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賠償的問題,問個關於工傷賠償的問題?

2022-02-04 12:41:46 字數 6128 閱讀 7478

1樓:匿名使用者

一、根據《勞動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 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的其他資金構成。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認定工傷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四、申請勞動部門做職工勞動傷殘鑑定。

依據gb/t 16180-200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j)十級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你說的傷情可以定十級傷殘。

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性**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他說的是醫療保險中由保險公司承擔的部分。

你屬於工傷,列入工傷保險範疇。

事實上,很多人恐怕還不清楚社會保險到底包含哪些專案。其實,社保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只不過是後兩項中勞動者不用承擔繳費而已。

回到你的案件,正確的程式應當是:由單位在30日內,向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為工傷後,待勞動者**或病情穩定後,進行工傷登記鑑定;經鑑定後根據傷情評判你的工傷等級;保險公司依據該等級計算工傷賠償金。

當然,一些大城市可能在執行社保方面是因人而異的,例如上海,不單單有城鎮保險,還存在:農保、小城鎮保、綜合保險。不同的險種,不同待遇。

建議:啟動工傷認定程式。單位在30日內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可以於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關於工傷賠償的問題

3樓:棟穎焮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3.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問個關於工傷賠償的問題?

4樓:任陽律師

我來具體回答您的問題,首先1、你目前走的程式是合法的,應當先有勞動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也會出局調查告知函給用人單位,讓其證明你是否屬於工傷的調查。2、如果鑑定出來工傷,是由工傷保險**去報銷工傷所產生的費用,但是單位要承擔在工傷鑑定期間所產生的勞務工資,(並且足額發放)。除此之外,如果你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就沒有其他費用,如果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還要賠償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個費用和工傷賠償的費用不是一碼事。

5樓:周律師說

員工發生工傷,可以在受傷之日起一年之內去申報工傷。工傷認定之後再鑑定,確定等級之後,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等級標準賠償。

關於工傷賠償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這個職工有工傷保險的話,可以按工傷走。如果沒有,可以把賠償數額計算出來讓他們承擔連帶責任,受害方不需要具體劃清楚他們具體承擔多少比例,建議直接起訴二者,等待法院判決,因為一般私下協商的都沒有法律規定賠償的多。

7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像這種情況,私人和房產商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應當是構成僱傭關係,也就是說不能走工傷認定的程式,而是應當從民事賠償方向去解決。

當然在賠償的調解過程中,可以參照工傷的傷殘等級去協商。

僱工在僱傭過程中受到傷害,僱主肯定要承擔責任,至於責任大小,一方面靠協商解決,一方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讓他們自己協商。如果定不下來,讓法院劃分吧。供參考。

關於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9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一、工傷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比較多,最基本的由《社會保險法》第四章、《工傷保險條例》、各省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勞動者工作中負傷,無論是已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事實勞動關係,都享有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工作中負傷,首先應當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事故發生一個月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勞動者個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勞動者個人申請應當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傷情穩定並工傷認定之後,影響勞動能力的,向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出來後,依據鑑定結論申領工傷保險待遇。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支付**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全額有用人單位支付。

因工傷保險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11樓:匿名使用者

暫以以8級或9級計算。參照下表計算即可。私了的話,不好說你能獲得多少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關於工傷認定中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

目前,許多企業存在著用工不規範的情況,勞動者特別是外來務工者,沒有與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旦發生**事故,由於涉及到法律責任的承擔,雙方便會圍繞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發生爭執。那麼,工傷認定中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權究竟由哪個部門行使呢?對此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

一種是由工傷認定部門行使,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第二款已明確規定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包括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即行政法規已經授權工傷認定部門可以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做出判斷,事實不清的,工傷認定部門還應調查核實;另一種觀點是由勞動仲裁部門行使,理由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5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此問題,目前我局的做法是工傷認定部門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基本上只做形式審查,如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爭議,一般告知當事人到仲裁部門解決。我認為,這種做法是不妥的。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19條已經賦予了工傷認定部門對事實勞動關係的調查權和認定權,不應是所有爭議都由仲裁部門解決。

其次,先通過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對裁決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加重了勞動者的訟累,有些勞動者確認勞動關係就要一年半載,而這僅僅是工傷認定的一個前置程式。第三,把仲裁部門的確認程式變成工傷認定部門的前置程式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那麼,工傷認定中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究竟應由哪個部門來行使呢?對此問題,不能簡單地回答由工傷認定部門或是勞動仲裁部門,而應根據雙方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爭議焦點的性質做出分類,分別由不同部門行使。具體來說,如果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事實爭議,即純粹是對事實真與假的看法不同引發的爭議,應由工傷認定部門通過調查核實做出判斷。

工傷認定部門可將申請人受傷作為表面證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具體認定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工傷認定部門可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如果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法律爭議,即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是雙方當事人對法律理解不同產生的爭議,比如一方認為是勞動關係,另一方認為是僱傭關係,對此類爭議,應當同其他勞動爭議一樣,進入「一裁兩審」的處理程式。

這樣做的理由主要是:第一,這樣做符合法律規定的本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機構有查明事實的職權,因此,調查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問題也應屬於工傷認定機構的職權。

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既然是「可以」,就不是所有事實勞動關係爭議都通過仲裁解決,而應理解為「符合某種條件」或「有必要」的情況下才通過仲裁解決。第二,這樣做能夠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訟累,有利於工傷受害者及早認定工傷,得到工傷補償。

當然,即使這樣,法律程式依然繁瑣,但這已經是現有法律框架內的最佳選擇了,我們還能夠做得就是為當事人著想,儘量縮短當事人認定工傷或仲裁的時間。第三,這樣做不會減少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工傷認定部門行使了勞動關係的確認權,做出工傷認定與否的結論後,當事人仍有機會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方式進行救濟。

也就是說,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司法審查仍然是最後的救濟途徑。

急!關於工傷賠償問題,關於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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