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級別管轄是指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判權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 級別管轄為各國民事訴訟法所確定,只是由於各自國家法院的設定不同,審級不同,而劃分標準也不同。一般是以訴訟標的金額或者價額的大小,訴訟主體的特點和案件的性質為標準來確定的。
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金額或者價額在一定限度下,訴訟主體無特殊性,屬於一般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糾紛,原則上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之,由較高階法院管轄。如英國、德國、日本等。我國法律對級別管轄的確定沒有采用上述標準,主要以案件的性質、案情繁簡、影響大小為標準來確定級別管轄的。
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採用三結合的標準比單純以爭議標的數額為標準來確定級別管轄更為合理。所謂案件的性質,是指案件的屬性,即一般的民事案件還是特殊型別的案件,如專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就屬於特殊型別的案件。所謂案情繁簡和影響大小,是指案件自身的繁簡程度和案件處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的範圍。
《民訴法》第十八條至二十一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有兩種:一是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二是除專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2樓:天氣澄和風物閒美
1.民事訴訟:百姓之間打官司,比如甲欠乙錢不還,乙選擇告甲。
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普通一審案件。
3.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省級)一審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即最高院
認為某案件應當歸自己管,此時由最高院管轄。
5.中級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重點):一般涉外案件(如外國人欠你 5 塊錢不還)由基層法院
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如人數多、案件複雜)才歸中級法院管轄。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本轄區」指市級,市級重大影響的案件找市中院。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老大」都發話了,則必須管轄。
最高院民事訴訟法意見管轄問題有哪些規定
3樓:農村土地流轉
一、民事訴訟
法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形式意義的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的專門性法律或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廣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實質意義的民事訴訟法,指除了民事訴訟法典外,還包括憲法和其他實體法、程式法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民事訴訟的規定。
二、針對管轄問題最高院對民事訴訟法的意見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最高人民法院針對管轄問題提出以下意見,供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執行。
(一)居住地方面
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6、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方面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三、合同方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四、財產方面
1、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3、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採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管轄權方面
1、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3、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
4、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5、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應書面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報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告知當事人。
六、其他方面
1、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5、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民事訴訟法中什麼叫正當當事人,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嗎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廣義上的當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還包括共同訴訟人 第三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形式上的當事人和實質上的當事人。形式上的當事人是純粹訴訟上的概念,與實體法律關係沒有聯絡。而實質上的當事人,也稱為正當當事人,則是從實體法的角度觀...
民事訴訟法的內容是什麼
2012年9月民訴法修改主要內容包括七個方面 完善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機制 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 完善簡易程式 強化法律監督 完善審判監督程式 完善執行程式。引人關注的是,新的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近年來,環境汙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斷髮生,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
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20條什麼意思
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20條的意思是,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後,可以在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後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從法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