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借給了前男友25000多元,以前在一起的時候我叫他不用還了。現在我自己沒錢了,我們也分手了,我還

2021-05-02 01:42:23 字數 5919 閱讀 6071

1樓:取了這名真好聽

一看就是那種閒得蛋疼的小屁孩。這虛擬的25000就是個可笑的數字。事件也是純虛構。

看不懂,這種問題為何還帶一**?想要別人說你美嗎?顯然一個美女在生活中不缺別人的青睞。

只有**才會到這裡以這種方法來發洩。。。

2樓:韓城拽強強

可以的,因為錢本身就是個敏感話題,前提是你前男友有錢麼?

3樓:風清柳綠

你是可以叫他還錢的,但至於他是否能還,就沒法說了。

從道義上來講,既然你說過不用還了,那最好是不要再提了;

從法律上來講,你說過不用還,那就是贈與。而且當初並沒有約定贈與的條件,因此這錢就無條件的屬於他了。你現在就沒有理由可以向他討還。

4樓:塵埃照大千

出爾反爾,你覺得有意思嗎?如果你沒有說過不要還這樣的話,那還有理由說說的,現在分手了,再來說這事,感覺好像是為了錢而談愛情的,心裡很不舒服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天吶,世上還有這種人。給男人錢花,而且還不讓他還。他借你的錢你有證據嗎?

6樓:w緣故

主要的是他會還嗎?如果他不還,沒借據也沒理由啊!

7樓:寒音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我覺得您不應該叫他還,因為您說的不用還了~但是呢,推薦您去找他幫忙,因為畢竟您幫助過他!還有哦~下次借出去的錢別忘了讓對方寫欠條哦!祝您生活愉快!

8樓:

當然可以,不過你肯定沒有什麼借條和借據,很難有法律效應,只能看你男友自覺不自覺了

9樓:流年a飛舞

當然要了,現在你們分了就沒必要顧及情分了,再說了,這又不是幾百塊錢

10樓:我在努力找你

這個看人了,你也不要他歡,你換種方式,比如你說你有急事也找他借唄!估計如果他借給你的話也不會要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有借條嗎? 沒有的話 假如他還你的話 還好 不還就沒辦法咯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將你情況告之如果他素質高會換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男友說 還有嗎? 不用還的

14樓:man晴媽媽

必須還……不過估計你也不好意思開口吧

15樓:公賀撥毅

你可以試試看吧,向他說一下你的情況,

16樓:壤駟歌

必須呀,還錢天經地義

17樓:擾龍天罡

你可以說的委婉點。看他咋做樓

18樓:手機使用者

都把處男給你了 還像人家要錢 不給

19樓:

有錢,肯定要啊,傻啊

20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借的 你有憑據是可以叫他還的

我現在欠達飛15000他們要我還,我現在沒錢還,會不會坐牢,他們叫我還3

21樓:寡婦村的小哥哥

實在沒錢償還不會坐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於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傳喚的物件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第一、借貸糾紛只是民事糾紛,不會涉嫌刑事責任,更不會坐牢(除非涉嫌詐騙罪);

第二、如果涉嫌刑事責任,比如涉嫌詐騙罪等,那麼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也不是一回事,的確承擔了刑罰後依然不可以迴避民事責任;

第三、一事不再罰,如果承擔過相應刑事責任後,不能就同一事再次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責任是行為人侵犯他人民事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這種法律後果是由國家法律規定並以強制力保證執行的。

規定民事責任的目的,就是對已經造成的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給予恢復和補救。民事賠償責任是因為違反民事義務而產生的。

但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不同,民事義務是規定義務人應當做什麼或不做什麼,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責任是違反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具有制裁性;民事義務因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產生,民事責任只能因違反義務的違法行為而產生。根據產生責任的原因,民事責任可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2樓:巴山夜雨

一、民間借貸,不是刑事案件,不會坐牢,高利貸屬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內容拓展:

高利貸:

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它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之前,在現代銀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間放貸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3樓:奔三就是拽

不是刑事案件,不會坐牢

原因: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二、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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