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間**是責任也是義務。儘管《新婚姻法》中沒有提及哪怕一個「性」字,更不要說性義務了。但性權利、性義務卻在《新婚姻法》中可以很容易找到支援的依據。
《新婚姻法》總則第三條明文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 這意味著夫妻間有一方不履行性義務,被侵權一方仍不得以與他人同居,更不得以重婚、家暴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很顯然,這不是《新婚姻法》的意圖。《新婚姻法》總則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很明顯,一方不盡性義務就損害了另一方應享受的性權利。那麼夫妻間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從何談起?當然我們維護自己應享受的權利要依法依理。
為什麼性是夫妻應盡的義務和應享受的權利呢?我們要弄清楚如下問題:
一|、人和動物的本質區別是什麼?人和動物最本質的區別就是群修正能力。90%以上的人都公認性有益於人的身心健康,是夫妻感情的潤滑劑、昇華劑。
這是正確的也是正常的,那麼反之則是不對的不正常的。既然不對不正常就應該修正。
二、我們國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什麼?
我國制定法律的宗旨就是為了保護****、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合法利益。
我國制定新《婚姻法》的宗旨是為了規範婚姻家庭關係,有利於社會穩定,親屬之間團結。有利於我們的人類社會的良性發展。所以,新《婚姻法》不可能不顧大多數人的利益、不顧社會穩定、和諧,而說夫妻間不必盡「性義務」。
三、性是人的本能,是人的生理和精神需求。新《婚姻法》總則第四條明確要求夫妻間要互相忠誠、既然一方不盡性義務,那麼另一方就有可能懷疑對方在別的地方滿足自己的生理及精神需求,這就為不和諧埋下了禍根。
四、婚姻本應該是愛情的產物,這是社會文明發展的必然產物,夫妻間**不僅是義務嗎,更應該是主動的行為。既然彼此愛對方,那麼雙方就應該為愛付出。
五、追求文明、追求幸福美滿的婚姻是每個人的願望。婚姻法中如果說夫妻不必儘性義務,那就違背了絕大多數人的意志。這絕對不是新《婚姻法》的意圖。
有些人斷章取義說夫妻間不必履行性義務,只有「計劃生育」的義務,這不是***嗎?有多少人僅僅因為傳宗接代而結婚?這不是要滅絕人類嗎?
人們在性問題上受到傷害卻得不到維權,豈不是促使人類通過暴力、血腥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樣人類和其他動物又會有什麼區別。這是要把人類再帶回那種充滿血腥和暴力的動物界亦或原始社會?
那人類不遺餘力追求社會文明、探索科學是為了什麼?不是為了造福人類,使人民更加幸福嗎?
之所以出現眾多遭受不盡性義務而得不到維權的案例,主要是執法者斷章取義,不學無術、對新《婚姻法》歪曲所致。這並不是新《婚姻法》的本意。
2樓:匿名使用者
要和諧,這個還是要相互體諒的。沒慾望的話應該是身體或心理上有一點問題。
3樓:華夏古龍
外國是有的,中國的話,你知道
夫妻之間有什麼義務 夫妻的義務有哪些
4樓:116貝貝愛
1、同居義務
同居義務是指男女雙方基於配偶身份都負有同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夫妻性生活是同居義務的重要內容。此外,還包括相互協力義務、共同寢食義務,這兩種義務要求夫妻相互支援對方的意願和活動,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養、扶助,當配偶一方遭遇危難,對方負有救助、救援義務。同居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平等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同居義務。
2、貞操忠實義務
貞操忠實義務又稱配偶性生活排他專屬義務,是指配偶專一性生活的義務,它要求配偶雙方互負貞操忠實義務,不為婚外性生活。廣義的貞操義務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對方以及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夫妻互負貞操忠實義務是婚姻關係的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係的穩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性生活上的忠貞不二。
如果性生活沒有排他性,它雖然不會喪失自身的積極作用,但卻擴大了消極作用。
夫妻之間有性生活的義務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肯定的是現抄行《婚姻法
襲》是沒有同居義務的規定的
至於分居兩年以上可起訴離婚,也是本著婚姻自由的原則我國的婚姻法最至高的條款就是婚姻自由,它包含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所以,婚姻法裡是不會明確歸定太多具體義務
再來,也是由於中國人的傳統決定的,性始終不會登上法律的大雅之堂,夫妻生活不協調可以是自定的離婚理由,但關鍵是看婚姻關係是否破裂
6樓:風間憂作
婚姻法規定如果雙方分居兩年,一方可起訴離婚。
說明婚姻維繫的基礎是包含性生活的。
7樓:誮吢の砂
婚姻法》規定,合法的婚姻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內妻之間權利和義
容務平等的基本內容。夫妻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義務所作的肯定性法律承諾,而且這種肯定性承諾如同夫妻關係的確立一樣
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8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bailovexu
夫妻的權利與義務
夫妻的權利與義務,是指具備合法夫妻的男女之間相互享有的特定權利和負擔的特定義務,同時也包括夫妻作為婚姻共同體的代表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是婚姻對當事人的法律拘束力的主要表現,包括夫妻間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財產法上的效力。在我國,夫妻的權利與義務受法律保護。
法律設定夫妻間權利與義務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維持人類男女兩性關係支援秩序的需要。第二,男女兩性的政治和經濟地位雖在法律上實現平等,但在事實上並沒有發生根本改變——恩格斯:
在大多數情形下,丈夫都必須是有收入的人,贍養家庭的人,至少在有產階級是如此,這就使丈夫佔據一種無需有任何法律特權的統治地位。第三,保護未成年人利益需要。
從夫妻的權利與義務的種類與內容的角度,可以分為夫妻間的人身權利與義務和夫妻間的財產權利與義務。夫妻間的人身權利與義務是指與夫妻身份相聯絡又不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與義務。夫妻間的財產權利與義務是指夫妻間在財產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直接體現為一定的經濟內容。
具體來說,夫妻間的人身權利與義務包括姓名權、忠實的權利與義務、扶養的權利和義務、人身自由權、日常家事**權、計劃生育的權利與義務日常家事**權
夫妻之間的義務與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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