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著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2021-04-19 23:21:05 字數 6193 閱讀 6848

1樓:匿名使用者

都在法律之上的話法律的存在就沒意義了。既然法律是一種普遍的行為規範,只有遵守了才能起到規範的效果。這也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人大於法則法律為一紙空文,法大於人才是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的前提保證。

2樓:匿名使用者

那法律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所有人都凌駕於法律之上,那社會就沒有秩序,沒有秩序,國家也就沒意義。

3樓:飛翔發揮

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至上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本身就不平等,更是為不平等而存在的,

5樓:一地繁華

任何人都能凌駕於法律之上,那就相當於法律的效力低於人,而法律是內多數人整體意容志的體現,他規範的是個人的行為,而個人一旦能凌駕於法律之上,那就相當於個人的意志可以抵抗整體意志,法律的規範效力不復存在,那麼法律就是一張廢紙,不需要法律了,比如法律規定殺人是犯罪行為,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那麼任何人都可以殺人而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不需要為此付出法律代價,那麼人人可以互相殺戮,沒有理性,社會會陷入原始狀態。法律面前平等,意味著大家都受法律約束,其次大家平等的受法律約束,沒有人可以超越法律享受特權。還拿殺人是犯罪來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殺人會受到刑事制裁,其次任何人只要殺人都不能免去刑事制裁的負擔,不因他權力高重或是富裕貴重,法律規定如何是犯罪,他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就需要受到懲罰。

人人都能凌駕於法律,也就是把法律不當會兒事,法律沒有效力,任何人都可以違背法律,那麼帶來的不僅是沒有平等,而且還可能帶來混亂,**等等

「平等」與「公平」之間有何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1、概念不同:眾所周知,「平等」一詞本是佛教語。而「佛教認為宇宙本質皆同一體,一切法、一切眾生本無差別,故稱平等」。

「公平」一詞的本義,是「不偏袒」,即不袒護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古語有「天公平而無私,故美惡莫不覆;地公平而無私,故小大莫不載」之說。

2、本義不同:平等強調的是無差別,而公平則強調公道、公正,不偏袒.或者說,是否承認存在差別,構成了公平與平等最主要的區別。

平等否認存在差別,而公平則不然,它承認存在差別,並在此基礎上得以實現。

3、性質不同: 「公平」是一種手段,「平等」是一個結果。

7樓:匿名使用者

「平等」與「公平」之間的有以下區別。

定義不同:

公平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平等就是各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機會、地位,是公平的理想境界,是最高意義上的公平。

形式不同:

普羅塔哥拉認為人是萬物的尺度,每人具有公平、誠實與其他政治德行,把公平理解為規矩認可的行動。亞里士多德首先把公平原則從形式上系統表述為同樣的情況同樣對待,平等的應當平等對待,不平等的應當不平等對待。

判斷不同:

平等是是非判斷,與客觀事實相關。可以對事實是否平等進行認定,能夠區分對或者錯。公平是價值判斷,是主觀利益判斷,與情感相關。

是對投入和產出有無價值、有什麼價值、有多大價值的判斷。公平不分對錯,只看值不值得。

擴充套件資料:

平等是指社會主體在社會關係、社會生活中處於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發展機會,享有同等的權利。

包括:人格平等。人們之間儘管存在性別、民族、職業、經濟狀況、生活等方面的差別,但應當具有相同的價值和尊嚴,處於相同的社會地位。

機會平等。每個人都有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潛在能力,必須清除各種人為的障礙,制止任何人對各種機會的壟斷和特權,使人的潛能和實現具有同等的機會和環境。機會平等表現在經濟領域要求等價交換和自由競爭,表現在政治領域則要求人人平等地參與政治活動,社會的職位向所有的人開放等。

權利平等。人們在法律面前同等地享受權利,任何人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社會的平等,應當是人格平等、機會平等和權利平等的統一。

平等既是衡量社會進步的尺度,又是一個社會在形式上所要追求的價值、原則和道德理想。平等不是要實現絕對的平均,階級社會的平等,不是直接的自然平等和利益平等,主要是指主體的社會地位平等。

公平是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個人,即參與社會合作的每個人承擔著他應承擔的責任,得到他應得的利益。

如果一個人承擔著少於應承擔的責任,或取得了多於應得的利益,這就會讓人感到不公平。也指按照一定的社會標準,正當的秩序合理地待人處事,這是制度、系統、重要活動的重要道德品質。

公平包含公民參與經濟、政治和社會其他生活的機會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分配公平。正義則是公正的義理,包括社會正義、政治正義和法律正義等。

公平正義是每一個現代社會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標,因此,許多國家都在儘可能加大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力度的同時,高度重視機會和過程的公平。

構築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需要全社會進行長期努力,要提高全體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質,使人們有渴求公平正義的意識、參與公平正義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義的行為。

8樓:有點意思si兒

1、定義不同

首先,從詞義上看,公平,英語用justice或equality表達,意即公正、正義、公平。「平等」用equality表達,意即均等、等同、均

一、平等。雖然中文對這兩個概念的表達都有一個「平」字,但兩者的「平」卻不應簡單地劃等號。

2、意義不同

可以這樣說,公平與平等都具有相對性,然而,二者的實現條件有很大差異。對此,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論述講得十分清楚。他們曾多次強調,不平等是分工和私有制的產物,搬運夫和哲學家之間的差別要比家犬和獵犬的差別小得多,他們之間的鴻溝是分工掘成的,而「分工和私有制是兩個同義語,講的是同一件事情,一個是就活動而言,另一個是就活動的產品而言」。

3、階級觀念不同

這就是說,真正實現平等只有在消滅階級和舊的分工之後,「任何超出這個範圍的平等要求,都必然流於荒謬」。公平則不同。「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平觀認為奴隸制度是公平的;2023年資產階級的公平觀則要求廢除被宣佈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關於永恆公平的觀念不僅是因時因地而變,甚至因人而異」。

9樓:各種怪

1、概念不一樣:

公平是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個人,即參與社會合作的每個人承擔著他應承擔的責任,得到他應得的利益。

平等是指社會主體在社會關係、社會生活中處於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發展機會,享有同等的權利。

2、類別不一樣:

公平是一個社會學名詞,平等的類別是哲學。

3、內容不一樣:

公平:公民參與經濟、政治和社會其他生活的機會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分配公平。

平等:平等人權、人權平等、法律平等。

10樓:mit在路上

1、含義的不同

(1)平等是指社會主體在社會關係、社會生活中處於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發展機會,享有同等的權利。

(2)公平是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個人,即參與社會合作的每個人承擔著他應承擔的責任,得到他應得的利益。

2、動與靜的不同(理想與現實)

(1)公平正義是每一個現代社會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標,因此,許多國家都在儘可能加大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力度的同時,高度重視機會和過程的公平。

構築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需要全社會進行長期努力,要提高全體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質,使人們有渴求公平正義的意識、參與公平正義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義的行為。

公正而不偏袒。《管子·形勢解》:「天公平而無私,故美惡莫不覆;地公平而無私,故小大莫不載。」

(2)在程度、價值、質量、性質、能力或狀況上與他人或他物相同的或相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享受待遇或特權方面與他人等同的,所有的人生來是平等的。相等。

其多指人們在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具有相等地位,享有相等待遇。

《百喻經·二子分財喻》:「爾時有一愚老人言:教汝分物使得平等,現所有物破作二分。」

3、衡量標準不同

(1)在對於公平的問題上,人們總是從特定的目的出發,評價的標準和尺度帶有明顯的主觀色彩和極大的差異性。

(2)平等的衡量標準不受時代、社會制度等條件的制約,其標準是永恆的。

擴充套件資料

公平的重要性:

1、人不可能脫離社會而生存。一個良好的社會,應該能夠使人們穩定、持久地進行合作,而只有公平才能實現這一點;

2、社會的發展離不開人的發展。有了公平,社會才能為人們的發展提供平等的權利和機會,每個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才有保障;

3、調動個人積極性,人人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各得其所,共同推動社會持續發展。如果沒有公平,會帶來人際問題、經濟問題、影響社會長久治安。

11樓:幸運的吳兼

1、兩者的側重點不同。

平等主要側重於人在社會生活中基本權利的維護與實現,是一個相對客觀的概念,它是可以通過事件結果加以評估和認定的。

公平則主要側重於人的主觀價值判斷。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階級甚至不同的個人都有著不同的公平觀。因此,公平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

2、運用領域不同。

平等指在程度、價值、質量、性質、能力或狀況上與他人或他物相同的或相等的。特指在享受待遇或特權方面與他人等同的。

公平是一個社會學名詞,在法律上,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價值之一。公是公共,指大家,平是指平等,意指為大家平等存在。由於人之差異而沒有絕對的公平,只有相對的公平。

3、含義不同。

公平,意即公正、正義、公平。

平等,意即均等、等同、均

一、平等。

擴充套件資料

平等是人和人之間的一種關係、人對人的一種態度,它是人類的終極理想之一,由於人之差異絕對的公平不存在,只有相對的平等,現代社會的進步就是人和人之間從不平等走向平等過程是平等逐漸實現的過程,遇到不道德之處一定要堅決消滅。

人和人之間的平等,不是指人之差異所致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不區別對待的平等享有的社會權利與義務。

公平是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個人,即參與社會合作的每個人承擔著他應承擔的責任,得到他應得的利益。如果一個人承擔著少於應承擔的責任,或取得了多於應得的利益,這就會讓人感到不公平。

「法律面前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解釋?

12樓:天高任我飛

1、「法律面前不能使人人平等」的「平等」,說的是實質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說的是形式平等。

2、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法律實現的只能是形式平等而不是實質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體現的是法律的普遍性。

近代以來,法律的普遍性表現為普遍平等對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對待一切人。法律的平等是一種規範上的平等,不是事實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別對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別對待。

平等原則並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區別的規定,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去促進實質上的平等。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的本質:

1、是被提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1)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說明法的階級性。法不是超階級的,它總是一定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2)法只能屬於統治階級的。法只能在經濟上、政治上居於支配地位的階級,即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3)法是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的體現。法是通過自己所掌握的國家政權,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即不是統治階級中個人意志的體現,也不應是統治階級個別或部分(階級、階層)意志的體現。

(4)法是統治階級的基本意志的體現。不是全部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要靠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去體現、去貫徹。

法不可能包羅永珍。它只規定和調整有關統治階級基本利益的和社會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會關係。

(5)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的決定,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統治階級所代表的、與一定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係所決定的。

2、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1)法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但統治階級意志本身並不能直接形成為法。由統治階級的國家制定或認可,才能成為法。

(2)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之所以採取國家形態是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3、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

(1)一切行為規則、社會規範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強制性是最強的――即不執行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不執行――輕者剝奪權利、重者剝奪生命。

(2)國家強制力的物質形態:即一系列的國家執法組織:法院、檢察院、監獄、軍隊、警察等保證實施。

4、具有社會性

(1)法的基本屬性——階級性。

(2)法的社會性。在階級社會中,法在實現統治階級職能的同時,還"執行由一切社會性質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的職能。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的進步,法所具有的為公共利益服務的社會職能,在有關經濟、科技、環境等法律部門中所起的積極作用,正日益取得發展。

法律面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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