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打離婚官司,男方家的舅舅是律師。請問男方家的舅舅是否能當男方的辯護律師

2021-04-28 19:35:44 字數 3346 閱讀 3936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沒問題,但從情感上,不會**,勸合不勸離啊。

2樓:合肥律師蘇義飛

律師是可以給自己直系親屬打官司的。律師**訴訟沒有什麼迴避限制。

婚姻繼承法律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繼承成遺產;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基於婚姻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規定,配偶、子女、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婚姻、繼承問題

4樓:草根到

問題一:男方父母患有重大家族疾病,男方是否應在婚前告知,我國婚姻法未做強制性規定,未告知而結婚需承擔什麼責任,法律未做規定。因此婚前告知義務和責任於法無據。

問題二:賠償金和房產依據我國婚姻法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男方去世,屬於男方的財產份額應有其妻子、子女和父親來繼承。購買房屋的80萬元借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有男方和妻子償還。

5樓:楊梟

第一問,法律沒有規定告知義務,但是這個遺傳病是否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尚未知,這將導致婚姻關係處理結果的不同

第二問,甲病故所的賠償金樓上說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敢苟同,婚姻法明文規定:一方**賠償金,傷殘保險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具有人身性質的所得費用是屬於個人財產,房屋按照共同財產處理

6樓:金華行__光禧

1、需專門告知的是重大傳染性疾病。

2、此類情況各不相同,一般是協商,不成由法院調解,直至判決。

7樓:匿名使用者

1、甲方及甲方父母只要不是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沒有義務告知乙方,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是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婚後又沒有**好的,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之訴。

2、首先賠償金不屬於遺產,根據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賠償金可按照親屬關係密切程度、一起生活時間的長短等因素綜合考慮,一般可以按人數均分;關於房產分配問題,首先要用甲乙的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乙方親屬的錢,剩餘的部分,有一半的財產屬於乙方,另外一半的財產屬於甲方的遺產,由甲方父母和乙方及甲乙的孩子共同繼承,各繼承4分之一份額

事實婚姻是否有繼承權?

8樓:華律網

說到事實婚姻,首先要解釋一下何為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那麼,事實婚姻現在是否還存在?

是否還有效?將是涉及到有無繼承權的關鍵問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與第六條,對該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第五條說(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簡單說,在2023年2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事實婚姻的,這時有事實婚姻關係的配偶對另一方當然是有繼承權的。但是2023年2月1日以後,就不能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就當然沒有繼承權。

9樓:石小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2023年11月1日)第13條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當事人雙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間的關係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製的規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繼承權。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2023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10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要具體分析

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在舊社會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撫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

11樓:鹽城律師服務網

按照婚生關係處理繼承權,符合法律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認可的有繼承權。

13樓:南靖哀嚎

學校歷史考試……

題目:現在有俄羅斯人建議拆除列寧墓,如果你是一個俄羅斯公民,你怎麼認為

我的回答:該拆,因為列寧代表萬惡的社會主義,對於資本主義發展不利……於是……我現在被開除學籍了

新婚姻法關於遺產繼承問題

14樓: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

您好,一般依據遺囑優先繼承。如果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一般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優先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在世的父母以及子女。

15樓:蘇杏珍

該房子屬於老人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繼承部分的規定,個人財產是可以被繼承的。如果沒有遺囑,那就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法定繼承。再婚是合法的,所以老人的妻子是合法妻子,妻子兒女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該房子的繼承權

16樓:安徽律師張偉

首先因為

老人是結婚前購買的房子,且也是老人一個人名下的,所以屬於老人的個人財產,在老人去世後,作為遺產可以被繼承。如果老人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如果上述人員都不繼承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17樓:大律師網小小

其配偶及子女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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