公司法規定的清算日從哪天開始,法律是如何規定公司解散與清算問題的

2021-03-10 16:55:28 字數 1772 閱讀 1268

1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公司法

》規來定公司應當在源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八十四來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源八十一bai條第(一)項

du、第(二)項、第(四zhi)項、第(五)項規定dao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滿意請採納

法律是如何規定公司解散與清算問題的

3樓:y神級第六人

國有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開辦單位;

聯營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各聯營投資主體,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母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全體股東;股份****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其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或董事會;

獨資企業終止後,清算主體為唯一投資人。

2、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其登出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法定解散範疇,首先應當予以解散,並在15日內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以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專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如果公司資不抵債,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清算所得的公司所有財產用於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在清算結束以後,清算組申請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3、依據《公司法》、《民法通則》以及《企業法》的規定,當清算主體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長時間內不履行清算義務,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客觀上致使企業財產流失、貶值,或私分企業財產,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債權因此無法全部實現的,清算主體應當對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清算主體不盡清算之責對債權人的賠償責任,賠償因清算主體消極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實際損失。

4、對於未經清算而已經被登出的公司,其債務應如何處理呢?就法理而言,公司終止並不意味著公司清算義務和責任的完全解除。債權人可以以公司股東為被告提起訴訟,而提起訴訟的根據則在於公司股東所應承擔的清算義務。

公司法第192條規定:「****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由此可見,公司的清算義務是由股東承擔的,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況下,股東必須自行組織清算。

在公司被強行登出、法人資格不存的情況下,股東仍可以以其個人名義並作為民事主體履行其清算的義務。在實體上,公司被登出後,其財產當然應分配於公司的股東,在未進行清算時,使得股東獲取了公司的財產,但卻未承擔任何公司的債務。因此,以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完全合情合理。

即使在公司被登出之後,股東並未從公司實際取得任何財產,同樣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正是由於股東未履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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