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泥知道地太多了
此案例中乙經原所有人甲同意借用甲的山牆搭建房屋且一直使用,乙享有使用權或說享有用益物權,在房屋產權發生轉移後即丙擁有此房產後,丙是無權要求乙拆除房屋的,但丙作為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乙支付合理的使用費用的,在乙的房屋倒塌或重建時丙可以主張權利不讓乙繼續使用其山牆。
2樓:
丙有權。
乙有用益物權。
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3樓:沒事扯扯蛋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適用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物權法》,《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
二手房交易中房地產買賣合同中規避國家稅收的**條款無效。該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當事人以逃避稅收為由請求確認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援。
買賣雙方為逃避稅收在居間買賣合同中約定虛假成交價,一方要求以真實成交價訂立現售合同,對方不同意導致現售合同未能訂立的,視為房地產買賣合同不成立。原居間買賣合同沒有約束力,當事人請求適用定金罰則、賠償損失或者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援。
4樓:皮皮郭之歌
房產中介關於釋出《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1992.12.10)
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評估收費的通知(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 1994.12.12)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1996.02.01)
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6.11.01)
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設部 1992.10.01)
土地估價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土地管理局 1993.02.13)
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雙方並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對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定處理。
前款房屋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買賣合同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買賣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法院應當釋明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經釋明買受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善意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包括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在內的違約責任。
前款房屋已經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構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據該規定要求追回房屋的,應予支援。「善意」的判斷時點以買受人申請過戶登記時為準。
出賣人冒用房屋所有權人名義(如偽造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權人交易等)擅自轉讓房屋,可以參照《合同法》第48條無權**的規定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合同對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約束力,但買受人有證據證明構成《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表見**的除外。
買受人信賴出賣人享有**權法律外觀的形成系不可歸因於房屋所有權人的,不構成前款規定的表見**。
房屋連環買賣中,前一手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並不必然影響後一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法院應當根據後一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無效情形予以認定。但後一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權利,應當依據《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進行處理。
拓展資料:
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項:
(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後,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
(2)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
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
5樓:匿名使用者
1、買賣雙方建立資訊溝通渠道,買方瞭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交納購房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式),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稱房屋買賣契約)。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3、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手續後,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准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又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物件,按交易部門事先設定的審批許可權逐級申報稽核批准後,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現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過程中的房地產賣契,即大家所俗稱的「白契」。
5、繳納稅費。稅費的構成比較複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遷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稅費構成是不一樣的。
6、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後,交易材料移送到發證部門,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7、對貸款的買受人來說在與賣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由買賣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稽核買方的資信,對雙方欲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買方的貸款額度,然後批准買方的貸款,待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銀行將貸款一次性發放。
8、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並結清所有物業費後雙方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全部履行完畢。
補充:應交納的稅費及費率:
契稅: 新證***1.5%
印花稅:新證***0.1%(買賣雙方各付一半)
交易見證費:關外每平方6元,關內好象是每平方3元
查檔費:50元
貼花稅:5元
營業稅:新證***5%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涉及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規。
1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是()
7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中華人民共bai和國物權法
第du一百八十四條zhi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dao)土地所有權;回
(二)耕地、答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復是單選
的話:選制2
如果是多選的話:選2、4
原因如下
1、3項屬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明文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的範圍。
對於第四項,基於它的表述,有點模稜兩可的嫌疑因為《物權法》的規定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獲得的荒地承包經營權 。
題幹中的第四項,沒有說這個荒地承包經營權的獲得方式。
正在建造的航空器應該同正在建造的船舶之類的,是一樣的,是可以抵押的,另一個角度講,它不屬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不能抵押的財產,所以它是可以抵押的。抵押權的設立時間,應該是合同訂立之時,而登記可以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9樓:妖零亓
1、答覆案是2 很明顯的哇
2、正在建造制的航空器是可以抵押的。抵押權是物權的一種,關於物權的設立,動產物權,自交付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法律依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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