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問一下在戀愛期間給男方花費的錢分手後可以要回嘛

2021-03-27 01:26:23 字數 6532 閱讀 7837

1樓:漲元外外賣運營

可以,但是得有證據。比如:賣的貴重物品,需要從你的賬戶裡支付並有發票或者收據的購買憑證。

至於錢的話就要證明你什麼時候給的,給了多少,用什麼方式給的。現金會比較麻煩,網路轉賬的話就會容易得多。

2樓:不覺中的我

如果是你當初心甘情願給的,又何必要去追回,下次談戀愛要男的給你錢就是咯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給你物件花了好多錢

我想問一下談戀愛的時候給對方花的錢分手後還想要回去有道理嗎?必須還給他的嗎?

4樓:沒錢不帥也不高

花掉的錢沒必要啊,談戀愛誰都有付出啊,怎麼算得清。

買的大件貴重物品還回去我還可以接受。

5樓:可愛的午後奶茶

沒有 是自己心甘情願為你花的 沒有理由要回去 再說也沒強迫他給你花錢啊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金額較多的應該還。不然會被認為方是騙吃騙喝的主。

7樓:百度使用者

沒有還給他的必要,戀愛時花的錢是**情願的,分了手哪還有要回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能要的回來算你厲害,不過是自願送到話,要回來太沒有風度了

9樓:無聊的老傑

看戀愛是否以結婚為目的,目的未達到,如果是女方原因那錢應退,若男方原因錢適退,如果雙方皆為玩,一人一半可走人。

10樓:風之戀語

性生活男女都需要是應該平等的,法律上不支援**易,**易也是違法的,說女人付出青春,難道男人就不付出青春嗎?戀愛中即使是贈與的財物,當數額較大時從法律上來說分手後也是要還的。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11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12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13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14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16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18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9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0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1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2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我想知道,作為男方,談戀愛期間我為女方花費的費用在分手後可以要回嗎?比如戀愛期間醫院**費用和旅遊

25樓:匿名使用者

也沒多少錢,何必傷了和氣,即使女方給你,也最好不收。因為拿了此錢就是對你們當時戀情的一種諷刺。

26樓:篤度之

當然不可以 從法律的角度講她沒有詐騙 脅迫等違揹你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無違法行為 正常的談戀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即使是婚姻財禮也僅僅是有條件的返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吧 其實何必呢?

27樓:潘朵拉草莓巨蟹

應該是不可以的,因為作為男的,應該大方一點,但如果女方願意,應該可以要回。

2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作為男人不能這麼小氣,還有就是你要不回來.當然特殊情況除外,比如這個女專的一開始就是欺騙你屬,那麼你可以要回,整理好相關票據,及列明花費的清單.

讓女方承擔相應的費用.旅遊費用,你要有繳費的憑據,醫院的費用也要有憑據,其他的生活花費是要不回來的

29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沒有這樣的規定。那要看女方肯不肯給你了。

30樓:桐菜籽

那得看你談的是什麼樣的女孩了 如果她為人處事溫潤可愛知書達禮 那分手時你不說他也會自己還你 這是一個好女孩的原則 不隨意拿別人的東西 如果她喜歡撒潑打滾的糾纏 那就一去無回了

3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自願的,不過可以要回一部分要看女方的

32樓:布依依

不可以。。。。。呵呵呵呵呵、。。。。

33樓:xks獵人

是你自願的,有證據嗎?如果有證據可要回一部分

戀愛期間花對方的錢分手後可以要回麼

34樓:淺情相伴

我不知道你是花錢的一方,還是被花錢的一方,既然都說是戀愛期間,那證明都是你情我願的,都是無條件付出的,你覺得要回來還有必要,有意思嗎,那支護讓人覺得要錢的一方真的太過死心眼了,也太不大方了

35樓:孫忠秋律師

沒有 是自己心甘情願為你花的 沒有理由要回去 再說也沒強迫他給你花錢啊

36樓:語言也無法表達

戀愛其中自願為對方的花費是要不回來的

那些都是自願的

37樓:柯冰曦

如果你真的去要了的話 那你就不配當一個男人1

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回嗎

38樓:wj紫色水晶

女方和你要的錢嗎?你為討好她主動贈予,分手想要回好嗎?

39樓:自信國人

如無字據的話比較困難。

40樓:anice小欣

不一定,可能屬於贈予行為。

戀愛期間,男方送女方的東西比如錢,分手後能要回嗎

41樓:孫娟

你好!這些東西只要你有證據證明是你送的,就可以要,但如果沒有證據,對方又不願意還的話,那就要不回來了。

望採納謝謝!!

42樓:忽聞愛情

要,為什麼不要,如果問題在她你就更該要,這不是男人不男人的問題,現在就有很多爛嘴覺得男人送出去的東西不該要,憑什麼呢?

43樓:隔世的等待

我是不會要了,想都不會想這種問題。

44樓:匿名使用者

分手了還要什麼,都分了,要只會讓別人覺得你這個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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