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一,交通事故造**員受傷,特別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不管怎麼樣?機動車一方,一定是需要承擔事故的責任的。只要你有責任,那麼, 交強險賠償範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就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所以,你的損失可以由保險來理賠。相信你有交強險的!交強險有責任的限額是122000元(其中醫療費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 !
也就是說,在這個數字內的賠償是由你們全部承擔,這個賠償對於人重傷或死亡是一樣的!超過部分,那麼就按照事故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了,本來主要和次要的比例是7/3開,但是,因為對方是非機動車,那麼,你們就會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賠償比例。究竟這個數額是多少,需要各方面的計算條件和依據的資訊來確定,比如:
對方年齡,戶口所在地,家庭情況等等,我這裡不能明確地回答清楚了。
二,假如本次事故只是重傷,那麼所產生的直接費用主要有:(一)醫療費:(二)誤工費: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四)護理費:(五)殘廢者生活補助費,(六)殘疾用具費:(七)營養費,等等
三。假如本次事故造**員死亡,那麼所產生的直接費用 即賠償專案由以下幾部分組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伙食費、營養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
具體計算方法內容比較多,這裡我就不一一說明了!
四:關於人死亡有7天內和7天外的區別,這個主要是針對警察方面的,和你們沒有特別的影響,交通事故造**員重傷在醫院搶救,7天內死亡的計算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7天的就不計算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統計資料之中去了!
五:駕駛員雖然是公務員,但是發生承擔同等責任以下的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應該不會有什麼影響的,這個放心好了!
六:你們目前需要做的事情,首先是在交強險的範圍內主動支付醫院的搶救費用,超過部分,我相信你們一定也有商業保險,所以,醫院的費用,儘量幫助解決,這樣可以方便以後和對方的溝通,並及時主動配合警察,迅速進行事故的責任認定!
2樓:飄羽
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判定對方是全責,拒不執行的,可以上當地法院起訴。
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交通事故的證據有哪些
3樓:原野茫茫
道路交通
事故引起的賠償,法院規定的案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適用的法律規定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自2018.5.
1.起修訂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這種糾紛,一般不好協商成功,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比較專業而且繁瑣,建議委託律師**解決,主要涉及:
起訴的被告:司機、車主、車輛掛靠單位、車輛投保的交強險、三者險的保險公司;
證據的收集整理:原告身份證、戶口本、被告個人身份資訊(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事故認定書、車輛投保單、住院診斷證明、住院證、病歷、出院證、誤工損失證明、護理人員收入證明、醫療費票據;
賠償專案:人身損害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營養費、交通費,構成傷殘的經鑑定有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受害人死亡的,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要追究司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死者家屬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除了前述賠償專案,還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
財產損失的:申請交警隊委託估價公司作出估價意見書,交納估計費、停車費、拖車費;
根據相關規定及證據,詳細計算賠償數額,各省規定了不同的數額標準,而且同一省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賠償標準也不一樣;
受害人在起訴前,或在訴訟中,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告的事故車輛、交納的事故處理保證金財產進行保全。
交通事故法律訴訟時效?
4樓: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後,如當時有損害發生,應從此時開始在兩年內起訴,如系人身傷害則應在一年內起訴。如某些損害是在事隔一段時間後發現的,則應在發現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間。
5樓:法邦網專家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6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從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據你所說已經處於**之中,那說明傷害是明顯的,所以訴訟時效應當從受傷害之日開始計算。如果在**的整個過程中受害人從未主張過權利,那麼進行的第二次手術並不能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訴訟時效仍從受傷害之日開始計算。
6樓:
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求交通事故涉及到的法律法規!
7樓:月夜
一、交通事故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裡面的法律法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3、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4、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5、第五條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6、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7、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8、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9、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1、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3、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4、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5、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6、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7、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8、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9、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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