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就提問者的問題,我回答如下:
一、就《商品房買賣合同》(下稱「合同」)約定的內容,商鋪有裝飾裝置交接的標準,商鋪有牆體、頂棚、門窗及通訊裝置等。但在提問者的描述中未出現合同對上述事項明確的驗收標準。所以該項事情的圓滿解決首先應滿足驗收標準。
二、就前期已要求開發商賠償門窗後是否可以繼續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標準把牆體、頂棚建設達到標準,我認為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是可以要求開發商的。
三、如果開發商拒絕履行,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要求解除合同。
2樓: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開發商根本違約了。不知道你請律師沒有?請了的話,應該不會出現你說的那麼糾結的問題。
二審你提出新理由增加請求,二審可以組織調解的,調解不了,只能另行起訴了。
向法院起訴時,你得把請求事項想清楚了,因為法院最後的判決是不會超出你請求的。
你現在這種情況的話,兩條路可走,一是二審完以後,(最好請個律師)以新理由再起訴,請求按約定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損失。
3樓:黃劍華律師
不知道你說的前期要求是指在法院訴訟嗎?如果是的話,**前是可以追加訴訟請求的。
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
4樓:合肥知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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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律的或者離婚律師請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20
5樓:婷兒如雲
解答,從描述來分析,
調解無效的話,
應該是是會叛離的。
要先收集好證據,
在起訴時可以用到,
尤其是來家裡**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說二次起法院判離的可能性很大,但不是一定判離。
7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調解不成功是會判離的
還會要他支付贍養費
這是我的判斷
但我不是律師
你做得很對
離開渣男 生活美好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說的情況,男方在你懷孕期間還到你家**,你與男方不可能再有良好的夫妻感情。法院判決男女雙方離婚的主要根據是夫妻感情破裂,如果法院調解不成,進入判決階段會判決你們離婚的。
9樓:
這種情況,感情已徹底破裂,判離是遲早的事,就是一時不判離,兩年分居事實後法院還會判離婚的。
《稅法一》中關於稅法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請大家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5
10樓:夢幻蕥竹
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納稅人在新稅法公佈實施之前發生的納稅義務在新稅法公佈實施之後進入稅款徵收程式的,原則上新稅法不具有約束力。
首先,題主對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理解是對的。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完全適用於實體法,不完全適用於程式法。因此,題目中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用於程式法的解釋是不正確的。
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程式法具有一定的溯及力。
個人認為,這道題最根本的錯誤在於原則與要解釋的物件本身存在偏差。
11樓:清式影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一個特定的概念,不能單純從字面理解其含義!
這個原則(用一個特號來代替吧,如a),則a的內涵就包括了實體從舊、程式從新。
特定法律概念的內涵,有其原始的出發點,但經發展後,可能已經與其原始概念不一致,甚至背離,但是那些法學家們仍然沿用當初的符號形式來表示。這也是法學中常有的現象,所以切不可單憑語文學法學!
12樓:藍色天章
嗯,這個好理解。稅法就是實體法按你的理解就好了。
程式從新,在稅法上這樣理解,稅款徵收程式的規定從新,假設新稅法規定,從某日起地稅的某稅種國稅收,這種程式規定,檔案生效時就生效了。不能從舊。
13樓:趙福靜
納稅應當是以報單結算時的資料為準,以後的實際徵收實際上是債務程式。
有一個經濟糾紛,律師幫忙解答一下?
14樓:省電不看你
你好,首先要清楚案涉車輛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若是所有權,動產所有權不以過戶為轉移條件,也就是說,從案涉車輛移交到你手上時,該車的所有權就變更為是你的。但當時你們對預交的保險費並未做約定,只是對保證車輛運營的其餘相關憑證等做了約定,可以理解為約定不明。
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根據你們簽訂該協議書時的真實目的進行合理推斷,我認為,如果預繳納保險是計程車能夠在下一年繼續運營的基礎前提,那麼當時賣方沒有提出該保險需要返還,則可以預設為賣方認可買方不需要返還。
如有幫助,謝謝採納。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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