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淘淘de解說
知兒女者,唯父母也。別看父母平時偏心,可在出錢出力的時候,他們往往會更加偏心自己寵愛的那個孩子。為了那個孩子,他們甚至不惜和別的子女站在對立面。
因為在他們認為,越孝順的孩子,就越應該掏錢。
01林剛和妻子結婚時,不僅自己家給妻子的十萬彩禮,沒有一分嫁妝回來。就連後來岳母家拆遷分了不少拆遷款,林剛和妻子也沒有得到一分錢。因為用岳父母的話說,出嫁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是不能回孃家跟兄弟爭搶家產的。
這是不孝,也是白眼狼的做法。
因此,林剛只能硬生生把這個委屈憋了回去。而妻子很孝順父母,父母說什麼,自然也就怎麼做,並沒有去為自己爭奪權益。也正因此,在後來,出錢出力的辛苦活,岳父母就找妻子和他這個女婿。
而分錢分房的好事,則自然落在了小舅子的身上。
02而更過分的是,妻子還揹著自己,偷偷拿錢補貼岳父母。雖然都是一兩千,但林剛心裡也很不舒服,只是他沒有揭穿,而是選擇了睜隻眼閉隻眼。因為他覺得自己和妻子的感情,比這一兩千塊錢更重要。
只是好景不長,岳母在一次打麻將時,突然暈倒中風了。中風後,岳母就下半身癱瘓了,生活無法自理。而小舅子的老婆,卻藉口孃家有事情,帶著孩子,頭也不回地回了孃家。
這麼一去,就是好幾個月沒有回來。
03小舅子的老婆回孃家,而小舅子也藉口工作忙,讓自家姐姐回家伺候老母親。林剛的妻子伺候了一個月,也吃不消了。再加上自己還有工作,長期請假,老闆和公司也有意見。
於是林剛和妻子就建議岳母,讓小舅子請保姆伺候,這樣大家都能安心工作,而岳母也有專人照顧。請保姆照顧,岳母和小舅子都極力贊同。只是他們卻說,請保姆的五千塊錢費用,則由女兒和女婿出。
04岳母說兒媳沒上班,兒子一個人養一大家子人很辛苦,所以這個請保姆的費用,需要女兒女婿承擔。林剛聽到岳母的話,大為吃驚。因為岳父母的所有家產,以及拆遷款全都給了兒子兒媳,一分都沒有留給女兒女婿。
再加上林剛覺得自己都自顧不暇,**還能每月拿出五千給岳母請保姆。他一怒之下,就懟了岳母:出五千請保姆可以,那家產也該一分一半,否則我分文不出。
林剛說到做到,妻子罵他不近人情,說她媽媽都躺床上生活不能自理了,林剛一個女婿,怎麼還要見錢眼開,落井下石?
而岳母和小舅子也覺得林剛太冷血自私。反正拒絕了岳母的要求,林剛就得罪了岳母全家人,甚至連妻子還鬧著跟他離婚。看著妻子孃家的嘴臉,林剛徹底心寒了。
他想離婚,可又捨不得。只是不離婚,自己就要被**一輩子。大家說,林剛該怎麼做?
2樓:肉多
我認為這樣是公平的,無論兒子還是女兒都有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所以在僱保姆方面,女兒和兒子應該平攤。
3樓:射手座的
公平。都是自己的孩子,而且錢都是平均的,誰都沒多出,誰也沒少出,對每個人都很公平。
4樓:天才人物我無敵
我覺得這樣做是非常公平的,都是自己的孩子,都有義務和責任去贍養岳母,即便是女兒出嫁了,但也有這樣的義務。
5樓:花花就是我
其實這樣是非常公平的,因為每個孩子對於自己的父母都有贍養的責任。
6樓:e時光再燃
我覺得這樣是公平的,因為無論是女兒還是兒子,都是屬於老人的孩子,在這種情況下都應該共同承擔 。
7樓:情感小小磚家
我覺得這樣很公平,子女都有義務為自己的父母養老,不願意出錢的話,也可以回家照顧。
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家庭成員
8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9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
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10樓:潘增飛
法律不同,認定家庭成員適用的規定政策也不同,基本的法定家庭關係是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後者還可以向上向下延伸以及包括法律規定的形成的親子關係,以夫妻關係為主體,依據親子關係確定家庭成員是基本方式,按照戶口本確定家庭成員是常規方式
關於家庭關係的法律問題
11樓:2012想換工作
綜上看來,她是你的生母無疑。你要不是她的親生女兒,她咋可能給你買房子呢,要知道現在的房子的價錢,那可不是小數目。
遺產方面,如你是她的親生女兒那你當然有權繼承她的遺產,如不是的話,她有遺囑的話你也可以繼承她的遺囑遺產。不過不要為了遺產傷了和氣,我覺得沒有必要,血濃於水嗎。
你對你的生母有贍養的義務,這是法律規定。不管她在你未成年期間,你的生母對你有沒有盡到養育的責任,但是贍養父母是法律賦予子女的責任和義務。你母親可能當時和你父親有協議吧,做老人是會有他的難處的,但是從他們後來對你的補償來看,他們還是很痛愛你的,我想你今後知道該怎樣做的。
再說房子,既然產權證上是你的名字,那任何人都爭奪不了的,那是你的老爺合法贈與你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即使你不是母親的親生女兒。
以上是我的淺解。
12樓:光雨之
首先,關於離婚後父母子女的關係: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其次,關於你對生母的法律義務:如前所述,離婚並不改變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管生母在你未成年時期對你撫養情況如何,你對生母將來仍有扶養義務,否則可能觸犯《刑法》上遺棄罪或虐待罪。
再次,關於如何證明法律上母子關係: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在法庭上,一切都以證據說事。證明你與生母間母子關係,主要有兩條途徑:
一是檢視戶籍情況、結婚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看能否看出你與生母關係的記載;二是做一個親子鑑定,證明你們間的母子關係,這是個證據效力高又簡單的方式。
最後,關於你的繼承權利:如果在法律上確定了你與生母的母子關係真實,而且之後盡到了扶養義務,那你將具有無瑕疵的繼承權。生母和姥爺給你買的房子(房產證只登記你的名字),其所有權歸你一人所有;其他生母財產,若無遺囑繼承,你有權參與共同繼承。
13樓:郭子福律師團隊
首先,你對你母親有贍養的義務,這個不論他是否履行了對你的撫養義務,都是你法定的義務。
其次,你擁有繼承權,在你母親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你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與你妹妹等人一同繼承你母親的遺產。如果你母親留有遺囑,那麼所有人按照遺囑繼承。
最後,房產證已經寫了你的名字,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不需要擔心
14樓:匿名使用者
在遺產分割上,你有權利繼承你生母的遺產,但是你繼父因為與你之間並不存在撫養關係,所以不能繼承他的。你和你妹妹得到的是不同的財產。生母的和繼父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分為二,你生母的二分之一財產被她的合法繼承人繼承,你只有生母財產的幾分之一。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15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16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17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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