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蟾如月
這種情況多數是針對他單獨送你的財物。你可以讓對方開出清單來,然後該還的都還了,留著這種渣男的東西不彆扭嗎!但是別忘記了,如果他睡過你,這也應該「算清楚」。
2樓:白霧瀰漫
的確是不甘心的,一般情況下說分手的人肯定是把對方給傷了。然後被傷害的那一方覺得這樣一分手自己什麼都沒有了。所以才有這個念頭,因為自己付出的只有錢能要回來了。
如果他必須要是話,那你就還給他得了。這樣的人下次也別在遇見了,不成熟的表現,雖然說是你情我願的,但是總有那個地方說不上,要麼你就別花在對方身上。
3樓:煙凝幕
極品。你應該也在他身上花了錢吧?既然他要算,你也別客氣。兩個人算清楚,記得的話一頓飯也別漏,一條一條列清楚。應他要求,誰少誰補。然後早點劃清界限,遠離這種人。
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如果東西不是消費品,物品還在,還可以以實物歸還的,對方又這種要求,還是儘量歸還。如果是已經消失,不存在實物的,個人認為就沒有必要了。另外,還是協商處理解決。
當然,你要是不歸還,只要是理由得當,也可以不還。涉及較大金額的,還是要慎重處理。
5樓:slim小子
說明你分的是對的
如果是正常花銷是沒必要還的,比如平時吃飯,買禮物等等。如果是其他的,比如出錢幫女生交學費等等非生活花費,要回去感覺也不能說無理。
至於沒完的問題,手機一換,城市一換,讓他找去吧,女人雖然是弱勢,但是不能害怕,害怕對方會變本加厲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有必要沒必要的問題,在法律上看戀愛中是以結婚為最終目的,如果分手,男方有權利要回,(最終以他付出的減去你付出的)女孩在沒結婚前最好不要用男孩的錢,要學會自強自立自尊自重自愛
7樓:匿名使用者
……真他媽不是人,
那男的,何必呢。
這樣的男的 不要也罷。
惹人討厭。
8樓:喜歡滴生活
看男方是什麼性格的人啊,如果脾氣火爆或容易衝動的人,還是能還就還。如果不是,就想個法給男方一個**階吧。
9樓:楊省長出重拳
必須的,如果是女方對不起你,你就要回來,這樣的女的,不要也罷,如果你捨不得她,可以把錢給她,繼續挽回。這是我的經歷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兩個人談戀愛雙方都要有責任感!如果是女方提出分手你有必要還他!當然兩個人吃吃喝喝那些就不必要!像過節禮物既然你都對他沒感情可以扔掉!
11樓:匿名使用者
得看情況吧,如果只是正常的戀愛生活花費就不必要,如果屬於奢侈性花費,他肯定會有這念頭。
12樓:黑客
不想跟人家談了就分手,分手就把人家的東西該還就還了,別佔人便宜,好聚好散,別做那種傷了別人還認為自己有理的怪物
分手後男方向女方要回花在女方身上的錢
13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還了吧,沒必要佔這些小便宜,買手機,電動車,見面禮這些就還了,至於零花這些就不用,共同花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要我就還了,也不缺那個錢,免得還有個狗皮膏藥貼著。心情就是錢。花錢買清靜。
15樓:匿名使用者
確定是 男方外面有別人 還還個毛線啊
16樓:天地人長存
他有女友,但沒結婚,你就知道他不要你了嗎?如果你提出分手的,你當然要償還。相反,如果他與別人結了婚,那麼,可以不償還,知道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給他4800+600,其他的讓他滾蛋,。
18樓:緊握那一抹瞬間
不用還!是男方有錯在先。不過你一定要掌握男方跟那個女人在一起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對方又是胡攪蠻纏的人,很容易說不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9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0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1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2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相親分手後,男方可以問女方要回花在女方身上錢嗎 10
25樓:過去己成為歷史
你也太有才了,三個月盡然沒搞**
26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做在大家眼裡面可能覺得你太斤斤計較但是這也不是不可以。
27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能完全收回。有些大件可以商量。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28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9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應當依據具體性質區別分析,如屬於支付彩禮的應當按條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0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因為是屬於合法贈與行為。
31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原則上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數額比較大,應該返還。
男方給女方花了很多錢,分手後把錢要回來合理嗎
1 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 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2 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挺合理的。既然男方肯為你花錢的話,說明他還是喜歡你的,所以才在你身上花這麼多的錢。作為女生,既然分手了,男方要錢是...
談戀愛期間女方為男方還債幾萬元,分手後女方要求男方歸還那幾萬,男
我想問問,女孩在幫男孩還錢的時候男孩說過以後要還嗎?如果說過,或者有口頭,專字條協屬議,這就是詐騙。如果沒有,這個就很難搞了。畢竟我想女孩當初也是自願幫的吧。幾萬塊,說多不多,說少也不少。要是家境不錯的話,能算就算了。家境不好一定要拿回來。不過我在想,這男的怎麼這麼沒用呢。男方替女方還債給了債主,分...
分手後,女的向男方借的錢應該要回來嗎
如果當時講的是借,而且你有依據,對方也承認是借的情況下,是應該要的,如果你們之間的經濟來往相互的,弄不清楚,對方也不承認,即使你想要,也是有難度的。如果確實是借的錢就可以要回啦,如果是贈與對方的錢,就不可以要了。借的錢就算沒分手也該要回來,更別說分手了 沒必要的,就當以前一段美好的回憶。你好,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