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是否應該返還,看是否辦理過戶登記。根據合同法關於贈與的相關規定,贈與人享有任意解除權,但在三種情況下不能解除,1、贈與標的物已經交付或登記;2、屬於道德、公益性質的贈與;3、贈與合同已經公證。戀愛期間贈與一般不屬於道德、公益贈與,因此如果贈與的房產沒有登記或公證了,則贈與一方可以要求返還。
在這條限制的基礎上還有例外,一是受贈與人嚴重侵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就是所謂的恩將仇報;二是受贈與人負有法定撫養義務或約定的其他義務而不履行的;這兩項就是所謂的法定解除,再出現這兩種情況的贈與人可以要求返還。當然,一般戀人之間的贈與可能會含有以結婚為目的得彩禮性質,如果是作為彩禮所贈與的話,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贈與彩禮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以上便是關於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不需要返還,既然就是贈與就不用返還,當然如果要返還,也可以!
3樓:like丶飛揚
和平分手就不用了吧,畢竟是人生的一段經歷,多年過去,回憶起來也是美好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自己想不想要了,是不用返還的
5樓:道理求知
小財物沒必要返還,但大的財禮還是要返還的
6樓:卡耐基的蘑菇
看自己也看對方沒有必須的,想還也可以。
7樓:匿名使用者
留著有意義嗎?要回來還能送別人嗎
戀愛期間贈與鉅額財物,分手後需要返還嗎
8樓:碧海藍天一日晴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形成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
,這種關係包含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法律對其人身關係不予保護,但對基於此基礎形成的財產關係予以保護。因為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看上去是贈與,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有一定的區別,往往不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心,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很小,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
而對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在贈送財物的過程中,雖然財產權利已轉移,但是如果產生財產轉移的原因未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未能達到,那麼受贈人就缺乏佔有財物的合法原因。如果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結婚目的未能達成時,這種贈與的解除條件即已經實現。
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則構成不當得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接受贈與的一方應當返還該筆鉅額財產。
總而言之,看情況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可以要求返還。祝你好運。
10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贈與當然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是出於結婚需要為對方購買的,則應適當返還
11樓:電影擺渡人
如果對方要就返還,不要的話可以不返還,看自己把
戀愛期間贈與鉅額財物分手後需要返還嗎
12樓:奶蓋左
從道德的角度是需要的、畢竟鉅額,但是贈送的東西畢竟是贈予的這個不好拿回去 。
13樓:花戲舞蝶
很多人在戀愛過程中,都會送給對方財或物,尤其是數額巨大的贈予基本都是以結婚為前提的,如果分手,那這些財物是否應該歸還,恐怕說法就各有千秋了,還與不還都有充足的理由。這種事,恐怕靠「理」是解決不了的,只能看「情」有多深了。
個人覺得畢竟是鉅額財物,理應歸還,不管對方向沒向要。
14樓:甘瓃澄莉莉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形成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
,這種關係包含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法律對其人身關係不予保護,但對基於此基礎形成的財產關係予以保護。因為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看上去是贈與,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有一定的區別,往往不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心,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很小,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
而對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在贈送財物的過程中,雖然財產權利已轉移,但是如果產生財產轉移的原因未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未能達到,那麼受贈人就缺乏佔有財物的合法原因。如果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結婚目的未能達成時,這種贈與的解除條件即已經實現。
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則構成不當得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接受贈與的一方應當返還該筆鉅額財產。
總而言之,看情況
戀愛期間贈與對方財物分手後能否要求對方返
15樓:蒙奇奇笨蛋
看什麼吧?如果是一套房子一輛車,那麼還是可以去商量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喜歡我答案,就採納吧!!!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都說了是贈與了 就算你有臉要 人家能有臉給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價值大的可以返還,價值很小的,就不能了。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18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9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應當依據具體性質區別分析,如屬於支付彩禮的應當按條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因為是屬於合法贈與行為。
21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原則上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數額比較大,應該返還。
2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一些錢財,現在分手了,女方應當返還。女方不返還屬於民事糾紛,男方可以起訴,要求女方退回財物。
2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是贈與的,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的,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縱橫法律網-廣東德城律師事務所-貴鑄律師
24樓:端木竹悅次愫
錢怎麼應該退!我為我女朋友也花了好多錢!如果分了,那是不可能要求退錢的!
那個女的說的對!!分手分對了,一下就看出人怎麼樣!!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產是否應該返還
2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是否應該返還,看是否辦理過戶登記。戀愛期間贈與一般不屬於道德、公益贈與,因此如果贈與的房產沒有登記或公證了,則贈與一方可以要求返還。
26樓:愛喝粥
自願贈予沒有返還的法律依據!
27樓:匿名使用者
如有可能要儘量返還。人不在,東西何用,如果貪財,後面的就不會再來
28樓:沒有方向的眼
普通人都是可以送的
你送給別人
別人願意還才行
29樓:go海角天涯
那就看有沒有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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