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遷移了之後,你奶奶的子孫以後會人興財旺。
2樓:天師除邪
屍骨發黑,必有錄存之水,遷出重新立向是好的
3樓:diy越野
不利後代,多出偏頭痛,精神抑鬱之人
4樓:匿名使用者
風水不好,龍氣不生旺,從新換個好地方,
如何處理民俗和法律的關係
5樓:冷雪傷痕
民俗屬於道德範疇,而且是特定地區的,是某一民族約定俗成,繼承並傳承下來的文化傳統,不具有社會普遍約束力,更不享有法律承認的效力。民俗是基於特定熟人社會相互信任而產生的交往規則。民俗與法律,是不同層面的,民俗只能在法律範圍內發揮作用,超過法律範疇就屬於違反法律規定,法律可以調整所有的民事、刑事糾紛,當然,世界上所有的糾紛,法律都可以調整,民俗太狹隘了,就相當於宇宙與塵埃的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法律規定某事可以民俗定性的,民俗為首;法律沒規定可以民俗定性的,法律第一。歸結起來就是——依法辦事。
7樓:庫珀謝爾頓
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託。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酌情處理,按民俗可寬則寬。
家庭中的法律問題
8樓:
你的遭遇很讓人同情,但是你的心態很不健康。你可能不愛聽,但事實版就是如此。首先,你權母親再婚是她的權利,沒有什麼揹著你揹著你的需要,她無需徵得你的同意,這是她自己的事,可以不對任何人說。
其次,你也說了,姥姥姥爺去世遺囑說明房產給你母親,所以這房子和你沒有任何關係,你再困難,也不要去謀算這套房子,法律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裡有你母親,沒有你,何況有你姥爺遺囑明確給你母親。你姥姥姥爺養你長大,和這房產繼承沒有關係,無論是法律關係上還是民俗習慣上。再次,你母親有沒有對你盡撫養責任,同樣與這房產沒有關係,那是另外的法律關係。
最後,你姥姥姥爺不同意你母親與現在的男人結婚,是無效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你母親有自己決定自己和誰結婚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房產的歸屬更不會因為你姥姥姥爺不同意你母親和此人結婚而改變。除非你能拿出你姥姥姥爺的最後遺囑變更將房產贈送給你,有公證的遺囑效力更好。
建議你放平心態,靠自己去實現自己的生活改變,放下這些糾結,感恩逝去的親人,祝福你的母親,她有她的生活,她可能有她的無奈,不管怎樣,是她孕育了你,帶你來到這個世界,你說呢?
民俗包含哪些內容
9樓:匿名使用者
民俗包含:
1、物質生活民俗
(1)生產民俗(農業、漁業、採掘、捕獵、養殖等物質資料的初級生產方面)
(2)工商業民俗 (手工業、服務業和商貿諸業等物質資料的加工服務方面)
(3)生活民俗(衣、食、住、行等物質消費方面)3、社會生活民俗
(1)社會組織民俗(家族、村落、社群、社團等組織方面)(2)歲時節日民俗 (節期與活動所代表的時間框架)(3)人生禮俗(誕生、生日、成年、婚姻、喪葬等人生歷程方面)3、精神生活民俗
(1)遊藝民俗 (遊戲、競技、社火等娛樂方面)(2)民俗觀念(諸神崇拜、傳說、故事、諺語等所代表的民間精神世界)
10樓:吸血排骨男
民俗,即民間風俗,指一個國家或民族中廣大民眾所創造、享用和傳承的生活文化。它起源於人類社會群體生活的需要,在特定的民族、時代和地域中不斷形成、擴大和演變,為民眾的日常生活服務。民俗就是這樣一種來自於人民,傳承於人民,規範人民,又深藏在人民的行為、語言和心理中的基本力量。
確定民俗的範圍與分類,是為了建立認識民俗、描述民俗的理論框架。關於民俗的範圍與分類,不同的民俗學家由於不同的學術背景和特定的課題需要,都有自己的一套說法。自然狀態的民俗豐富多采,千頭萬緒,民俗學產生不久,學者們就嘗試提綱挈領地把握它們。
二十世紀上半葉對後來影響較大的分類有下列兩種:一種是綱目式的,按照邏輯以大綱統屬細目;一種是平列式的,按照材料的分量定類,不管類與類之間是否具有邏輯上的並列關係。英國的班恩女士(c.
s.burne)在 《民俗學手冊》中大致是把民俗按精神領域、行為領域、語言領域劃分為三大類 。法國的山狄夫在 《民俗學概論》中提出了另一個三分法:
1. 物質生活:(1)經濟之物質 (如食料、衣飾、居屋、運輸方法 ),(2)生存之方法( 如鄉村生活、城市生活等),(3)盈利與財富 (如勞力之生產、器具、不動產); 2 精神生活:
(1) 方言,(2) 民間學識與運用, (3)民間智慧,(4)藝術,(5 )神祕(如民間法術、民間宗教); 3 社會生活:(1) 家族,(2) 社團,(3) 特別組合 (如經濟組合、政治組合、運動組合、宗教組合等)。 兩個分類是綱目式的,便於突出民俗事象之間的邏輯聯絡和民俗分類框架的系統性。
另一種分類是平列式的,如瑞士的霍夫曼一克萊耶(hoffmann-krayer)在 《民俗學文獻錄》中把民俗分為18 類:(1)鄉村;(2) 建築物(房屋、禮拜堂及其他);(3)用具;(4)象徵物(如福祿壽象徵及其他);(5) 技藝與一般藝術 (如染織、雕刻等);(6) 人民心理現象;(7) 慣習及其原物 (如首飾等);(8) 飲料及食物;(9)慣性(如儀式過程、會社、遊戲等);(10) 民族法律;(11)信仰(神話、崇拜等);(12)家庭醫藥;(13)民間詩歌(如民歌、敘事詩等);(14)民間故事(幻想故事、笑話、傳說等);(15)民間戲劇;(16)曆法曆書等;(17)民間語言(如謎語、諺語、俗語等);(18)名號(如地名、人名、神名、動植物名等)。 中國民俗學界現在對這兩種分類方法都有人採用。
烏丙安在 《中國民俗學》中把民俗分為四大類:經濟的民俗,社會的民俗,信仰的民俗,遊藝的民俗。陶立璠在 《民俗學概論》中則分為這樣四類:
物質民俗,社會民俗,口承語言民俗,精神民俗。張紫晨在 《中國民俗與民俗學》中採用平列式方法把中國民俗分為十類:(1)巫術民俗;(2)信仰民俗;(3)服飾、飲食、居住之民俗;(4)建築民俗;(5)制度民俗;(6)生產民俗;(7)歲時節令民俗; (8)生儀禮民俗;(9)商業**民俗;(10)遊藝民俗。
當代各種地方誌性質的民俗志的分類方法有綱目式的,也有平列式的,前者如浙江民俗學會所編《浙江風俗簡志》、戴景琥主編 《義馬民俗志》, 後者如劉兆元所撰 《海州民俗志》。 劃分民俗的範圍和類別的原則總是與民俗的定義聯絡在一起的,既然我們把民俗定義為群體內模式化的生活文化,那麼,我們就以民俗事象所歸屬的生活形態為依據來進行邏輯劃分,於是,我們得到三大類八小類的民俗: 1.
物質生活民俗 (1)生產民俗(農業、漁業、採掘、捕獵、養殖等物質資料的初級生產方面) (2)共商業民俗 (手工業、服務業和商貿諸業等物質資料的加工服務方面) (3)生活民俗(衣、食、住、行等物質消費方面) 2.社會生活民俗 (1)社會組織民俗(家族、村落、社群、社團等組織方面) (2)歲時節日民俗 (節期與活動所代表的時間框架) (2)人生禮俗(誕生、生日、成年、婚姻、喪葬等人生歷程方面) 3.精神生活民俗 (1)遊藝民俗 (遊戲、競技、社火等娛樂方面) (2)民俗觀念(諸神崇拜、傳說、故事、諺語等所代表的民間精神世界)
11樓:匿名使用者
民俗文化主要包括:民俗工藝文化、民俗裝飾文化、民俗飲食文化、民俗節日文化、詩體近於宮詞,多為絕句,文字工麗,內容大都是****的,或者寓規諫之
12樓:匿名使用者
衣食住行,思維定式,道德信仰
13樓:匿名使用者
風俗文化,習慣,等很多
農村宅基地家庭成員簽定的「分家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14樓:點亮黑暗
內容合法的分傢俱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合同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5樓:
1、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為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商後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協議也是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農村分家協議一般來說是有法律效力的,民法自治,各方達成一致一般有效,但也要看具體情況,有效需要內容不違法,沒有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才有法律效力。
比如有沒有給年幼或者無勞動能力的家人留出一定份額,比如是不是在脅迫、緊急情況下趁人之危,比如有沒有重大顯失公平的條款,有沒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沒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間關於分家時的分家協議的效力很看重,然而該行為究竟是否可以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卻是一個相對比較複雜的問題。
第一、關於分單的實質。民間關於分單的實質,一般理解是在有權分配家產的人和管事的人在場的情況下,所做的正式分配協議。該協議具有約束所有參與人的效力,一經簽訂不允許反悔。
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上,對於簽訂分單的行為,並無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此類行為僅僅是一種合乎民俗,但是並無法律明確約束規則的財產分配行為。因此,簽訂分單的行為從這個意義角度,是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
第二、關於分單的主體。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民間習俗是,男丁具有分家的特權,女兒尤其是出嫁的閨女,根本沒有權利來家裡分配財產。因此,很多時候,分單的主體根本沒有家庭中女性晚輩的參與和簽字確認。
但是,從我國現行法律上將,男女平等,更無論出嫁與否。因此,簽訂分單的主體範圍與法定的財產主體範圍之間的認同差異,也構成分單法律效力確認上的風險。
第三、關於分單的適用範圍。一直以來,分單大多是按照風俗,對家產的分配。但是,有的時候,分單也存在著對於父母撫養照顧的因素在內。
由於分單兼顧很多內容,使得其在法律的認定上,存在著多個側面。諸如,有點像析產協議,有點像遺贈扶養協議,有點像繼承權協議等等。因此,分單在法律適用規則上的不確定性,其風險也無形中加大。
第四、關於分單的證明主體問題。按照民俗民風,分單尤其是農村分單,都是在所謂的管事人在場情況下,進行的正式家庭會議時簽訂的。這其中的管事的,起到了見證和烘托正式性氣氛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定紛止爭」效果。
因此說主體,內容合法的分家單具有法律效力,對分家的各方有約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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