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疑問

2021-12-31 20:37:12 字數 4514 閱讀 9623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對你的疑問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2023年1月1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我們知道,《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標準,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七條聯絡起來看待經濟補償問題,就明白「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應該從《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2023年1月1日)算起了。

2樓:黑黑仔在嘿嘿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從2023年1月1日起計算。

3樓:答題之小誠

您好,這是法律上的一個原則。叫做「法無朔及既往」也就是說新出臺的法律不對法律施行前的行為有約束力。

所以,2倍賠償金是08年以後的新規定,對於08年以前的一切勞動關係和行為沒有約束力。也就是說,2倍的起算日期是2023年1月1日。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月一日才能是新法使用。所以要從一月一日算起

5樓:sky半島

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就存在且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後仍存續的,若新法施行後原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按照新法的規定計算,且經濟補償前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計算,而不是按照新法實行後的工作年限計算

勞動合同法出臺後,我仔細讀過,應該沒問題的,呵呵!

勞動合同法第87條內容是什麼

6樓:cccc煙火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陳燕律師

回答建議申訴控告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如果您的權利遭受到了侵犯,您是可以請求國家法律給予保護的

如果您的權利遭受到了侵犯,您是可以請求國家法律給予保護的,你可以訴說一下,我來幫您分析

提問甲方不要我工資怎麼賠付

回答我國勞動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簡單來說就是違反規定解除勞動或終止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獲得一定標準的賠償金。

不要工資???

提問我是保安、別的物業接了不要我了、別的物業怎麼賠我工資?

回答您的意思就是說您是保安,別的物業接了你,但是又不讓你去上班了,那這個物業怎麼來賠償你工資是嗎,您在這個物業裡面上班了嗎?如果沒有上班的情況下,不會賠你工資的

你沒有上班,怎麼會有工資呢

提問原公司不要陪多少

我上了七個月二十二天

回答單位拖欠您的工資這邊建議您可以先向勞動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局發現單位有不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會責令單位限期內支付。倘若單位在限期內仍然拒絕支付,還需要額外賠償您以工資為基準的賠償金。

如果由於對方一直拖欠您的工資而不打算在這家單位繼續工作下去了,您是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像通常情況提前一個月通知。您依然可以獲得補償金,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就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這裡一個月工資指的是您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拒絕給您支付離職補償或離職後依然沒有給您支付,您就需要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了。

提問我到今天為止上了七個月二十二天,原公司如何陪嘗?

回答,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就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這裡一個月工資指的是您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您現在就是要工資

因為不發工資,要求發工資

提問我是問您除工資外,我不滿一年,如何陪嘗,

回答要工作滿一年的

不滿一年,六個月算一年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一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復的動力喲~~

更多24條

8樓:百草園1三味書屋

《勞動合同法》第87條內容,這個可以在各個**裡面,尤其是法律**裡面能夠找得到。

9樓:法律快車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周律師說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狂暈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

具體的內容我真的很難回答,你只有上網去查證。

勞動合同法第87和89條怎麼解釋

14樓:田毛律師

未出具離職證明屬於違法行為,是否需要賠償,需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無法獲得賠償

勞動合同法2013第87條

15樓: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

2、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該按47條,即工作滿1年1個月的標準,超過半年按1個月,未滿半年按半個月計算。

3、問題在於單位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通知,屬於違法;單位單方解除權,與本案相關的,應該審查勞動者是否有39條的情形: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如果單位依據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則該規章制度應當已經告知過勞動者,否則該規章不能對勞動者生效,如果按嚴重失職而解除,則勞動者已經和同事進行了換班,未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因此,單位的解除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主張雙倍賠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第25條和87條是怎麼寫的

16樓:簡簡單單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沒有87條。

關於勞動合同賠償問題,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疑問

1 不能按照勞動法87規定雙倍的賠償。因為87條只適合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現在,公司是依法解除的。2 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因協商不成,公司已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3 勞動合同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無法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支付了一個半月...

按勞動合同法這合同能續簽嗎,《勞動合同法》中的「自用工之日起」適用於續簽勞動合同嗎?

1全部1 用人單位已經詢問了,這次你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除非他降低待遇,如果他維持原來待遇你拒籤就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下,沒有經濟補償。附 根據勞合法82條,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第三次簽定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這次他跟你籤的不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應當自勞動...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問題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