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定義及區別,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2021-08-31 23:16:03 字數 4626 閱讀 7558

1樓:華律網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

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是權利主體,稱為債權人。

有義務實施此特定行為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的是義務主體,稱為債務人。

通俗的說債務人是欠債的,債權人是別人要還債給他的

3樓:法律快車

債權人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

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務人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比如甲欠乙錢,乙是債權人甲是債務人。

4樓:

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一、債權人   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

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和債務人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二、債權人的權利:   (一)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

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二)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三)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4條、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三、債務人   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四、債務人的合法權利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二)後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無效抗辯權。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根據上述文章內容,我們可知,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性質不同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_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2、含義不同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_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3、法定義務不同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欠錢的是債務人,即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6樓:矽谷創業快訊

1、概念不同

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2、法定義務不同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3、權利不同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又比如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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