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無權佔有或扣留.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
2樓:唯_愛美
犯法了。 找他理論。鬧到校長那去。手機是你的,沒收只是暫時 放在他那!。這樣的老師太不要臉;了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看你平常跟班主任處的關係如何 如果不錯的話 私底下跟班主任打個保證 說點好聽話
第二 我保證這是犯法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他沒有權力沒收你的手機,其次如果校規中沒有明確提,上課玩手機罰款50,也就沒有權力罰你款。不過你可以嘗試一下向她表示一下你認錯了,在要回你的手機。
5樓:艾乂乂
- - 收手機還算可以理解很多學校都這樣 但是罰款你完全可以去討教一下校長啊教導主任啊什麼的
6樓:佑邊de愛
當然犯法啦…他沒那個權利的…
7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啦,他(她)憑啥罰款!
8樓:匿名使用者
犯什麼法 老師也是為了你學習成
績 才懲罰你一下 也是為你好 你要多理解版別人 本來就是你有錯在權先 上課不讓玩手機 怎麼還往學校帶 你不聽課啦 你父母白給你花錢了 你可以和老師溝通 誠懇的道歉知道錯了 讓他少罰點
我手機被老師沒收,畢業才歸還這算不算犯法?
9樓:草民學法
1、學校抄或老師並非行政機關或襲
執法人員,沒有執法權,無權扣留或沒收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
2、即便老師的做法,是為了學生的學習。但是當時沒收之後,應當積極聯絡學生家長,將手機返還給家長,與其交涉提高學生學習積極性的方式和方法。方為正確的處理方式。
3、老師以任何理由將學生的手機長期扣留,並於學生畢業後方返還,都屬於侵佔他人合法財產的違法行為。
4、按照刑法270條的規定,將他人的代為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經討要後拒不歸還,數額較大的,構成侵佔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目前,最高法尚未就侵佔罪數額認定給予詳細規定,各地一般以人民幣5000元作為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
侵佔罪,系刑事自訴罪。符合起訴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直接蒐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並要求返還手機。
5、如果手機的價值不足5000元,僅為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老師返還手機。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70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92條
10樓:人不樂站不穩
肯定犯法,你直接去找他要回,如果不給直接投訴或者起訴老師,老師沒有權利沒收私人財務,暫時保管,批評教育這是可以的,如果老師故意不給。你直接起訴老師。
11樓:ct櫻
我今天也被bai收了就是玩du的太入神,舉起zhi來玩然後她就來收,早知dao道死活不內給他,就不會被停學容了,一點破事就停學,那麼多玩手機的人不說她是看的清清楚楚就是沒管,她是故意針對女生我朋友也是,我朋友和一個男生遲到他只抓我朋友不抓那個男生
12樓:三湖隔離屋
學校明確規定學生不能帶手機進校園的。所以沒用、、
1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犯法,因為這侵犯了你的財產所有權
1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沒事不拿出來,他收了你的,你可以告去教育局
15樓:薔薇城堡
沒必要。。。。
小題大做了
16樓:乖泠兒
不要這麼憤青,和老師道個歉就好了
17樓:太陽滴血
犯法,我被收當時直接打110
18樓:約翰陪你做遊戲
下課不還,就是犯罪。
19樓:匿名使用者
老師都是這麼不要臉嘛正常。
之前被班主任發現玩手機被抓後,班主任放過我了,然後過了一兩個星期後又被發現了,回家反省要求寫檢討
這次犯錯誤,自己想了很多東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氣自己,去觸犯學校的鐵律,對自己所犯的錯誤感到了羞愧。學校一開學就三令五申,一再強調校規校紀,提醒學生不要違反校規,可我卻沒有把學校和老師的話放在心上,沒有重視老師說的話,沒有重視學校頒佈的重要事項,當成了耳旁風,這些都是不應該的。也是...
我的手機被學校沒收,後面學校交給班主任保管,本來學校要求沒收的手機要高三畢業才能還,但是班主任靠人
可以找他們賠償,學校沒有權利使用沒收的手機,可能性不大,我bai同學新du買的手機一千五,剛到zhi手兩天就被沒收 dao了,一個月以後放假版時老師上主 權任那去要回來了,回家開啟一看系統全部搞亂,手機徹底沒法用了,也沒招,畢竟用的是學校領導,在他手底下還要過三年,壞了就壞了,就當自己認了,再往後備...
上課玩手機,手機被老師沒收了,怎麼辦,老師說要我找家長來領
把家長叫來吧!倒黴孩子,躲不過了 沒有辦法,聽老師話吧,叫家長吧 手機被老師沒收了.老師叫我叫家長來拿回去.怎麼辦?誰要回手機,是個過程,主要的是你要認識到,以後不能在課堂上玩手機了專,老師是為你好,怕你因此而影響學屬習,讓家長配合老師對你進行教育,認真反思,給老師和家長一個滿意的回答,讓老師和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