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規定月不能辭工算不算違反勞動法

2022-08-18 12:01:51 字數 5069 閱讀 8246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六個月不能辭職合法, 規定六個月不能解除合同違法。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在制度中規定,勞動者六個月不能辭職合法,因為辭職,按《新華字典》解釋,是不接受當前工作,請求離去,屬於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有權決定是否同意。

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六個月內不能解除合同違法,因為法律法規賦予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權,規定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其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規定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情形下,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

違法《勞動合同法》。

這個條款屬於無效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請問週六上班算不算是違反勞動法,若是,違反了哪一條?

3樓:謝胖胖

08年新的勞動合同法無對此規定,但原勞動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單位的做法顯然違背了法律,是不合法的行為!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23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勞動法合同簽了六個月沒做到六個月可以辭工麼

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隨時都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不代表我們必須服務滿這麼長時間才能離職,如果是簽訂的短期六個月勞動合同(不知道有沒有試用期,如果有,應該也是不超過一個月),只要過了試用期,你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企業就必須接受你的離職申請,只要你正常辦理了離職手續,企業就不能剋扣你的工資。不過也有特殊情況,如果在你們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了,企業在這六個月為你提供了培訓服務或者其他有償服務(如調戶口等),那你必須賠償這些費用後才能離職。

6樓:柳雍

可以,但是你的拿賠償

不準員工辭職是否是違反勞動法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準員工辭職違法。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任何人、任何單位無權剝奪。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勞動者的辭職權是100%,不準的話等於是侵害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並做好工作交接就可以了,無需單位批准,單位應當在30天后辦理離職手續。所以你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你真的是不想再做下去的話,你就和你的同事們去勞動局告公司,穩贏的像你這種情況,

按照勞動法規定一個星期按五天八小時的正常上班時間,超出部分按加班,需支付加班費。]

不籤合同的話還需支付你雙倍的工資,如果沒買社保的話還能要求他們把社保給你補上。下面給出相關的勞動法規你看。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強制加班,且是免費的,就已經違反勞動法,按規定員工可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如單位不批,可到勞動保障部門直接申請解除,並可相應的申請之前加班的加班費和勞動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違法

如果沒簽合同可以馬上就走

如果有籤合同且在試用期內 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到時就可以走了如果有籤合同並超過試用期 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到時才可以走

以上情況都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11樓:匿名使用者

強制加班是違法的,勞動者要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到時候直接走人,不需要經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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