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另一方父母出資寫的自己名字算不算婚前財產

2021-03-10 16:36:07 字數 4021 閱讀 4370

1樓:衝浪**優化

是的,屬於婚前房產,結婚證前面房產都屬於婚前房產。

婚前房產:

版婚前買房,產權歸權登記方所有,為一個的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問題問的不是很明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原則上誰的名字就是誰的房產,但是對方如果能舉證對房產支付了相應費用,法院會支援的,也就是說你需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男方父母出資的婚房,寫著男方名字,婚前加入我的名字,算不算共同財產?

3樓:知道大人天蠍

是的,如果婚前加上你的名字,變成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不動產已登記為準,如果在雙方名下,就屬於的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樓:八三老人

不動產已登記為準,如果在你們雙方名下,就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

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自己兒子名下的房子,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兒媳婦名字。離婚後房子如何分配?

5樓:sunny荃荃媽媽

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參考如下如下法條分割。

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屋屬於不動產,其所有權人以不動產產權證上登記的為準。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自己兒子名下,該房屋所有權人是兒子,與父母已經不存在關係了。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將兒媳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那麼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了,是無法撤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的時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擴充套件資料:

婚前買房五種署名情況:

一、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假如選擇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假如日後雙方離異,父母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如果購房後「準夫妻」並沒有結婚,而是分手,那麼「準婚房」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雙方的共同債務。

二、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不少戀人選擇這種方案。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房產只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

三、寫出資方父母的名字。

這是很多單獨出資家長喜歡選擇的方案。他們認為,雖然房子買來是給孩子結婚用的,但畢竟還沒有結婚,萬一到時候分手麻煩較多。

假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出資方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出資方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價值增加或貶值也由出資方父母享有或承擔。

但假如小兩口結婚後雙方用婚後收入還貸,其後雙方離婚,未出資方無法擁有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視為向出資方父母的借貸,並要求出資方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四、寫男方及男方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支付全部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假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為男方及男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價值增加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

但假如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收入共同還貸,其後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擁有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男方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女方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同理。

五、寫「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名字。

雙方共同出資,房產證同時署名雙方和雙方父母名字,這種做法不常見也有人選擇。假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為「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價值增加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

假如小兩口結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其後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6樓:德納武漢律師

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屋屬於不動產,其所有權人以不動產產權證上登記的為準。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自己兒子名下,該房屋所有權人是兒子,與父母已經不存在關係了。《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將兒媳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那麼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了,是無法撤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的時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物權法,婚前購置房屋,一方父母出資,填寫子女名字,視為單方贈與。即該事件的兒子的婚前財產。但會後加上配偶姓名,視為您兒子將財產贈與配偶一部分(即產權比例),該部分若沒有由明確約定視同為一半即50%。

離婚後,該財產雙方平均分配,兩種處理方案:1、**,**後收入各的一半;2,雙方任何一方出資購買下另一方財產。遇到以下情況可視為無效:

1、原產權人(兒子)在新增配偶姓名時,存有違規行為。

2、配偶存有惡意騙婚騙取財產行為

上述兩種情況需要足夠證明才可以

8樓:匿名使用者

原來是兒子的婚前財產,現在加了媳婦名字,那麼媳婦也有份了.而且只有兩個名字,一般來說是雙方共有.離婚兒媳可以拿一半.

所以加名字要慎重考慮.另外雙方可以協商,補償一些給兒媳看她願不願意.我們家裡的房子都是我們夫妻兩人的名字,沒有孩子的名字.

就是預防兒媳是來洗房產的.現在都是獨生子女,長輩的財產將來都是孩子的.對於女方結婚的先決條件加名字,應該想到對方是否結婚動機不純.

9樓:上海灘

一人一半。房子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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