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如何規定關於用工和待業,勞動法如何規定關於用工和待業?

2023-02-24 00:50:19 字數 4711 閱讀 4604

1樓:匿名使用者

1,企業無權收取押金,如果收據等證據可要回。

2,按勞動法規定:已經用工,成為用人單位成員;按要求提供了世紀的勞動;接受了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管理;雙方主體資格符合法律法規(簡單理解就是企業要經過註冊,勞動者是成年人且未退休);勞動者取得了勞動報酬(不是無償的);勞動關係存續中或沒辦理退工手續;養老等社會保險關係持續中。

用工超過一個月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也就是你在超市工作直至你14年簽署合同期間,每個月工資必須支付你兩倍。

3,待業期間公司要支付員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需於員工協商,並達成書面協議。可以不同意。

5,帶上勞動合同原件和影印件、上12333用企業全稱查詢企業註冊資訊,並截圖列印後帶上、帶上身份證和身份證影印件前往用工所在地,即你上班的地方的區勞動仲裁部分,維護自己的權益。

ps:建議撥打國家法律援助中心**12348諮詢法律意見,也可撥打12333國家勞動保障局**諮詢。

2樓:安徽新東方烹飪學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對飲食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作為餐飲大國,在我國從事餐飲行業還是比較有前景的。可以選擇學廚師。

勞動法中規定哪些職工或者哪些情況下不能下崗

3樓:

對於大病職工在職與下崗待遇,在勞動法系中的法律法規中是有規定的,應享有相應的勞動保障與社會保險待遇。   勞動法及勞動法系的法律法規對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中支付。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中國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  第3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李佔東推薦

國家勞動法關於應聘者待業時間是多久?

4樓: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應聘者待業時間,沒有明確規定。

勞動法第幾條規定失業賠償

5樓:王現輝律師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6樓:甄溫書

通常失業後能夠得到相應的補償,而在因傷失業的才能得到賠償。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失業後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支付勞動者相應經濟補償。

因工傷失業請求賠償的,參照《工傷保險條例》。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失業」是公司解聘還是合同到期或者經濟裁員,根據不同情況結果當然就不一致

1.單位違法解聘的,應依照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2.其他情況解除勞動關係的每工作一年有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3.不屬於前兩種情況的,待補充問題後予以解答

二、失業後如果公司辦有失業保險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請問待崗待業與停薪留職在勞動法上是不是同一意思?比如停薪留職單位應該為員工做些什麼?待崗待業單位是

8樓:東方凝尋

待業是指:家中等待就業青年接受完教育後卻沒找到工作,等待工作機會的行為,叫待業

待崗是相對在崗而言的,待崗不同於下崗,按照勞動部門的部署,近幾年要實現下崗職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崗,有的轉為失業,其中還有一部分理解就是轉為待崗了。法律對此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規規章作了規定。

所謂停薪留職,是指企業富餘的固定職工,保留其身份,離開單位,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

因此,我覺得待崗待業與停薪留職不是一個意思。

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有: 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養老保險**及其他費用

關於勞動法考勤制度,勞動法關於員工考勤規定未上夠一週可休息一天嗎

你的這個問題不叫問題,如果你認為單位的管理太苛刻的話,你就不要作了,炒了它!沒有什麼問題啊.但是要是拖延你的工資或放假時加班不給加班錢,你就告他去 員工遲到是什麼算考勤的?勞動法有相關的規定嗎?勞動法關於員工考勤規定未上夠一週可休息一天嗎 勞動法規定的出勤天數怎麼計算 出勤天數就是當月扣除法定節假日...

勞動法 喪假,勞動法關於喪假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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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夜班規定補助,勞動法是如何規定夜班津貼和勞動時間的

國家有規定上夜班有夜班補貼。該規定稱,凡因生產工作需要,在20時至次日8時,連續工作四小時以上的職工,可領取夜班津貼。提高後具體的夜班津貼標準為 在零時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 8元,零時以後上班的每人每班6 10元。本次提高夜班津貼標準所需資金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經濟效益 勞動生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