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餘湧泉
現金bai日記賬,只需寫現金du
收支就行了。
員工墊付時zhi,實質上是收到員工借給
dao公司的款項
發工版資時實際有兩筆,一權是還員工的款項,二是發員工的工資假如支付1萬元,但只有/8千元,所以借了員工2千才支付完,發工資時有錢了,發給員工工資3000元,再還員工2千元,共發給員工5千元,則現金日記賬上應該有以下四筆:
收 付
1、收到員工借款 2000
2、付給xx款項 10000
3、還員工借款 2000
4,發放員工工資 3000
2樓:王玉霞
首先:摘要抄
僅僅是對發襲生事項的描述,清楚就行,無統一格式。
再則:舉例說明:比如購買***600元,企業100元,員工代墊500元。
購買時:摘要:購買***
借:相關科目 600貸:現金 100其他應付款 500
還款時:支付員工代墊購買***的款項
借:其他應付款 500
貸:現金 500故:借款和還款時兩個事項,不能合併,況且現金怎麼可能出現負數呢,最多為零哦。
3樓:匿名使用者
現金日記賬裡先不記這一筆,等到公司有足夠現金時再記,這時的賬務處理是先掛賬,分錄如版下:權
費用發生時:
借:管理費用或者銷售費用等
貸:其他應付款
歸還給墊付員工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庫存現金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是買了東西嗎?有發票的話直接走賬報銷就行啦
借 xx費用
貸 現金
公司開除員工怎麼賠償
5樓:夜舞殷殤
如果違反的廠規沒有註明在勞務合同中,同時你沒有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公司是不能開除你的。公司開除你需要賠償失業金和違約金等。
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你失業,在此之前又沒有為你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你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因此,單位還應當按照領取失業保險金2倍的標準向你賠償損失。
6樓:知道法也團隊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有效。表現在: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式制定,並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
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墨汁諾
公司開除員工,是否要賠償,具體情況如下:
如果是由於員工的過錯導致被開除,一般來說,公司無需作出補償。如果是公司開除不合理,或者其他開除員工應該給予賠償的,才能得到補償。以下是《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公司開除員工及其賠償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對離職補償金的發放問題,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對離職補償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多種方式,員工自行提出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經雙方協調一致的,
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員工非因工負傷,經過醫療期後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費用。
其次還是要對離職補償金進行區分,對於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國有企業,或員工以前是國有企業員工身份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要按照《關於《國營企業施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
(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計算止2023年10月該檔案廢止時)。如果是合資企業或其他性質的企業,好象國家沒有明確的標準,但要根據當地勞動合同管理要求而定了。
發放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限限制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3款或第27條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三種情況如果勞動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須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其它情況按正常生產情況下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8樓:high芋頭小姐
如果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勞動者,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如果勞動者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開除是沒有賠償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去菲律賓客服工作靠譜嗎
9樓:匿名使用者
靠譜的,放心過來吧。我在這裡幾年了哦。工資年薪至少12w起步。包吃住的。基本沒有什麼開銷,能存得住 錢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是靠譜的,不要遇到狗人事給你走中介就行,不然會揹負上萬培負,因為那邊9g簽證費高的要死,我呆過半年現在來泰國了
11樓:hr_飛機
我就在這啊,工資很高,吃食堂,住宿舍,客服大部分需要上夜班,比較累,一年不亂花錢存個十幾萬還是很輕鬆的
12樓:
有些傷口,無論過多久,依然一碰就痛;有些人,不管過多久,也還是一想起就疼。??????.???
13樓:微
這邊沒你想的那麼安全,沒你想象的那麼繁華,但是也沒想的那麼危險薪水是高,但是首先要能堅持,工作是不累,但是熬時間能不出來儘量不出來,家境可以的,能有好工作的就在家裡好好發展來這邊的人基本都是 沒文化、沒技術、有饑荒的、不全是但肯定絕大多數都是
如果你問我安全嗎,我可以的告訴你安全,前提是你別被坑別被騙,否則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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