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宣告,本人僅是法律初學者,代表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本案例中,對於李某女兒被狗咬傷上,狗的權益人是劉某,應負全責。但張某也存在一定過失的責任。
據《民法通則》九十三條:無因管理和其相關的《民通意見》解釋,只要善意管理人(張某)以經儘管理注意義務,則為無因管理,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且我國在相關的司法實踐中,一般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管理人有重大過失責任才負相關賠償義務的,如果是一般的過失則應免除或減輕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
故:本案例中李某的民事訴訟索賠物件應是劉某。而劉某支付李某的索賠後可以對張某提出一定的責任賠償要求,當然劉某的要求需要得到合議庭的支援。
2樓:廣州之律師
劉某作為狗的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樓:法律顧問
補充回答: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張某的行為是無因管理行為張某不因管理拾取的狗而負責,對李的女兒的賠償應由劉某支付。
精神賠償我國《司法解釋》有相關規定,但要看案件情況而由法院來定。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1、張某的行為是無因管理行為。在管理遺失的狗的過程中造成損失的,狗的主人應承擔無因管理而產生的一些費用或損害賠償。
2、法院不支援精神損害賠償,但張某應向李某賠償醫藥費等**費用,賠償後可向狗的主人要求賠償自己所支付給李某的醫療費。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我是張
狗是危險動物,我沒管好讓它失蹤了,失蹤期間傷人我應該有賠償責任,但是狗是被李收留了而且李沒有告訴我他收留了我的狗,有偷竊嫌疑。李知道狗是危險動物且並不是狗的主人就私自帶狗出去,就應該對狗負責,李沒看好狗,傷了人。那麼李應該負較大責任。
如果我是李
狗的主人不是我,是張的,那麼張就應該付大部分責任。自己付小部分責任。理由是張的狗,自己沒看好狗跑出來找不到北了,我個人是出於好心不忍心生靈塗炭做的好人好事,暫時替張保管的。
帶狗出來是為了找狗主人的,在途中發生了不可**的意外。
如果我是劉
狗的主人養狗,沒有看好自己的狗對他人造成了威脅傷害,必須賠償損失。
狗的第二個主人,知道不是自己的狗還帶出來害人,非法養狗對他人造成傷害一樣要賠償受害人損失。2個人都得賠償。
6樓:張勇律師
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張某的行為是無因管理行為。在管理遺失的狗的過程中造成損失的,狗的主人應承擔無因管理而產生的一些費用或損害賠償。
法院不支援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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