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軍功爵過分重視斬獲敵軍首級的數量,極可能造成殺良冒功、軍紀敗壞的情況出現;
2、軍功爵授爵容易,而由於刑法嚴苛,導致失爵容易,結果導致大量負罪負債的士兵出現,影響戰鬥力;
3、軍功爵制度也有階級侷限,普通士兵是得不到公乘以上的高爵的。
2樓:匿名使用者
軍功爵制萌芽於春秋時晉吳爭霸時期,吳國孫武兵書試述,晉國初步建立,於戰國時期逐漸成熟,魏趙韓燕秦齊楚七國都建立了軍功爵制,但秦一統天下焚燬百家書冊歷史典籍後只留存零星記載而不得全貌。秦國商鞅變法「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定製軍功爵制,其後秦**功制增補為二十級。秦國擊破六國後建立秦朝,二十級軍功爵制改為輸慄即可獲爵,每級一千石,第九級五大夫需要九千石。
漢文帝削減了輸慄數,輸粟四千石即為五大夫並免役一人。由於漢景帝年間六次封賞天下民爵一級導致平民人人爵位高升,比比皆是五大夫,漢武帝時期遇戰事竟難以徵得兵役,故建立十七級武功爵,有武功爵者優先進補官吏。魏晉起已是士族天下,不再注重下層,隋至唐功勳官等級從十一等改為十二等,其後宋朝沿襲,元朝定勳官十階,明朝勳功武官十三等,清朝撤勳官制改為賞功牌。
軍功爵制提高軍隊戰鬥力,是地主階級參政的階梯,也是地主階級為了達到其政治目的而採用的一種手段,它與嚴格殘酷的刑罰自始至終結合在一起。有功升賞只是一面,如果在戰爭中逃走、投降,統治階級就要使他們 「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帶有極烈度的強迫屬性,這就是它的階級實質。為了邀功請賞,軍隊任意**人民。
正如古人所言,「秦用商鞅計,制爵二十等,以戰獲首級者計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為了爭奪首級而殺死戰友、自相殘殺的,割取本軍戰友首級領功的事常有發生,這也暴露了軍功授爵制的消極面。軍功爵制給平民帶來了獲得一小塊土地的希望,所以得到平民的支援,士卒正是在這種利誘與強迫的兩面裡,「非鬥無由(出路)也」。
3樓:焚寂劍靈虎敬暉
簡單來說,就是容易使軍人干預政治,從而容易產生軍國主義和軍**,使國家處於無休無止的內亂狀態。其實突厥,蒙古,匈奴等遊牧民族搞的就是軍功爵制,所以這些遊牧民族一旦無法擴張,就容易被中原王朝分化瓦解,甚至被中原王朝同化消滅
秦國的軍功爵位制有什麼弊端?
4樓:匿名使用者
軍功爵制萌芽於春秋時晉吳爭霸時期,吳國孫武兵書試述,晉國初步建立,於戰國時期逐漸成熟,魏趙韓燕秦齊楚七國都建立了軍功爵制,但秦一統天下焚燬百家書冊歷史典籍後只留存零星記載而不得全貌。秦國商鞅變法「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定製軍功爵制,其後秦**功制增補為二十級。秦國擊破六國後建立秦朝,二十級軍功爵制改為輸慄即可獲爵,每級一千石,第九級五大夫需要九千石。
漢文帝削減了輸慄數,輸粟四千石即為五大夫並免役一人。由於漢景帝年間六次封賞天下民爵一級導致平民人人爵位高升,比比皆是五大夫,漢武帝時期遇戰事竟難以徵得兵役,故建立十七級武功爵,有武功爵者優先進補官吏。魏晉起已是士族天下,不再注重下層,隋至唐功勳官等級從十一等改為十二等,其後宋朝沿襲,元朝定勳官十階,明朝勳功武官十三等,清朝撤勳官制改為賞功牌。
軍功爵制提高軍隊戰鬥力,是地主階級參政的階梯,也是地主階級為了達到其政治目的而採用的一種手段,它與嚴格殘酷的刑罰自始至終結合在一起。有功升賞只是一面,如果在戰爭中逃走、投降,統治階級就要使他們 「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帶有極烈度的強迫屬性,這就是它的階級實質。為了邀功請賞,軍隊任意**人民。
正如古人所言,「秦用商鞅計,制爵二十等,以戰獲首級者計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為了爭奪首級而殺死戰友、自相殘殺的,割取本軍戰友首級領功的事常有發生,這也暴露了軍功授爵制的消極面。軍功爵制給平民帶來了獲得一小塊土地的希望,所以得到平民的支援,士卒正是在這種利誘與強迫的兩面裡,「非鬥無由(出路)也」。
5樓:亦真
我想說,補充的內容應該是你自己想出來的,而不是在某本書上看到的吧?
我認為弊端應該是觸及了舊貴族的利益,會增大變法的阻力。而且在統一之後,社會基本安定,就需要有善於治理國家,發展經濟的人才了。這時還是照辦這種辦法,只重視武力,從軍人中選官,按軍功定級。
使大量能征慣戰的軍人擔任各級官吏,只會激化社會矛盾,秦代殘暴害民的名聲與此是有很大關係的。
關於你的疑惑,有以下資料可供參考:
禁止私鬥,商鞅認為,在戰場上,士兵 為國家而戰。奮勇殺敵,是應當的。鄉里打鬥。為私而鬥。於國無力。禁止私鬥,違反規定者將受到十分嚴厲的處罰。
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道德層面)可以減少自相殘殺的現象。
至於秦兵是否會割下戰友的首級來冒充敵軍首級,如何判斷和適用法律,抱歉沒有相關資料供您參考。
6樓:鐵墨銅宣
不過在秦代統一天下之後,以軍功選拔**的方法,其積極意義以遠不如統一前了。強化武夫當政的制度,對於要完成統一天下的任務是有十分的必要的。但在統一之後,社會基本安定,就需要有善於治理國家,發展經濟的人才了。
這時還是照辦過去的辦法,只重視武力,從軍人中選官,按軍功定級。使大量能怔慣戰的軍人擔任各級官吏。只會激化社會矛盾,秦代殘暴害民的名聲與此是有很大關係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戰場戰機稍縱即逝,有一種現象就是大家都不攻城了,而是搶人頭
8樓:匿名使用者
馬上得天下,
下馬治天下。
9樓:蘆盛
弊端----使得軍人掌權,文臣冷落。。。。。
10樓:匿名使用者
那個不要擔心,去看看秦法,秦法家治國,你那套要是被發現,嘖嘖,而且秦往往是一個地方出一隊兵,比如一亭一屯,這些兵相互認識,你把隊友的頭砍了,你指望其他人不認識嗎?想想也覺得不可能,砍其他屯的友軍,你當別的屯都是瞎子嗎,你興許砍的某個人就是另外那個屯的某人的侄子,或者兄弟,想想也覺得風險太大了,但是對於別國的軍隊,那就不好說了,比如長平,白起並不想坑殺,但是問題在於,他不殺這群趙國兵,手下會造反的,打了那麼長時間仗,沒功勞那不行,至於殺良冒功,這就更難了,秦戶籍制度完善,每人都有身份證,你**平民,但凡有一個沒殺,這人回去告狀一告一個準,風險太大了吧,再加上連坐政策,你指望一村甚至一縣的人和你一起瘋嗎,想想也覺得不太可能(秦朝只**律不講人情,從來沒有法不責眾這一說,一村連坐,全村gg的事情非常多,所以山東六國覺得這秦法也太***嚴酷了吧)所以商鞅不需要專門的法律來杜絕這種情況
對秦國是軍功授爵制的一些疑問,希望有誰解答
11樓:哈哈欠為你違逆
秦朝推行的「二十等爵」制,始創於商鞅變法時為獎勵軍功所設立的軍功爵制。
秦王繼承和發展了商鞅變法時期所採取的獎勵軍功措施,賜爵分為20等。
漢承秦制,繼續沿用「二十等爵」制,但根據實際情況有所調整。
秦·二十級軍功爵位制共分二十級,分別為:一級公士,二上造,三簪嫋,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大良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
曹魏末年,專權的晉王司馬昭為取代曹魏政權,「深覽經遠之統,思復先哲之軌,分土畫疆,建爵五等,或以進德,或以酬功」。此次改革仿照《周禮》,設公、候、伯、子、男五個等級,把爵位封授給支援司馬氏的群臣。受封者獲得民戶數量不等的「封邑」,爵位由子孫承襲。
「自騎督已上六百餘人皆封」。由此,面向文武**的「五等爵」制確立。通過五等爵分封,司馬昭對曹魏朝廷中的大臣進行了一次比較徹底的區分,將那些傾向於司馬氏的大臣與其他曹魏大臣明確區別開來,成為司馬氏建立晉朝的前奏。
(2019·新課標)「二十等爵」制反映了法家思想;「五等爵」制反映了儒家思想。
物件:「二十等爵」主要授予軍人;「五等爵」主要授予**。
作用:「二十等爵」制打破了世卿世祿制,激發了軍隊鬥志,促成秦統一;「五等爵」制壯大了司馬氏力量,為晉朝建立奠定基礎。
12樓:暮靜雨
軍功爵制的出現和確立,在先秦軍事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春秋以前列國普遍存在"世卿世祿"制度。國家在選拔人才,包括軍事將領時,實行"親親尊尊"路線,主要在奴隸主貴族中選取。
平日村社各級首領,戰時也就是各級軍官。
戰場上軍功一錄於村社首領名下,普通士兵無論在戰爭中立下多大功勞都被看作是因村社土地關係而產生的義務,軍功不會改變他們的社會地位。戰國時列國推行的變法運動,有力地打擊了舊貴族特權。
而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就為新的軍功爵製出臺準備了社會條件。秦是推行軍功爵制最徹底的國家,對當時和後世的影響也最大。
軍功爵制的重要意義
13樓:血刃_凍凍8諑
新的軍功爵制是以國家授田及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
制度,它不同於舊的份地制。舊制度以份地的形式來酬答服兵役者;新制度以爵祿的形式來酬答服兵役者。因而爵祿制較之份地制有著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它能激起廣大官兵對爵祿、田宅和稅邑、隸臣等物質利益的巨大貪慾,從而起到增強軍隊戰鬥力的作用。
事實上,由於軍功爵制的實行,列國也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國強兵的效果。魏國實行軍功爵制最早,所以戰國初魏國以武力稱雄一時;楚國自吳起變法,實行軍功爵制以後,數年之間便南平百越,北並陳、蔡,卻三晉,西伐秦,國勢大張。秦國的軍功爵制最完善、最合理,所以秦國的軍隊戰鬥力最強。
據《荀子·議兵篇》,齊國的技擊之士冒死戰鬥,所得賞金不過八兩,再無賞賜,具有僱傭兵性質,所以戰鬥力有限。魏國的武卒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享受免稅免徭役的優待,一旦身衰力竭,優待條件並不改變,所以不但軍隊更新不易,而且優待眾多士卒會造成國庫空虛。受優待的士卒如果戰死則會影響自身的利益,因此戰鬥力不強,是危國之兵。
只有秦國將士有功既賞爵位,又益田宅、庶子,可以成為軍功地主。如果不斷立功,還可以不斷受賞,直至獲得**厚祿,所以能最為眾強長久,四世有勝。
軍功爵制與舊的爵祿制度也有本質上的不同。據《孟子·萬章下》說,周代的班爵祿制度分為兩級:天子所班是公、侯、伯、子、男,諸侯所班是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
這種爵祿制度實質上是分封制的一個內容。雖然在諸侯和卿大夫有功時,天子和諸侯也有因功行賞的分職、授政、任功等賞賜形式,但在這種爵祿制度中始終貫徹一條親親尊尊的原則。這就使得軍功不可能完全與爵祿統一起來,而且依軍功班爵祿的範圍也十分有限,只能在少數奴隸主貴族中進行,同時隨之而來的就是對於所賜爵祿的世襲。
換句話說,這種因軍功或事功而獲得的采邑爵祿最終仍表現為卿大夫的世卿世祿制度。
但是,在新的軍功爵制中,親親尊尊的原則已為不別親疏,不殊貴賤的原則所取代。在量功錄入時堅持以功為主要標準,是見功而行賞,因能而授官。在新的軍功爵制下,即使貴如趙國的長安君,人主之子也,骨肉之親也,也要再立新功。
猶不能恃無功之尊,無勞之奉,而守金玉之重也。
由於軍功爵在原則上排斥血緣宗法關係,所以賞賜的範圍遠較以前擴大了,不再侷限於少數奴隸主貴族,所有參戰的將吏、士卒,只要立有軍功,都在賞功酬勞之列。軍功爵制的爵秩也由原來的卿、大夫、士等少數級制擴大到自公士、上造直到關內侯、徹侯等二十餘級。如果說春秋以前的爵祿制度是一種貴族制度,那麼戰國時的軍功爵制則為庶民入仕提供了方便條件。
《鹽鐵論·險固》篇說:庶人之有爵祿,非昇平之興,蓋自戰國始也。正道出了春秋、戰國兩個歷史時期爵祿制度的根本不同。
新的軍功爵製造就了一批爵祿及身而止,不再傳給子孫的新官僚和一批軍功地主,所以它不但是新的封建軍事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而且又是新的封建官僚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正是由於這一原因,在戰國時期活躍於政治舞臺上的著名將、相,大多已不是出身於舊貴族,而是出身於微賤者了。如著名軍事家孫臏是刑徒,吳起是遊仕;名將白起、王翦是平民,趙奢是田部吏;名相藺相如是宦者舍人,李斯是郡小吏。
其他如蘇秦、張儀、陳軫、范雎、蔡澤等,不是鄙人,就是貧人,從而開了秦漢以後的布衣將相之局。這在客觀上,對於舊的世卿世祿制度和宗法制的瓦解,也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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