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濟南
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很多人不理解,尤其對被判處死刑的情況,認為罪犯一旦被判處死刑,其生命都不存在了,再剝奪其政治權利沒有意義。
終身剝奪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權利不是沒有意義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4點原因:1、政治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既然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終身自由,就應當同時剝奪這些犯罪分子終身的政治權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對這些犯罪分子的徹底否定評價;2、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後,從宣告、核准到實際執行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執行死刑。
無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為假釋而不被關押。如果不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釋後就仍享有政治權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對國家和社會進行危害;3、有些權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說著作,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就可能再版或繼續流傳於社會。
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榮譽稱號、獎章等,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在其被執行死刑後就仍享有這些權利;4、有些權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為行使。比如其親屬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權,以此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剝奪了這些罪犯終身的政治權利,就可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
為什麼判死刑之後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樓:翟運海
1.判死刑,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我而言,我認為這種做法是必要的,因為政治權利中包括了出版權等,如果沒有剝奪政治權利,其親屬還是可以幫死刑犯出版作品,但剝奪後,此種權利受限制。
2.可以這樣說,但表達上存在問題,我們通常說立即執行的時候,是以死緩相對應的說法,並不會像你一樣把概念擴大化。
3樓:匿名使用者
首頁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
權利的原因
提問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原因
宋小曦 律師 北京尚衡(成都)律師事務所
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原因
一、什麼是死刑立即執行
死刑分為緩期2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死刑立即執行即我們平時說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而並非比死刑更嚴厲的刑罰。法律根據: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刑法修正案》9中: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等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殺人,勒索綁架,搶劫,**,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高階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准,無需上報。
二、為什麼判死刑還要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對死刑罪犯就當給予政治上的否定評價。被判處死刑的罪犯所犯的罪行特別嚴重,國家既然剝奪了他們的生命,理應同時剝奪其政治權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對其懲罰和否定。
第二,防止死刑罪犯遇赦後利用政治權利再犯罪,死刑判決從宣告經核准到執行必須經過一定的時間,在此期間,死刑罪犯可能遇到特赦而不執行死刑。如果在判決的當時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罪犯被赦免以後仍享政治權利,還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危害社會。
第三,有利於處理與罪犯有關的某些民事法律關係,在政治權利中,包括出版權,如果罪犯以前有著作,他的生命雖然被剝奪,但他們的親屬還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權。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就可以避免他們的親屬代行這種權利的情況。
4樓:貝萱環子
國家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死刑的執行是需要一個時間的過程的,如果沒有剝奪他的政治權利就說明他還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這樣就和執行死刑會發生定義衝突,違背憲法。所以,被判死刑仍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擴充套件資料:
對危害****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
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後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
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後,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
如果有發明,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託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5樓:鈕秀英御卿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一個理論上的話題,一個人判死刑,但是到他死亡還是有一段時間的,理論上如果沒有剝奪政治權利,在這段時間裡,他是可以參加政治投票的,比如人大代表之類的。在監獄裡面,會看到有些情節比較輕的,比如盜竊之類的服刑犯參加某些選舉的「形象工程」。
用通俗的話說,在一個民主的前提下,公民是可以投票表示自己的意願的,一個人即使在監獄裡,如果不是很重的罪的話,也有權利在政治上表示自己的意願,大到國家的主權比如戰爭,小到社群的福利比如一桶花生油。
前提是「民主」。
但是相當扯淡的是即使沒被判刑的我們也沒幾個人投過票,回答完畢!
7樓:為了自由做彩蛋
因為死刑犯,一般有申訴的可能性。這個時候已經剝奪了他申訴的能力。
8樓:野狼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啊,
當然有他的用處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當官當傻了,那些罪犯已經被定罪了還說犯罪「嫌疑人」?嫌疑人是指犯罪事實未得到確認的才說「犯罪嫌疑人」對於判了罪還用嫌疑人就太他媽腦哀了
10樓:濟南
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很多人不理解,尤其對被判處死刑的情況,認為罪犯一旦被判處死刑,其生命都不存在了,再剝奪其政治權利沒有意義。
終身剝奪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權利不是沒有意義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4點原因:1、政治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既然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終身自由,就應當同時剝奪這些犯罪分子終身的政治權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對這些犯罪分子的徹底否定評價;2、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後,從宣告、核准到實際執行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執行死刑。
無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為假釋而不被關押。如果不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釋後就仍享有政治權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對國家和社會進行危害;3、有些權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說著作,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就可能再版或繼續流傳於社會。
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榮譽稱號、獎章等,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在其被執行死刑後就仍享有這些權利;4、有些權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為行使。比如其親屬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權,以此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剝奪了這些罪犯終身的政治權利,就可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
罪犯都已經判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還有什麼用
11樓:微笑板栗鼠
如果不剝奪 政治權利 也就是說 你在獄中 也具有 選舉權 和被選舉權 如果你恰好 被選為 人大代表 那麼 公安局 和 司法局 就沒有權利 隨便 抓你 要是抓你 必須 通過 人大 通過 所以 為了避免 這種 錯誤的 複合 就 需要 剝奪你政治權利
12樓:濟南
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很多人不理解,尤其對被判處死刑的情況,認為罪犯一旦被判處死刑,其生命都不存在了,再剝奪其政治權利沒有意義。
終身剝奪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權利不是沒有意義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4點原因:1、政治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既然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終身自由,就應當同時剝奪這些犯罪分子終身的政治權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對這些犯罪分子的徹底否定評價;2、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後,從宣告、核准到實際執行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執行死刑。
無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為假釋而不被關押。如果不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釋後就仍享有政治權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對國家和社會進行危害;3、有些權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說著作,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就可能再版或繼續流傳於社會。
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榮譽稱號、獎章等,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在其被執行死刑後就仍享有這些權利;4、有些權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為行使。比如其親屬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權,以此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剝奪了這些罪犯終身的政治權利,就可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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