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106條司法解釋民法通則106條最新司法解釋

2021-03-07 06:51:31 字數 2701 閱讀 7193

1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樓:淮安浙江人

一、《民法通則》第106條 :

1、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沒有過錯的,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上述條文,是關於承擔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

民事責任是公民、法人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民事責任一般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除此之外還有一些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民事責任,如不返還不當得利的責 任、不履行無因管理中的相關義務的責任以及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等。本條第一款規定就是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定和不履行其他義務的責任的一般規定,這些責任的承擔 不以過錯為要件。

第二、三款是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不同的是第二款是講過錯責任,第三款講的是無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 件,並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無過錯則無責任。無過錯責任則不要求行為人有主觀過錯,依據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19條具體內容。

3樓:您輸入了違法字

1、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4樓:問法網樑律師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如下: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的,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5樓:魯春雨律師

第一百零六條 【民事責任範圍】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身傷害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07條和108條是講述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復

共和國民法制

通則第一百零七條 【民事責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註釋:本條是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

不可抗力屬於法定的免責事由,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致人損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不可抗力具體是指當事人不能預料、知道了也不能 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觀情況,是當事人的意志不能左右的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不可抗力的範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負有及時通知對方 並證明不可抗力發生事實的責任。

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也就無從承擔民事責任,但是當有其他特殊法律例外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關聯法規《合同法》第60、91-106條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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