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註冊會計師
消費稅的納稅地點在哪?
2樓:匿名使用者
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08修訂版)第13條第2款規定:
「委託加工的應稅專消費品,除受屬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因此,北京市a企業委託天津市b企業加工一批應稅消費品,應由b企業向天津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3樓:
對的,稅法規定就這樣的,由受託單位代扣代繳。
4樓:匿名使用者
對,就是這樣的,根據09年1月國稅總局出臺的檔案規定就是這樣
如何確定消費稅納稅地點?
5樓:註冊會計師
消費稅的納稅地點在哪?
6樓:西瓜
納稅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也可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託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回納稅人核算地繳納稅款;
3、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繳消費稅稅款;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由其**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5、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京的應稅消費品,連同關稅由海關一併計徵。
多選的,跪求答案。下列各項中,符合消費稅納稅地點規定的有()
7樓:匿名使用者
b.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其**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交納
d.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申報交納
8樓:電子政務
選ad, b項中的應該是項進口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c項,需要經過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消費稅的納稅地點有?
9樓:註冊會計師
消費稅的納稅地點在哪?
10樓:匿名使用者
條例:納稅人銷售的bai應稅消費
品,du以及自產自用的zhi應稅消費品dao,除***財政、稅務主管部版門另有規權
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細則: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託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消費稅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其具體納稅地點是( ). 5
11樓:匿名使用者
a錯誤,應該在機構所在地
b正確c正確d正確
納稅人銷售金銀飾品的消費稅納稅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12樓:12366北京中心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規定:「
三、納稅地點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臨時銷售金銀首飾,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其機構所在地向主管稅務局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銷售地主管稅務局一律按規定徵收消費稅。其在銷售地發生的銷售額,回機構所在地後仍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在銷售地繳納的消費稅款不得從應納稅額中扣減。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095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應向其核算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納稅。」
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消費稅納稅義務人
在我國境內生產 委託加工和進口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義務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期限 與增值稅原理一致,內容也基本相同,有不同於增值稅之處,消費稅主要是核算的納稅。2.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體經營者外,由受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3.進口...
消費稅怎麼計算,消費稅的計算方法
1.當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 應稅消費品銷售額 適用稅率。2.當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 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 適用稅額標準計稅方法。3.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 計算納稅。一 組成計稅 關稅完稅 關稅 1 消費稅稅率 二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 消費稅稅率。4.實行從量定額計徵辦法的計稅依據 5.我國消費...
關於糧食白酒的消費稅問題關於白酒繳納消費稅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糧食白酒 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 定額稅率為0.5元 斤 500克 或0.5元 500毫升。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註計量單位的,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