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瀋陽三爺
在婚姻法中明令提出。無特殊原因必須要退回彩禮錢。
具體條令:
2023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
《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2樓:一戀到老
這樣的事當然不合理了,這個彩禮錢本來是你們結婚才給的,但你們沒有結婚,那這錢就不是彩禮錢了,原本是誰的就是誰的,可以向她家要回來的。不過最好是能兩家人私下協商解決要回來,實在不行再訴諸法律解決,得留好證據!這種事有切實的證據才才好依靠法律解決,如果你沒有留下證據,那就有點難了。
當然還是希望你們能私下協商解決!
3樓:
以後這些事情都應該籤一個協議之類的什麼?
4樓:龍乾一
這樣雙方協調,也不排除當地風俗、習慣、信仰等
5樓:匿名使用者
··禮金肯定要退的,你可以掌握一些她不檢點的證據··如果真的要通過法律,證據是很重要滴···
6樓:匿名使用者
倫女方彩禮沒有證句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提出退婚女方不退彩禮錢怎麼辦
男方退婚女方不退彩禮 女方不退彩禮能報警嗎
8樓:正商觀察者
遇到這類情況,應該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而非報警。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
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男方提出退婚女方不退彩禮該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在婚姻法中明令提出。無特殊原因必須要退回彩禮錢。
具體條令:
2023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
《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同居了還退個屁,二婚了女孩子……男方應該賠償女方精神損失費和名譽損失。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去法院起訴女方及其父母,要求依法退還彩禮。
訂婚後男方提出退婚女方不給彩禮錢,用法律可以要回來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的,彩禮跟平時買的衣服啥的不一樣,彩禮是以結婚為前提的,沒有這個要約你們之前的協議就不存在了,所以退婚需要還的
但是除了這個平時花的都不應該退,理論上你還要給點補償(視良心而定)
13樓:歐陽
在農村一般這樣情況男方提出退婚,基本上要不過來
多少了,再提出結婚的話,之前男方退回婚了答定有原因的既然你不喜歡他了幹嘛還要硬著頭皮去提出結婚呢?男方只是看錢太重,要的太多,還想反敗為勝,呵呵 糊塗 一輩子的辛福錢有關,輸了就是輸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不管出於什麼原因,毀婚的是你!你一分也不可能撈到!按法律你也沒權力和資格要回!除非女方毀婚,一分不少的賠給你!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很期待婚後的日子.一定和戀愛時感覺不一樣了.
習俗是女方退婚返還彩禮,男方退婚什麼都沒有,現在女方退婚返還
該退的都退給人家,飯錢應該平攤。畢竟你們返悔,給別人造成一定的損失,不說精神賠償,物質賠償也是應該的,更何況人家只是要回自己的東西。訂婚後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 男方退婚後女方會返還彩禮錢嗎 如果退婚的原因是男方自身原因,女方沒有過錯的話,不用退還。從民俗上來說,是不需要退還的。因為訂婚送的彩禮是男方給...
男方退婚,威脅恐嚇謾罵女方想要彩禮,女方不給,男方起訴了中間
彩禮屬於贈與行為,除及特殊情況下,不需要退回。我看過很多案例,一般是女方退婚,男方可以要回彩禮。這種男方退婚,要彩禮的還沒碰到 我們這邊的男方會自動放棄的 男方提出退婚,女方不給彩禮,兩個媒人是她的親戚,不幫忙作證,怎麼辦啊?如果是現金的話,確實很難 如果用轉賬的方式的話,是可以告他們的 自己蒐集證...
男方要求退彩禮,女方沒提出退婚彩禮方面咋辦
你好,彩禮是我國自古以來的一種婚姻締結的習俗。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 聘禮,這種聘金 聘禮就是俗稱的 彩禮 這個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 婚約財產糾紛 首先你說的問題在法律上有這樣的解釋。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