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傷人後怎麼起訴

2021-03-08 09:37:02 字數 6173 閱讀 1166

1樓:娛人愚己笑看人生

狗咬傷人後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起訴,也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3、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起訴的流程:

1、要寫一份合格的起訴狀,訴狀的內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況(明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工作單位等)、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

2、要提供主要證據的影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證影印件。

3、到有管轄權的人名法院起訴

4、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5、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6、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7、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2樓:上海笙銘律師

1、受害者可以起訴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有關賠償金額的計算標準有詳細規定

3樓:東裕

首先,監護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便是起訴了也勝算不了。「保證小孩在五年內不會發病,如發病,將追究其全部責任」這是不現實的,在法律上,這叫強盜條款,不受法律保護 的。 我們簡單的說,誰能保證以後孩子犯狂犬病是這一次被咬的結果呢?

不是孩子原先被咬過或者以後被咬過?

而且房東已經盡到了他的責任,及時的注**狂犬育苗。

當然,至於賠款,這個是可以協商的。這個屬於民事糾紛,雙方協商解決。

最好私下叫房東賠點錢便是了。上法院起訴費一大筆,各種費用算上,大概近千吧。不划算。

當然,那個保證書絕對籤不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127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除非該狗咬人是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則鄰居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被狗咬傷,屬於人身傷害,人身傷害可以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同時還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沒有統一的標準,法院通常會根據侵權行為對你傷害程度確定賠償的數額。如果法院認為精神損害的後果不是很嚴重,也可能對這樣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你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章 訴訟費用的收費範圍

第一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依法複製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所需的費用。

第二條 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勘驗、鑑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

(二)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三)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四)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第三條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第四條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第二章 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

第五條 案件受理費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第六條 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併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第七條 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

第八條 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於五百元。

第九條 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的金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交納。

第十條 複製庭審記錄或者法律文書,按實際成本收費。

第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的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章 訴訟費用的預交

第十二條 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

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

案件受理費,按第五條規定的標準預交;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預交的金額。

第十三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

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後七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第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 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經濟糾紛需要繼續審理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中止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時,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後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終結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十九條 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

第二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作了改判的,除了應當確定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地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的案件,上訴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

第二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第一審和第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十二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十三條 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駁回起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 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申請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請扣押船舶,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申請費,由敗訴方負擔。

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二十五條 由於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二十六條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撫卹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負擔。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提審、再審的案件。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

第五章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管理

第三十條 當事人憑人民法院的通知書,到法院預交訴訟費用。

第三十一條 案件審結時,人民法院應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用書面通知本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當事人憑交款收據和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複核。如果計算上確有錯誤,人民法院應當用裁定更正。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建立、健全嚴格的收費制度。收費要使用法定的、統一的收據。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的管理應嚴格遵循國家的財政制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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