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賠償 試用期,勞動法試用期賠償標準

2023-09-25 09:21:09 字數 3164 閱讀 1254

1樓:重陽無韻

1\,最多合計12個月。

2、可以。如果補簽,注意時間點。簽名時間在之前無雙倍工資的。

3、解除合同提前乙個月通知,沒有提前通知,再另行多支付乙個月賠償金。此外,在用人單位違約的前提下,勞動者無過錯解除勞動關係,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支付1個月的工資。

4、解除勞動關係,無合同,無試用期;補簽合同,從合同約定,最多六個月試用期,最少無試用期。

5、可以提請勞動仲裁,保留勞動關係存在證明。

2樓:網友

1.如果補簽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解除勞動關係的,就不存在試用期說法了,事實用工之日起視為正式用工。

2.雙倍工資是從進單位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勞動合日之日。

未在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是支付每個月雙倍的工資,跟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不是一回事。如果補簽合同的,只有雙倍工資沒有賠償金,如果解除的,兩都都可以有。

3樓:網友

每個老闆都不是省油的燈,要想拿錢準備打官司吧。肯定能拿到錢,只是多少的問題。

勞動法試用期賠償標準

4樓:唐玉蓉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枯慶睜舉證責任在單位。

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差世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雇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試用期過了怎麼談工資。

跟老闆談工資的方法:

1、有理有據。

在開口和老闆談工資時,最好先制定乙個談話要點,然後有理有據。當他意識到給試用員工高薪有百利而無一害,甚至還能憧憬到不久就能收獲到滾滾財源時,目的就達到了。

2、說話語調適中。

當老板陳述他的理由時,要心平氣和地傾聽,然後再尋找突破口,協調一致。切記不要一時心急,就採用下通牒、恐嚇或別的強迫方式令對方就範,這樣只會適得其反。

3、向同行看齊。

如果老闆認為高薪要求並非信口謅來,他也許能更容易接受些。多收集些相關資料來說服他,比如說其他類似公司同職位人員所拿薪水的大致數額,以及了解到的本公司相關職位人員的薪金水平等等,這樣談工資會好一點。

二、試用期需要簽訂合同嗎。

試用期間也要簽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並且規定試用崗位的條件和要求,如果試用期滿,決定正式錄用,就要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按試用期的規定簽訂半年、一年、三年或無固定期限。如果沒有簽訂試用期的合同,到時單方面解除彼此存在過的事實勞動關係,沒歲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工作不滿一年,要賠償一年的工資。

另外,如果簽訂了一年的合同,過了一年多,單位仍不與職工續簽,而且辭退了職工,那麼要賠償兩個月的工資。如果合同屆滿,雙方都沒有想到續簽,此時如果職工提出續簽要求,單位至少要與職工再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如勞動者不想續簽,可以辦理解除手續。

對於勞動合同違反試用期怎麼賠償?

5樓:李俐

試用期違反勞動合同賠償按照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該違法試用期的約定已經實際履行,則應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在期限上,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吵搜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這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如果試用期還未實際履行的,則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避免違法約定的試用期付諸實踐,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而如果該違法試用期的約定已經實際履行,則應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公升鋒歷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作出上述約定的,都將基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在遇到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勞動者可以援引《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試用期可以要求賠償嗎

6樓:冉長瀟

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若公司能夠給予相關證明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那麼好和公司可以依據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面合法 解除勞動合同 ,且無需支付賠償。若公司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 勞動合同 ,那麼需要支付 經濟賠償金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高物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友念盯,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勞動法試用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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