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通知書下達後,多久才能執行

2021-03-05 09:21:56 字數 2982 閱讀 1031

1樓:匿名使用者

執行通知書一般從實踐角度講沒有履行的時間限制。但是執行案件都是六個月的執行期限,因此被執行人必須在執行案件立案後六個月內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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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通知書下達,這本身就是一種執行措施。至於最終能否得到執行,或完全的執行,則各案情況各不相同,無法一概而論的。

執行難是個老大難的問題,在執行中,找不到被執行人是個老難題,而找到執行人卻找不到可以執行財產的,執行落地更是難上加難。對此,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多項措施,申請執行人也應當積極配合提供財產線索,對於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也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並予以公開**。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強制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債券、**、**等財產情況。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10、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於唯一的房產,在符合法定情形時,仍然是可以查封拍賣的。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明確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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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通知書從實踐角度講一般沒有履行的時間限制。一般情況下6個月內執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十三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

2、暫緩執行的期間;

3、中止執行的期間;

4、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

5、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

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後最遲多久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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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通知書一般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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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講沒有履行的時zhi間限制。但是dao執行案件都是六個月內

的執行期限,因此被執行容人必須在執行案件立案後六個月內履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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