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11月11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應不應該給投當月的保險?

2023-08-16 21:08:57 字數 3382 閱讀 2563

1樓:冷若冰霜

這種情況是不給投的,按照規定,月初或者月中離職,一般情況下,公司不會給員工發工資,所以不會給員工繳納保險的,因為保險需要從上個月工資中進行扣除,一方面不便於操作,並且員工如果找到新工作之後,以便新工作單位為員工繳納,所以是停繳的。

2樓:love灬

本人是11月11日價值投資。

價值投資是力求從巨集觀經濟、行業和具體企業的基本面分析企業的內在價值,並以此指導投資的投資方法。其中因傾向不同,又可分為價值投資和成長性投資:

價值投資:更傾向於注重投資的安全邊際,往往是投資於低市盈率、低市淨率的**。

成長性投資:更傾向於注重目標企業的利潤成長性和可持續性,往往是投資於高市盈率、高市淨率的**。

這兩種投資方法都是以對企業進行資產估值為前提,相對於目前企業價值而言,過低的股價和良好的盈利成長性都是企業投資價值的一部分,成長性可以通過對企業未來的自由現金流量折現來資料化。

由於對企業具體的成長性判斷準確十分困難,在投資的時候,成長性投資者有必要以一定的安全邊際來降低投資風險;價值投資者也必須兼顧企業未來的發展趨勢,否則企業價值有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步縮小,使投資虧損,畢竟以清盤目標公司為手段的價值投資並不多見,所以兩者並不矛盾。

著名的價值投資人有彼得?林奇,沃倫?巴菲特等。

趨勢投資。趨勢投資是指通過對買賣雙方力量的分析,技術分析等方法研究**趨勢,波段操作,不以企業的基本面做決策依據或主要依據的投資方法。

由於其投機性質較明顯,又有人稱為“投機”。

趨勢投資的分析思路是:

a、通過研究員、研究機構提供的各景氣行業的優勢企業或龍頭企業名單;而不是好像幾年前每個星期翻閱一次所有**,把圖形好的放入自選股跟蹤,然後尋找、等待**時機。

b 了解上述**的估值區間,並且牢記!並且熟悉公司的投資要點、風險因素和最新資訊。

c、觀察上述**的(技術)走勢,特別是在估值上限和下限時的波動情況, 觀察**走勢上的各種細微異動,包括通過每日公布的席位資料主力買賣情況。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應不應該給投當月的保險?

3樓:網友

這個要看公司,大多數公司不會投,11月上間你就全同到期,要是寸土下旬還可能投,

4樓:一條小河

公司必須給你交不過你自己的那部分是得扣費。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投的。因為本月中旬發的是上個月的薪資。

合同期最後一個月,公司可以不給勞動者交保險麼

6樓:abc保險網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在1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合同終止,未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那麼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的規定,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臘信。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如局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渣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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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最後工作日為1號,用人單位應該把保險投到什麼時候

7樓:橘子不如橙子

用人單位社保會繳納至離職日的前一個月。一般用人單位社保申報日期在自然月的中下旬,勞動者離職日期為1號,用人單位只繳納上個月的社保是合法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8樓:霸氣航行天下

1號,但一般都是1號的上個月結算掉。

我想問下勞動合同10月20號到期,11月的保險單位買嗎

9樓:君同法律**諮詢

問:我想問下勞動合同10月20號到期,11月的保險單位買嗎。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的,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同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經濟補償金按勞陪橋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坦春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蘆信猛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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