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視察2樓專用
曾用名在公安局被認可(其他單位一般不認可,只認身份證)。
如果有證件使用的是曾用名,其他單位不認可時,可至戶口所在派出所出具證明,派出所根據你的改名記錄出具證明後,其他單位才認可。
2樓:手機使用者
作用不大,只是正明你原來用過這名。
曾用名有什麼用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樓:麻薯
曾用名對個人來說,指本人在讀書和工作期間曾經使用過的名字,可以證明身份。
如果戶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話,這個曾用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需要說明的是,曾用名在過去使用時對當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當用現用名替換曾用名以後自然人進行相關的法律行為就應該使用現用名。
擴充套件資料:
曾用名具有法律效力無需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4樓:匿名使用者
曾用名的作用就是為了證明以前那個名字跟現在這個名字是同一個人,因為你有些資料可能是用的之前那個名字,比如畢業證,結婚證,或者房產證等。
如果戶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話,這個曾用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戶口簿上沒有曾用名的話,法律上認為,改過名字的這個人跟之前那個名字的人不是同一個人。
同時要說明的是,曾用名在過去使用時對當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當用現用名替換曾用名以後自然人進行相關的法律行為就應該使用現用名。
5樓:seven舊憶
我想問一下我是當時用曾用名辦的放產證而曾用名沒有辦身份證,我想變更用有身份證的名可以嗎?
6樓:今朝的關懷
具體同樣的法律效力
作用:證明以前那個名字跟現在這個名字是同一個人
曾用名,泛指曾經使用過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詞。注:戶口本上有一欄為「曾用名「中的」曾「為通假字,通」增「,指後來增加的名字。
當年推行簡化字的時候沒有對其更改,就像人民幣上的」元「現在還是使用的」圓「。
7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只要是親筆簽字,就可認可,無論是否是曾用名。
戶口簿上的「曾用名」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作用?在什麼地方會用到?
8樓:愛笑的風雨星辰
戶口簿上的「曾用名」是公民辦理過名字更改後才有的,而且和出生證明上名字是一樣的。
2.戶口簿上的「曾用名」主要是用於公民在相關資料核對時候,發現系統資料跟新的身份證資料不同情況下進行核對的。
3.銀行,戶籍部門,學籍部門等情況若需要核對資料也需要用於戶口簿核對是否存在「曾用名」。
擴充套件資料:
人名:
名家召承蘭名鈞認為:曾用名對個人來說,指本人在讀書和工作期間曾經使用過的名字。中國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薄上登載的「曾用名」專案和戶口遷移證上登載的「別名」專案均應填寫為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地名:
中華2023年悠久歷史,很多地名現用名與古代曾用名並不一致。
例如:北京在周朝時為燕國的都城,稱為薊;秦朝時改為漁陽;漢朝時為北平;隋時稱涿郡;唐代稱范陽;五代時為幽州;遼代為南京;金代為燕京;元代為大都;明代初為北平,遷都後為京師;清代為京師;**初期為北京,後期稱為北平;2023年新中國成立以後稱為北京。
科技名詞:
對科技名詞來說,曾用名指曾經使用過的名詞。全國科技名詞審定委員會根據社會和科技發展,不定期釋出新的科技名詞標準,相對新名詞來說,以前使用過的舊名詞就變成了曾用名。專業的書稿一般要求使用標準名詞,禁用曾用名。
校對曾用名:
熟悉相關曾用名標準,校對時碰見不好把握的名詞,及時檢查相關標準。有些曾用名不好把握,如:「度冷丁」是醫學曾用名,現標準名詞是「哌替啶」。
普通編輯很難把握此類問題,可以使用校對軟體校對曾用名,能有效避免此類問題。
9樓:虔誠的圖騰
曾用名讀音(ceng),曾用名對個人來說,指本人在讀書和工作期間曾經使用過的名字。中國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薄上登載的「曾用名」專案和戶口遷移證上登載的「別名」專案均應填寫為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曾用名一般用於身份證明方面,但您如果已經更改過名字,曾用名就沒有地方用得到了。
如何辦理曾用名證明:
去當地派出所即可辦理,所需要的證件:
一、個人身份證;
二、戶口本;
三、過去使用過的曾用名的有關證件,如畢業證、學生證等。
四、填寫更名(曾用名)申請表。
10樓:小鈴鐺粑粑
1、曾用名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泛指曾經使用過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詞。戶口本上的曾用名是指你讀書和工作期間曾經使用過的名字。
2、曾用名有什麼作用?
作用就是證明曾經使用過的名字和現在使用的名字是同一個人。
3、曾用名在什麼地方會用到?
如果戶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話,這個曾用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戶口簿上沒有曾用名的話,法律上認為,改過名字的這個人跟之前那個名字的人不是同一個人。
拓展資料:
注:戶口本上有一欄為「曾用名「中的」曾「為通假字,通」增「,指後來增加的名字。當年推行簡化字的時候沒有對其更改,就像人民幣上的」元「現在還是使用的」圓「
11樓:古今如煙盡眼前
戶口簿上出現「曾用名」,一般考慮公民辦理過名字更改的情況下才會出現的,若公民只辦理過一次名字更改,戶口簿上面的「曾用名」一般跟出生證明一樣的的。
戶口簿上的「曾用名」主要是用於公民在相關資料核對時候,發現系統資料跟新的身份證資料不同情況下進行核對的,銀行,戶籍部門,學籍部門等情況若需要核對資料也可能需要用於戶口簿核對是否存在「曾用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2樓:天下狼狼
曾用名只是你以前用過的名字或現用命子之前的名字,希望可以幫到你
13樓:匿名使用者
曾用名就是以前用過的名字,以為有些人認為父母給起的名字不好聽,或者迷信一點的人會認為自己的名字有礙自己前途,就去改名字,改過名字以後,以前的名字就是曾用名。作用就是為了證明以前那個名字跟現在這個名字是同一個人,以為有些你自己的資料可能是之前那個名字的,比如畢業證,結婚證,或者房產證等。如果戶口簿上沒有曾用名的話,法律上認為,改過名字的這個人跟之前那個名字的人不是同一個人。
一般在房產所有權問題上這個問題可能遇到的更多,另外公司交社保方面也可能會用到。
14樓:陳
曾用名是你現在用的名字之前有沒有其他的名字。戶口簿上的名字最好和你現在的名字(學名)一致,否則以後麻煩多的是。如果不一致趕快到相關單位改一下。
15樓:匿名使用者
改過名字以後,改名之前用的名字。用處不大
戶口本上的曾用名的作用是什麼
16樓:墨陌沫默漠末
曾用名的作用就是為了證明以前那個名
字跟現在這個名字是同一個人,因為有些資料可能是用的之前那個名字,比如畢業證,結婚證,或者房產證等。
新增曾用名民:要求增加曾用名,憑本人申請報告、戶口簿、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到派出所窗**民警受理,上報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規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17樓:風鈴兒呼呼
曾用名的作用是為了證明你你曾經所用過的名字所辦理的一些東西,是你本人所經辦,有一定法律效力。
曾用名對個人來說,指本人在讀書和工作期間曾經使用過的名字。中國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薄上登載的「曾用名」專案和戶口遷移證上登載的「別名」專案均應填寫為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18樓:團長是
曾用名的作用是證明你曾經用過那些名字,只要一提到那些名字,就知道也是你。新增曾用名需要更改戶口本內容的手續。辦身份證不能用曾用名,只能使使用者口本上的正式名字。
辦理需要檢查身份證的業務也不能用曾用名,必須使用現在用的身份證上的名字。
曾用名對個人來說,指本人在讀書和工作期間曾經使用過的名字。中國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薄上登載的「曾用名」專案和戶口遷移證上登載的「別名」專案均應填寫為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擴充套件資料
改名字的法律規定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 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8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牴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 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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