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秋雨梧桐
不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相關法律檔案對更改姓名大致有以下規定:
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
對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幹部、職工還須持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准予更改的證明,經責任區民警審查,派出所長提出意見,報上級戶籍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才可給予更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1、收養、尋回或解除收養關係的;2、長期以筆名、藝名等與姓名事實通用的;3、用字有悖於公德或有傷風化、有辱人格的;4、使用了新華字典以外的異體字或自造字的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變更姓名:
1、正在受刑事處分的以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2、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3、有重大犯罪嫌疑等被公安機關列為工作物件的人;4、正在刑事、民事訴訟期間的當事人;5、法定代表人等。
1,首先帶上你的戶口本和你的身份證,到你的社群(農村是大隊)開取一張社群(大隊證明),來證明你確實是本社群或大隊的居民。2,帶著這個證明,到你當地的
派出所領取一張「更正表」,這張更「正表上」填寫更正名字的原因,更正前後的姓名。。。。。。等等。3,填寫完後交給當地派出所所長,由他簽名,蓋章。
4。後面的事,就不用你做了,他會向上一級的**和有關部門申報的。他會通知你再來重新辦理新身份證的時間的,和入戶證明。
5,最後,你要拿到你新辦的身份證和派出所開的入戶證明,再到你所在的社群或大隊,將你所改後的身份證重新入戶口。不用客氣,因為我辦過!!有不全的地方,最好可以到地方的公安部隊諮詢一下,更好些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事啊!!? 怎麼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相關法律檔案對更改姓名大致有以下規定:
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
對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幹部、職工還須持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准予更改的證明,經責任區民警審查,派出所長提出意見,報上級戶籍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才可給予更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1、收養、尋回或解除收養關係的;2、長期以筆名、藝名等與姓名事實通用的;3、用字有悖於公德或有傷風化、有辱人格的;4、使用了新華字典以外的異體字或自造字的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變更姓名:
1、正在受刑事處分的以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2、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3、有重大犯罪嫌疑等被公安機關列為工作物件的人;4、正在刑事、民事訴訟期間的當事人;5、法定代表人等。
首先帶上你的戶口本和你的身份證,到你的社群(農村是大隊)開取一張社群(大隊證明),來證明你確實是本社群或大隊的居民。2,帶著這個證明,到你當地的
派出所領取一張「更正表」,這張更「正表上」填寫更正名字的原因,更正前後的姓名。。。。。。等等。3,填寫完後交給當地派出所所長,由他簽名,蓋章。
4。後面的事,就不用你做了,他會向上一級的**和有關部門申報的。他會通知你再來重新辦理新身份證的時間的,和入戶證明。
5,最後,你要拿到你新辦的身份證和派出所開的入戶證明,再到你所在的社群或大隊,將你所改後的身份證重新入戶口。
不會很麻煩的!!!!!!!!!!!!
3樓:飛天小倩
不是,隨時都可以改,不受年齡限制,對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
4樓:匿名使用者
沒吧,改名字應該是人生自由吧,國家應該無權干涉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改,不過沒什麼特殊原因還是不要改了,牽涉的東西太多,改了別人都難記得哦~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只是由於國情決定,改起來麻煩,支出的費用過大,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只要你跑得起。
7樓:老大你最棒
可以,只不過牽扯的事情太多,例如檔案!!
法律規定年滿十八歲就不可以改名字了嗎?
8樓:zsx夏
可以改的,法律並沒有規定。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9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改,但是很麻煩。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改,但是現在改名字非常麻煩,改名字年越小越好
是不是年滿18歲就不能更改名字了?
12樓:飛飛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
在實踐中,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應當能夠通過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姓名權。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3樓:飛仙若雪
不會啊 任何時候只要帶上你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就可以去你所屬警察局辦理改名手續
然後應該快的話一兩個月就可以申請成功了吧
如有用望採納o(∩_∩)o
14樓:蹦躂的小兔子啊
沒有這個道理,還是能改的,只要花錢就行了
18歲以後還能改名字嗎?
15樓:末你要
一、改名條件:
1、成年人或者是在父母的同意監督下
2、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3、理由要充分
4、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5、16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民法規定,18歲後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同時《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你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不需要理由。直接到派出所辦手續。
17樓:匿名使用者
姓名變更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 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籤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列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稽核批准。
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出生證》或出生日期差錯的原因和原始憑證;
4、 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的,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於戶籍登記工作人員疏忽或差錯的,不需單位證明)。
5、 列印變更更正申請表後交主管所長批准後報分局主管局長審批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 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牴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資訊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資訊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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