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離婚律師許乃義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1
分居開始的時間,法官如何認定,要看如何舉證,也就是您提供的證據上顯示,你們夫妻二人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分居的,根據調查後,法官才能認定分居開始的時間。
當然您還要注意的是,也不是所有的「鬧彆扭分開一段時間」都能被法院認定為「分居」。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
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簷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說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比如當死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
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願意離婚的一方萬千可以說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
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
希望我的回答有助於您!
2樓:摩羯座貓喵
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開始算分居。法院認定夫妻分居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願離婚,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
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要想證明夫妻分開居住容易,但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卻談何容易。
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所以,對於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3樓:上海王劼律師
舉例:在庭審中,原告說我們2023年1月1日開始分居,如果被告同意就認定這天開始分居,如果被告不同意,法官會問被告,如果被告說是2023年12月1日,法庭會將這些計入筆錄,一般就以被告說的2023年12月1日為準。
因為,一般分居是指不再有夫妻生活,一般很難舉證,在被告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很難採信原告的,一般離婚案原告都希望早離,把分居時間說的較早,被告多希望拖延,把分居時間說的較晚甚至不承認分居。法院一般認被告說的時間,如果被告說沒分居,一般從原告起訴那天起算。
可能各地各法院各案處理情況會有不同,僅供參考。
關於分居離婚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今日問過律師了,分居兩年只是一個感情不和的離婚理由,而不是一個離婚條件,不存在自動判決,如果一方不承認有分居,這個兩年的定義也就無效,目前在中國也沒有對分居兩年的確認措施.
只是,有沒有分居其實並不重要的,因為在一方堅持離婚,並向法院連續提出兩次起訴要求離婚,那怕另一方不同意也多會判予離婚的了.這兩次離婚的起訴合併時間也不用兩年,半年一次.
2、分居的方式。分居應採用協議分居與裁定分居兩種。協議分居也稱自願分居,夫妻之間私下同意將夫妻關係疏遠,可由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合法協商的基礎上,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子女的臨時撫養、財產的臨時佔有、使用及處分、分居的期限達成書面協議,而無須經人民法院批准,不涉及訴訟程式,該協議可經公證機構公證。
裁定分居是一方當事人堅決要求分居,在符合法律規定分居的條件下,由人民法院依審判程式作出裁決。
3、分居的理由。分居的理由應當是法定理由與事實理由相結合,分居的法定理由應當與離婚理由相同。根據我國修正後的婚姻法規定離婚的法定理由是感情確已破裂,具體情形有: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⑤一方被宣告失蹤;⑥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分居:①一方與他人通姦,另一方認為無法忍受再與之共同生活的;②一方有義務但故意不給配偶合理的生活費用或該配偶未成年子女合理的生活費和教育費;③一方明知患有傳染病而堅持與配偶發生性關係;④一方名譽受另一方損害;⑤一方有嚴重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⑥一方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緩刑的;⑦有其他致使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的情形。
4、分居的期限。協議分居其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裁定分居應以3個月到2年為限,期限屆滿,如當事人依然要求離婚的,可判離婚。
5、分居的效力。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妻子或丈夫同居,可協議一方或雙方輪流撫養子女,撫育費由雙方共同承擔,夫妻對分居期間的財產應進行約定,如無約定,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居期間的債務,除贍老撫幼所負債務外,一律視為個人債務。
6、分居的終止。協議分居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制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裁定分居的可由一方撤回分居、離婚之訴或因分居期限屆滿判決離婚或當事人一方死亡而終止。
5樓:柏律師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分居兩年法院也不一定判決離婚!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6樓:張勇律師
分居兩年只是證明感情破裂,並不是必然離婚
7樓:於柱律師
夫妻感情不合分居兩年的才可以判決離婚,需要感情不和的證據
如何認定夫妻分居,夫妻分居期間應當注意哪些事
8樓:匿名使用者
解答如下: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多數夫妻感情不和後,由於經濟狀況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床但卻在一個房間或是一套房子裡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沒有性生活。但如果一方以分居為由提起訴訟離婚時,而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這種案例徐律師遇到很多,一對老夫妻常年性格不合,分室而居近十年,甚至分灶吃飯,但由於僅一方陳述,而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另一方否認,法院無法認定分居事實。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婚姻法認定感情破裂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同居,如國外求學或是工作搬遷,即使分居兩個城市或是兩個國家,也依然不屬於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這種分居事實基礎上,還可以提供其他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則證明力度加強,可以判決離婚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
三、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2、一方單方簽訂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好一些。
四、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
經常有人諮詢說分居兩年後,婚姻關係是不是自動解除了?不用在辦理離婚手續?顯然很多朋友在這點認識上是錯誤的。
我國沒有自動解除婚姻的法律規定,離婚必須辦理相應的手續。即使分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係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在有些國家有夫妻分居制度,比如法國和英國,分居方式有協議分居和法院判決分居兩種方式,分居期間雙方約定對子女財產等的處分方式,如阿根廷法律不允許離婚,因此夫妻只能長期分居。
以上關於離婚訴訟中分居問題的解答,希望給廣大朋友一些幫助。
9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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