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中一方單獨做出的司法鑑定是否有法律效律

2021-03-03 21:43:06 字數 1604 閱讀 7993

1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如果是司法鑑定,必然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並應當通知雙方到場選定鑑定機構版,爾後由共同的

權選定的鑑定機構作出相關鑑定結果,這樣的鑑定才是司法鑑定。

單方委託鑑定機構所作鑑定不叫司法鑑定,相對方可以不予以認可,法院一般也會支援相對方的。

2樓:孵化小凱毛

一是如果雙方有仲裁協議,那麼仲裁委員會解決;二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如果對方有敲詐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的經濟偵察隊報告,要求處理。祝你的維權工作取得成效。

民事訴訟案中司法鑑定是否需要雙方經當事人同意

3樓:馬邊綠茶

民事訴訟案中司法鑑定需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即一方當事人對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有異議的,應向法院申請鑑定,經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關規定如下: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鑑定請求權,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可以重新鑑定,法官控制鑑定的最終決定權。為了保障當事人的鑑定申請權能實質性的行使,法律還應規定,只要當事人提出的鑑定申請符合法定程式性要件,法院就應當批准,不得對控辯雙方實行差別對待或歧視。法院不批准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得說明理由。

4樓:中顧法律網諮詢

不是必須。乙方可以去申請鑑定,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這不是一定的。

鑑定結論作為一項證據材料,要經過法庭質證,在質證期間對方當事人完全有可能對此項鑑定結論提出異議,但這並不影響其作為一項證據材料提交法庭。但是,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有可能使得法官對此鑑定結論並不予以採納,在這種情形下,就有可能重新進行鑑定。

參考內容:法律界**法務通vv

6樓:有種缺點叫聰明

不需要,只要有一方申請鑑定就可以。順便說一下,不用怕,如果你沒有作假,鑑定人是不會冤枉你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完全是,首先要法院認可就可以了。如果對方不認可可以從新申請鑑定,當然誰申請誰出錢,也可以雙方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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