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簽訂的培訓協議有效嗎,試用期期間籤的培訓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2021-12-20 22:20:44 字數 3125 閱讀 1945

1樓:諾諾百科

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只要與當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同意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只是培訓應該有具體的培訓內容、期限、費用及培訓完畢需要你在公司工作的期限等條款,因為勞動法規定職工接收單位的培訓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的,

應該按照當時的培訓協議有職工對單位進行經濟賠償,但是簽訂的培訓協議並沒有這些條款,也沒有實際接收到單位培訓,因此在此期間或者以後要辭職時,單位無權要求進行任何賠償。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只要當時單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也同意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培訓應該有具體的培訓內容、期限、費用及培訓完畢需要你在公司工作的期限等條款,因為勞動法規定職工接收單位的培訓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的,應該按照當時的培訓協議有職工對單位進行經濟賠償,但是你簽訂的培訓協議並沒有這些條款,你也沒有實際接收到單位對你的培訓,因此在此期間或者以後你要辭職時單位無權要求你進行任何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簽字蓋章了,不違反法律法規,不是脅迫,欺詐都是有效的。沒寫培訓內容,就是說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具備,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進行補充或者簽訂補充協議。其實,你們籤不籤這個東西也沒什麼影響吧,這不是真正的培訓協議,因為沒有內容,沒有培訓費用,沒有服務期,也沒有違約金。

法律規定,試用期內的培訓,員工提出離職,不需要負賠償責任。

4樓: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

試用期期間籤的培訓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5樓:簡簡單單

1、試用期期間籤的培訓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的話,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培訓費用。

2、《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

三、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6樓:手機使用者

休班事宜加薪事宜是依據我們的勞動法的.如果違背了,你就可以投訴老闆的.但培訓協議也有相關規定的.

你可以網上查查.根據自己的要求和老闆協商.畢竟你們一起工作這麼多年,凡事都可以談的.

不要把事情搞大了,大家面子下不來,就不好解決了!

7樓:叫烏鴉o少年

並不是所有的培訓都要賠錢的,要看看這個培訓是不是勞動法上講的那個

試用期內簽了協議有效嗎?

8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試用期內,你有權隨時解除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但是試用期內簽定的培訓合同是在雙方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籤定的,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合同是有效的。

公司為培訓付出的費用,你要是違反合同當然需要賠償的。

9樓:漫丹亦

首先同意高榮榮的意見。其次表達我的意見,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是第一你有權利離開此公司。

然後針對此培訓合同。你如果不想接受培訓,你必須要歸還公司針對此次培訓而為你支付的費用和你要支付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總結起來就是:

你首先要歸還公司為你培訓的費用和解除此培訓合同的違約金,然後你就可以離開公司了。

10樓:

試用期內有試用合同,也有補充合同,你這種情況屬補充合同,同樣有法律效力,公司為你也有所付出,你要一走了之就得賠償,當然你說的找醫院裡開證明說自己得了重病不能去上班了,是不可抗力因素,按理公司應批准你辭職,但公司也可不批你辭職,合同期內病好後仍要上班.

1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訂立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在用工之前訂立,可以在用工之時建立,也可以在用工一個月內訂立,但用工滿一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繼續用工的,應當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直至補訂書面合同之日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真是意思的表示, 並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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