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喪失道德黑白顛倒判事不公,在法庭上不叫原告講話,叫被

2021-04-21 23:47:40 字數 2085 閱讀 3030

1樓:律行師誠

法庭筆錄你可以不簽字,同時到主管院長處投訴,要求調取**時的監控。

2樓:laugh_秋辭

檢察院申訴 法官違反法定訴訟程式,剝奪原告的訴訟權利或者 判決後上訴

法律對錄音證據的效力有規定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嚴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和製作經過。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證明物件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影、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人到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4樓:張明君律師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若能提供進一步的資訊,有助於提供更為詳細準確的解答。

5樓:有舍有得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其中第八款就有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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