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球寶貝
1、非法攜帶即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如果數量較大,雷管150枚以上,會構成犯罪。
3、如果攜帶進入公共場所,則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2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鐵路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構成犯罪的,應當定非法攜帶炸藥、雷管、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
站上車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適用刑罰。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分別實施攜帶炸藥、雷管、槍支子彈或者管制刀具進站上車行為的,不實行數罪併罰。
行為人攜帶炸藥、雷管進站上車,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適用《鐵路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攜帶炸藥、雷管、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
1.攜帶炸藥、雷管、子彈,在車站、列車上發生**、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同時攜帶炸藥、雷管,或者攜帶**裝置的;
3.攜帶炸藥一千克以上的;
4.攜帶雷管五十枚以上的;
5.非法攜帶槍支並子彈的;
6.非法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在車站或者列車上進行違法活動時使用,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具體認定是否構成本罪,應當對行為人非法攜帶上列物品的數量、危害後果等情節綜合分析。行為人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數量剛已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行為人進站上車後,能主動、全部交出的,也可不以犯罪論處。
3樓:
2023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以下簡稱鐵路法)第60條第2款規定:「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卜車的.比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沒有對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以致使這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打擊和遏制。鐵路法把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對我國現行刑法的具體補充。
但是沒有具體規定科什麼刑,p是規定「比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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