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和別人同居在法律上講是不是違法

2021-05-05 04:10:10 字數 5268 閱讀 3312

1樓:睿智小寧

1、如果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自己是軍人,涉嫌破壞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充套件資料

日前,渝中區法院認定該妻子在外與其他男人非法同居,判決妻子賠償丈夫1萬元精神撫慰金。

王芳稱,她和丈夫結婚10年,但從2023年開始因為各種原因產生矛盾。丈夫劉強經常到單位吵鬧,說她在外面與其他男人有染,在同事中造成極壞影響。丈夫還派人跟蹤她,侵犯了她的人身自由權。

在多次協商離婚未果的情況下,她只得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

但劉強卻在法庭上稱,他和妻子是在2023年搬進了自己的新房。雖然只有不到20平方米的空間,但畢竟是他們的二人世界,日子過得還算幸福。但好景不長,沒過多久,岳母和妻子的外婆先後搬到此居住,夫妻生活受到嚴重的影響。

讓劉痛苦的是「性生活都不能得到滿足」。為此,夫妻二人吵鬧過,也分居過。冷戰結束後,二人又回到一起,他卻發現他們「兩伊戰爭」期間,妻子經常出入其他男人的家裡。

2023年7月20日,妻子在別的男人家裡時,被他撞見。他為此認為妻子與其他男人有不正當關係。

庭審中,王芳承認她已在該男人家裡住了一個多月,但只是在他的家裡臨時居住,二人並沒有不正當的關係。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丈夫發現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夫妻感情遭受嚴重挫傷,說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應當准予離婚。對於王芳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爭論,有劉強提交的相關證據,王也承認住在其他男人屋簷下,說明王與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實成立。

在婚姻破裂過程中,王具有過錯,為此應當酌情主張妻子賠償丈夫。此案判決時,王為自己與他人非法同居付出了1萬元的代價。

2樓:贖七宗罪

是啊,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係。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係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您這情況是第四種吧

3樓:匿名使用者

是,你現在可以收集證據,以後離婚讓她賠錢給你。

4樓:找法網

跟別人的老婆同居生活可能是重婚罪、破壞軍婚罪。

1、如果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別人是軍人,涉嫌破壞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哪些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並非所有的重婚行為都應該定罪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以下行為通常不宜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1、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後重婚的;

2、自然災害生活難以維持,被迫外流,為謀生而與他人重婚的;

3、反抗包辦買賣婚姻而外逃,在包辦的婚姻關係解除前,又與他人重婚的;

4、受到嚴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

5、配偶長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發生嚴重困難而重婚的。

依據有關規定,重婚與通姦的區別在於通姦雙方一般沒有共同的經濟生活,不以夫妻相稱,而且是祕密進行。依據有關規定,重婚與姘居的區別在於姘居的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釋出施行以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守貞貼吧說在天願為比翼鳥,在地願為連理枝。不是同年同月同日生,但願同年同月同日死。一生一世一雙人。婚前不性,婚後守貞,白頭到老,走向金婚。真正的愛情就這樣的!

守貞貼吧還說某些戴綠帽子烏龜男,婚前就接受非處。這叫活該!

誰叫你識人不清,不三不四不正經的女人香的臭的都要?色迷心竅!只要有女人跟你**,你就娶!

你當初眼睛瞎掉了?活該!活該!真活該!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罪

7樓:

你好!光同居是涉嫌違法,沒有構成實際意義上的違法

8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同居是道德問題構不上違法,

什麼是非法同居,觸犯法律嗎,後果是什麼

9樓:無畏無懼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

單純的同居是不犯法的。

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係。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係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男男、**),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非法同居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10樓:承峻法律機構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等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非法同居這個詞了,以前的詞。現在就叫同居關係。

老婆沒離婚,就跟別的男人同居了,我告他們,他們會受到什麼法律責任

12樓:

我國法律並沒有關於婚內與他人同居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但婚內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禁止的,而且若因配偶婚內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婚內與他人同居的規定: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告非法同居罪,

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係。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係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14樓:讓風來聆聽

如果她們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則構成重婚罪;

如果你們離婚,你老婆則屬於婚姻過錯方,過錯方少分共同財產,理應讓無錯方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

15樓:在垂釣中心買水果的藍寶石

沒離婚老婆跟別的男人在一起,法庭什麼泉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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