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與調解有什麼區別

2021-03-05 09:21:52 字數 1643 閱讀 6976

1樓:阿離

1、特點不同

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兩個特點:具有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變更或撤銷,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糾正。

具有強制性。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按照判決執行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的。人民法院進行該活動,依據的是其審判職權,所進行的活動屬於審判活動,具有審判上的意義,具有司法的性質。

2、原則不同

公開審判是憲法原則,作為審判活動的最終載體,司法判決當然應當體現公開審判的原則。司法判決是對訴訟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結論即裁判結果的證明,是對結論產生的合法性、正確性的證明,也是對審判程式正確性、公正性的證明。

法院調解,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人到場協商。

3、依據文書不同

在法院調解中,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批准。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

判決書從送達或當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過了上訴和抗訴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的判決,宣判後立即生效。

2樓:原野茫茫

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都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一方當事人不按時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樓:河南球迷在北京

法院民事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在法院審判人員

的主持下,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民事權益爭議的訴訟活動和結案方式。

法院民事判決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終結後,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的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作出的強制性決斷

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

其次,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調解必須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才能進行,且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調解書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簽收之前當事人可以反悔。反悔後,原來達成的協議無效,法院可依法及時判決

再次,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

4樓:中國刑事辯護網

只要是生效的判決書和調解書,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執行義務人不主動履行,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一年(當事人是單位的,申請期限為6個月)。

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調解是指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並出具了調解書了。民間私下的調解則需要經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予以認定其法律性質,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生效的判決書和調解書都產生同樣的法律效果,當事人不履行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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