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夏商時期主要是以習慣法為主,春秋戰國時期才開始出現成文法典。
2樓:匿名使用者
夏代法制簡況 (一)法律形式(1)習慣法(2)制定法——夏有亂政,而作禹刑。(3)誓——夏代君主在戰爭期間釋出的緊急軍事命令。(二)法律內容 1、將原社會的禮改造成法律統治的有效**。
法律維護**王權,鎮壓各種違背「王命」和反抗國家統治的行為。2、規定帶有行政法規性質的《政典》,用以維護奴隸主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3、確認土地「國有」的民法的內容。
4、確認徵收賦稅的各項制度。(三)司法制度1、司法制度和審判制度 夏代**最高司法官稱「大理」,地方司法官稱「士」,基層稱「蒙士」。2、監獄的設定——圜土,圓也。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的立法指導思想(一)「王權神授」的法律思想(二)「天討」與「天罰」的法律思想
二、法律形式與主要法律 (一)法律形式 1、制定不公開的刑書——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 2、誓 3、王與權臣的命令、文告——商代權臣根據王的意志釋出的命令,當時被稱為「訓」。(二)主要法律 1、《湯刑》——為商代成文刑書,也是商代法律的泛稱。
2、《官刑》——商代懲治國家官吏犯罪、違紀與失職行為的專門法律,帶有行政法律的性質,但卻採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處理。3、「居民」之法——丈量土地、劃分居住區域及安置百姓的法規。4、車服之令——商湯為區別尊卑貴賤的等級,曾下車服之令。
三、法律內容 (一)軍事法規內容 1、以軍法保證對夏代的討伐戰爭 2、嚴格軍法,懲治「不服誓言」罪(二)刑事法規內容 1、運用刑法手段,嚴厲鎮壓反抗國家統治的各種犯罪——商代以刑法嚴酷著稱。 2、刑法嚴懲蠱惑民心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 (三)行政法規內容——制定了嚴格約束統治集團成員的行政法律規範《官刑》。
(四)民事法規內容 1、所有權問題——當時,土地作為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歸為王有,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土地私有制。 2、婚姻家庭制度——商代在確定婚姻關係上比夏代更明確地規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只適用於平民百姓。 3、繼承製度——兄終及弟,子繼為輔。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商代**最高審判機構改稱為司寇,司寇以下設「正」、「史」等審判官。 (二)審判制度 1、重案與疑案的審理 ◆商代對重要案件的審理一般要經過**,即史與正的審理,大司寇的審理,以及三公參聽的審理,最後上報商王的批准。 ◆商代對疑案的審理持慎重態度,主張廣泛徵求意見,然後定案。
◆主張審判依據事實,有犯意無實據的,不認為是犯罪。 2、天罰和神判 ◆統治者廣泛利用社會上普遍存在迷信與落後,假託神意進行審判。 ◆假託鬼神之意,實施殘暴的處罰和刑殺。
3、監獄制度商代因襲夏代制度,把監獄仍然稱之為「圜土」。商代又有專門的關押要犯的監獄,稱之為「囹圄」。
3樓:匿名使用者
天大地大,大王最大!
夏商周時期法制的主要特徵有那些?
4樓:粉色精靈
1、中國法律的產生及起源:夏朝是我國第一個國
6261696475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231633237家,即奴隸制國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會沒有法律,調整社會成員行為的是不成文的習慣。原始社會的習慣體現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沒有國家強制力,人民自覺遵守。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產生了。習慣逐漸無力調整對抗性的階級矛盾,體現奴隸主階級利益、由國家認可、靠國家強制力實施的法律隨著就出現了。
2、夏朝的法律制度的內容:
(1)"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隸制刑法的總稱,其具體內容已無從查證。據後人追述,夏朝已經有"五刑",共三千條。
(2)"威侮五行,怠棄三正"。這是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釋出的戰爭令,即軍令〈甘誓〉中一條罪名。
(3)"昏、墨、賊,殺"。 其中的昏、墨、賊是夏朝的三個罪名,殺是刑名。"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
(4)"呂命穆王,訓夏贖刑"。夏朝已經有了贖刑。當時用青銅來贖罪。
3、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隸制刑法的總稱。據古書記載,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軍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則。
4、甘誓,
5、罪名
6、監獄:夏朝的監獄叫"圜土"。圜土是監牢的形象名稱,在地下挖成圓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圍起圓形土牆,以監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夏朝監獄的名稱還有"均臺"(夏朝將**直轄監獄設定在都城陽翟的地方)、"夏臺"(夏桀囚商湯的地方)之稱。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1、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神權思想。商朝繼續沿用夏朝的立法指導思想,具體表現為"天命"、"天罰",意思是說一切服從上天的安排。
夏啟在討伐有扈氏時,商湯討伐夏桀時,都是假借上天的名義,把自己說成是上天安排解救人民的。
2、法律形式:除了沿用夏朝的法律,又頒佈了命、誥、誓。
3、立法概況:
(1)"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刑"並非湯所作,而是商朝刑法的總稱。
(2)盤庚遷殷時,對"湯刑"作了調整,增加了制裁大臣不遵守法紀的內容。
(3)"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湯刑"。
4、法律內容
(一)刑法
a、刑名 (歷史上有"刑名從商"的說法,是指商朝的刑事立法較夏朝有了發展,並較為發達,為中國奴隸制法制,尤其是刑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1) 死刑
a、斬、戮
b、炮鉻 ,讓有罪的人在澆了油、底下燒火的銅柱上走。
c、醢 ,把人剁成肉醬。歷史上有"醢九侯"的案件。
d、脯,把人晒成肉乾。歷史上有"脯鄂侯"的案件
e、劓殄,即族誅。
(2) 肉刑
a、墨刑,臉上刻字,塗以黑墨。
b、劓刑,割掉鼻子。
c、 刖刑,砍斷腳踝。
d、宮,割掉男女的***。
(3)徒刑
b、 罪名
(1)捨棄穡事:不種植莊稼。
(2)不從誓言:不聽從商王的命令。
(3)不吉不迪:行為不善,不按商王指出的正道辦事。
(4〕顛越不恭:不遵守法紀,不恭敬國王,狂妄放肆。
(5)暫遇奸宄:欺詐奸邪,犯法作亂。
(6)不有功於民:禁止無故動用民工。
(二)民法
1、婚姻制度(商朝王室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多妾制
2、繼承製度(商朝王室的繼承製度):
商初,兄終弟及與父死子繼並行,但以弟及為主
商中期,實行父死子繼
商末,又逐漸實行了嫡長繼承製。
5、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1)商王掌握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只有他能制定法律。
(2)負責占卜的官吏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權。
(二)監獄:商朝的監獄被稱作:"圜土"、"牖里"、"羑里"、"囹圄"。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重點提示〗
1、 刑事立法指導思想:西周的統治者總結了商王朝滅亡的教訓,感到神權思想岌岌可危,因此提出了"明德慎罰"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所謂"明德慎罰"就是謹慎地使用刑罰,提倡德教,對罪犯採取寬緩的政策。
2、 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則: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歲以下,80歲、90歲以上的人犯罪,不處以刑罰。 這一原則的確立標誌著我國刑法中關於刑事責任年齡原則已初步確立。
(2)區分眚、非眚、非終、惟終:即故意或一貫犯罪從重處罰,過失或偶然犯罪從輕處罰的原則。
(3)"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依據罪行輕重量刑。
(4)罪疑從赦:即對於定罪有一定根據,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從輕處罰或赦免的原則。這一原則在西周以前已產生,周朝使疑罪從輕從赦原則定型化。
3、 刑名與罪名:
(一) 罪名:
(1)違抗王命罪:如果不服從周王的命令,就要被從重處罰。這是一種嚴重的犯罪。
(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長。西周認為這是罪大惡極的犯罪。
(3)寇攘與殺越人於貨罪:即後世的"強盜罪",這直接威脅奴隸主階級的生命財產安全。
(4)群飲罪:西周統治者接受商朝滅亡的教訓,規定不許聚眾飲酒。
(二) 刑名:
(1) 死刑
(2) 肉刑
(3) 流刑
(4) 徒刑
(5) 拘役
(6)贖
(7)沒為官奴婢
4、 法律形式:
(1) 誓,即誓詞,多為周王或諸侯於戰前對臣下發布的帶有軍令性質的誓詞。
(2) 誥,周王對諸侯和下級官吏的訓話。
(3) 命,周王就具體事務臨時向行政機關釋出的命令。
(4) 禮,相傳周公"制禮作樂"。裡的內容涉及政治、經濟、軍事、司法、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各個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規範性。
(5) 遺訓,先王的遺訓。
(6) 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於周統治者的某些內容。
5、 民事立法中的所有權和契約關係
(一)所有權:
(1)周王對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隸擁有最高所有權,周王有權把土地和奴隸封賞給諸侯和臣屬,也有權把土地收回。諸侯和臣屬對土地只有佔有、使用權而無處分權,不許買賣。在西周初年有田裡不鬻的制度。
(2)奴隸和牛馬也是奴隸主的重要財產。
(3)凡拾得遺失物,都要送交朝士,公開認領。10日後無人認領的,貴重物品歸公,小的物品歸拾得人。
(二)契約關係
(1)買賣契約,西周稱為質劑。質劑是把兩份買賣的內容寫在一片竹簡上,以分為二,買賣雙方各執一半,半而字全。這種竹簡分為兩種,長的叫質,短的叫劑;買賣奴隸或牛馬等大買賣用長券,即用質;買賣兵器或珍異物品用短券,即用劑。
(2)債務契約, 西周稱為傅別。傅別是在一片簡牘上只寫一份借貸的內容,從**剖開,債權人和債務人各執一半,牘上的字為半文。
(3)損害賠償
(4)租賃契約,在西周晚期已經存在以土地為標的的租賃關係,初現了租賃契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議定租金,是租賃關係成立的條件。
6、婚姻家庭和繼承製度
(一) 婚姻制度締結的原則: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按照周禮的規定,"娶妻不娶同姓"。這不僅有利於後代的繁衍,有利於古代人口質量的提高,還有利於達到"附遠厚別"的政治目的,即通過聯姻與血緣關係遠的異性貴族建立姻親關係,並嚴格別於同宗,以防紊**常。
(二) 婚姻關係的締結程式:六禮
六禮:中國古代的六道結婚程式,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 親迎。
納采指男家請媒人去女家提親,女家答應議婚之後,男家用一隻大雁並備上其他禮物前去求婚。
問名指男家請媒人問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納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後,備禮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
納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禮。
請期指男家選定婚期,備禮告訴女家,求得同意。
親迎指新郎親自去女家迎娶。
(三) 婚姻關係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
七出:又叫"七去"。中國古代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
所謂"七出",即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所謂"七去",即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七出"和"七去"詞殊而意同,都體現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於家庭中的夫權統治。
(四) 繼承製度:嫡長繼承製
嫡長繼承製,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長子繼承的制度。此制度開始於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確立。
7、司法機關與訴訟制度:
(一) 西周的司法機關有:
(1) 大司寇,全國最高司法機關。
(2) 小司寇,**直轄地區的司法機關。
(3) 士師,國都之內的司法官吏。
(4) 鄉士,國都之外百里之內的司法官吏。
(5) 遂士,國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內的司法官吏。
(二) 西周的訴訟制度:
(1)訴訟,西周時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有了區別。民事訴訟用"訟"表示,"以兩造禁民訟";刑事訴訟用"獄"表示,"以兩劑禁民獄"。
(2)起訴,可以口頭起訴,也可以書面起訴。刑事案件的書狀叫"劑",民事案件的書狀叫"傅別"。起訴是要交納訴訟費,否則不予受理或被認定敗訴。
民事訴訟交納"束矢";刑事訴訟交納"鈞金"。
(3)審理,西周規定兩造(當事人)具備才能審理,但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審理時"以五聲聽獄訟"。所謂"五聽",是指審判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法,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這種察言觀色的審訊方法,是奴隸主階級在長期的司法審判實踐中的經驗總結,也是最早對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嘗試,雖然時形而上學的,但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4)判決,要有司法機關製作法律文書,還要向當事人宣讀。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辦案成例,可以作為斷案的參考。
(5)上訴,當事人不服,允許上訴。西周法律規定了不同的上訴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個月和一年。
二、案例分析
1、 [夏桀囚商湯] 夏朝末期,夏桀「不務德而武傷百姓」,商族的首領湯等諸侯有背反夏朝之心,因此,夏桀將湯囚禁在夏臺(今河南禹縣),後來因證據不足不得不將湯釋放。
[案例分析] 夏朝剛剛從原始社會進化為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司法機關尚未建立,但已經存在監獄。夏朝的監獄稱為圜土。因為夏桀將湯囚禁在夏臺,夏臺也是夏朝監獄名稱。
據說夏在都城陽翟「均臺」這個地方設有監獄,所以「均臺」也是夏朝監獄的名稱。
2、 [醢九侯] 此案發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個漂亮的女兒,「入之紂」,但九侯的女兒不喜淫,紂王發怒,就把九侯的女兒殺了。九侯因此受牽連,被紂王處以死刑,行刑後被剁成肉醬。
3、[脯鄂侯] 此案發生在商朝末期。鄂侯因對九侯案不滿而與紂王發生爭辯,被紂王處以死刑,行刑後晒成肉乾。
4、 [囚周文王案] 此案發生在商朝末期。周文王(西伯昌)對九侯案、顎侯案的處理結果不滿,崇侯虎知道後向紂王進讒言誣陷說:「西伯基善累德,諸侯皆向之,將不利於帝。
」因此,商紂王將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湯陰縣)。後來周文王之臣閎夭等人尋求美女、奇物、寶馬進獻給紂王,紂王赦免文王,將他釋放。
[案例分析] 商朝的司法機關,史籍無明確記載。但根據史記和甲骨文記載,商朝已經有了監獄,叫做「圜土」。因商紂王將文王囚禁在羑里,商朝的監獄又叫做「羑里」。
據說因為有些土牢是在地下挖窯穴,上面蓋上棚,並開有牖,類似今天的天窗,所以用「牖里」來代稱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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