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女朋友吵架她打了110,說要分手,110給調解的,以後誰都不能打擾誰,不然的話就抓誰,我愛她

2021-04-02 09:03:28 字數 2995 閱讀 1643

1樓:

女人不是用來吼的,女人是用來疼的。

我知道我們男人都有脾氣,可是脾氣最好別發在自己女友身上,如果沒摟住火兒,發了,當下立馬道歉,說確實沒摟住,沒控制好,對不起,壓力確實大,你是我最親近的人,不和你說和誰說呢?對不起,可能是我的方法錯了。說完了別等她說話,直接說是不是被我氣壞了?

我給你倒點水吧...之類的,明白了嗎?

我沒明白你問題裡的「愛我」的機會中的「我」指的是a:你愛你女朋友還是b:你女朋友愛你...

你應該聽過兩隻刺蝟取暖的故事吧?如果兩隻刺蝟靠得太近,互相之間就會刺到對方;如果太遠了就不可以取暖了。

男人別把自己女朋友捆的太緊了,適當的放鬆點兒,讓她和自己的閨蜜朋友們聚聚,也許她自己也有什麼壓力,不方便和你說,你就給她一個適當的感情的宣洩的出口。

如果是她希望你能給她機會來愛你的話,你一定要先說,你已經很愛我了,非要我提出點意見的話,就是你自己要注意休息,別那麼愛我,我都不好意思了...你女友高興後你再說,你想讓她改什麼,比如多陪陪我,或者我和朋友吃飯只是應酬...之類的。

別蠻幹,別犟。

祝:順利!幸福!

2樓:匿名使用者

後悔藥不賣,謝謝!非常勿擾明白嘛?

3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這個不會抓人的,嚇你們的

男女戀愛6年,男方提出分手法律該怎麼處理

4樓:風飄燕飛

法律維護的是婚姻,戀愛不受保護,你們可以雙方提出建議,私自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只是戀愛,不受法律保護,

6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證領了嗎、沒領結婚證,就不再法律的保護範圍內的

7樓:天使之魅

沒結婚應該不受法律保護

男女朋友戀愛期間和分手期間,哪些行為歸民法調整,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8樓:一隻小麻雀

這些都談不到,男女朋友戀愛期間和分手期間都是屬於自由的行為,只要不強迫對方,根本談不到什麼民事或者法律行為的。

9樓:張愚頑

只要沒有很嚴重的行為,都不需要進行法律的調整,一般來說,屬於民事的行為

10樓:晴天便好

男女朋友戀愛期間和分手期間哪些行為是歸民法調整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男女之間談戀愛是很正常的,因為沒有結婚,也沒有觸發什麼法律,有什麼事情都應該好好溝通,解決

11樓:跑馬的漢子

首先你什麼事情都不說,誰知道你要問的是什麼呢如果你不太瞭解的話或者想找專業的解答你可以諮詢民事法律的律師

12樓:玫瑰花

比如男女朋友戀愛期間和分手期間的或者男女之間不正當的要求,不正當的做法,都可以少名師。

13樓:匿名使用者

平時分手的話不負責法律行為的本身戀愛就不是法律上的應該是道德上

14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朋友戀愛期間和分手期間,我覺得這些都是屬於民法調整的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談個戀愛嘛,什麼這個那個呢?只有兩個人在一起感覺合適就在一起,不合適的話就不要勉強的在一起了。

16樓:你住dog魚

個體之間的交往行為只要沒有觸犯刑法,基本都屬於民法調整範圍,而男女交版往中比較容易出權現的觸犯刑法行為,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搶劫,殺人等這類的行為。

答應我,請你們好好的,不要做需要刑法來調整的行為好嗎?

法律如何判定戀愛分手費是否等於敲詐勒索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分手協議是不是贈與合同?

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特徵是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移給對方,但以不含有等價、有償或解除某種關係為前提。

男方為了解除與女方的同居關係而與其簽訂分手協議,依據是男方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傷害。這樣就使得協議含有了等價、有償等條件,違反了贈與合同中「無償」的本意。因此,分手協議不是贈與合同。

一般來說,分手協議裡面包含了「分手費」的一些安排,如果是一方自願給予,法律在所不問,法院也是不干涉的。但是,如果分手協議不屬於完全「無償」的贈與合同,而是帶有一些補償性質的雙方約定,那麼在法律上也很難得到認可,以此要求法院判決對方給付所謂「分手費」 是很難獲得支援的。

2、分手費算是敲詐勒索嗎?

所謂的分手費雖說符合情理,但無法律依據。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以威脅或要挾手段強行要其"分手費",責構成敲詐勒索罪!

3、分手後,之前所送財物能否要求返還?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係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宣告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

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係,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卹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係,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 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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