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謝絕的閒聊
3月23日下午,柳州市桂中大道某小區北門,熱心市民和小區保安一道,將一名「搶匪」逮個正著。巡警支隊城中警務中隊民警聞訊出警,發現「搶匪」有故事。
民警是當日下午6時許接到報警的。報警市民說,「搶匪」搶了一位女子手機想跑,被大夥抓住並追回被搶手機。經詢問,被大家控制住的「搶匪」姓龐。
民警趕到現場後,見到了手機主人潘女士。進一步調查得知,龐某與潘某原是一對情侶,已相戀五年。最近,潘明確提出與龐某分手。而龐認為自己為這段感情苦心經營了五年,覺得咽不下這口氣。
3月23日下午,龐某在潘某下班必經的十字路口守候,截住潘某要再理論一番。兩人沒說幾句就發生了爭吵。龐想搶過潘某手機,看手機內是否有曖昧資訊。
雙方發生激烈爭執,龐從潘某手中搶過手機就跑。
此時正值下班高峰,龐某剛跑出沒多遠,就被熱心市民和小區保安逮個正著,並引來眾多群眾圍觀。
2樓:麥少麥少
1. 拒絕分手應該是抱著女友,為何搶手機?
2. 搶人手機被保安當劫匪抓住很正常,不抓才不正常
3. 保安很盡責,值得表揚!
兩個處物件半年分手,男朋友因不想分而搶走女友的包手機錢包身份證等算犯法嗎?女友該怎麼辦呢
3樓:等風來去尼泊爾
這是犯法的,女友可以警告他,要是真的不行就報警處理吧,千萬不要在警告他的時候當面去說,最好發個簡訊或者打個**什麼的
女朋友和我分手,搶我手機不還給我說是當分手費。如何要回? 20
4樓:堂堂謙謙皇
這人思想有問題。本質差。分手是明智的選擇。
手機要不回就算了。跟她說清楚,就是分手費,從此再無瓜葛。
這人拿金錢來衡量感情,也許對她來說,你還比不上一個手機。
跟這種人 沒啥好計較的。太丟人了
和女朋友分手了,手機該不該要回來,怎麼要?
5樓:金依波隗魁
可以要,因為分手了就不可能是朋友了,當想到她會躺在別的男人懷裡的時候就什麼都無所謂了。
6樓:想不出來啦啦啦
男人大氣點,讓前女友覺得沒看錯,要是她朋友知道肯定會說你小氣說不準哪天就正好傳你女友耳朵裡了,要萬無一失,要試實在捨不得那就想為人氣,孩子積積德。ok
7樓:匿名使用者
人才,別要了!!如果她曾經真心喜歡你,送她也值得,如果她是騙你的,手機你還要的回麼?另外,男人要大度,你現在是氣來了,等你要回了,在人生以後的某個階段想起,你會後悔的,所以堅決不要,聽為兄的!!!
8樓:戀愛智商很低
我看就別要了,百年修得同船渡.只是一個手機而已.如果要了,你們連朋友都做不成。學會給自己留條後路
9樓:泉邊桔梗
送出去的禮物潑出去的水,要回來會很丟人的。這年頭沒人跟前任要分手禮物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男人,大度一點,手機,多小的事兒。下次做事量力而行,量情況而行
11樓:cryou蠟筆
既然她狠制絕情你就要無情
他絕情的和你說分手 你就無情的要回**
先發個簡訊說既然這樣 那把**還我 然後在簡訊裡說明地點和時間 拿了就走
如果實在不行就直接去她家要
你不做的無情點 她就賺了一** 拿你當草包 況且你不問她還不給 這麼絕情 你這樣做是對的
12樓:奇想丶尛瞳
其實我覺得你女朋友很可能就是讓你花錢,但是,就算是這樣。我覺得,分手了還回和女友要東西的男人答,很沒品,很低階。你懂什麼叫送不?
就算上了法庭,你送的就是人家的了,你憑什麼要回來。 可能你覺得你受騙了,甚至是你不合適了賠了。一年就在一起十天,那麼我用一句不好聽的話來說,聚少離多是誰的責任呢?
如果是你,那你就該檢討,如果是她,那你明知道你倆這樣的關係,還傻乎乎的去買手機 ,你可真是。。。不說啥了。至於那個蘋果,我看你算了吧。
很丟臉,很難看。
13樓:人佳外窗
蘋果五貴?別為了幾千塊傷身吧!
為檢查男子是否是太監,居然當街脫褲子,這個朝代為什麼這麼荒唐
說的事情是東漢末年的時候,不僅是檢查男子脫褲子,很多男子為了保命證明自己不是太監,會直接自己脫下褲子,證明自己還是完整的男子,和太監無關,連尊嚴都不要了。這是漢靈帝死後,漢靈帝親近的宦官權利巨大,也就是十常侍。後與外戚大將軍何進爭鬥,大將軍與手下商量要把所有太監殺光。但是太監們得知訊息後,先下手導致...
男子騎車撞人後與妻子發生爭執當街砸死妻子,將面臨什麼處罰?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種人在社會上就是一個危險分子,自己騎車撞人之後沒有任何悔意,還和妻子爭執,並且當街砸死妻子,只能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了。我覺得該男子的做法是屬於故意殺人罪,男子的一時衝動,把妻子砸死了,而他將所面對的法律制裁,也是他後半輩子必須要為他一時衝動付出結果的。這個男子涉嫌故意殺人,她妻子雖...
為什麼男子被分手持擀麵杖打死女方父母
現實是無奈的,既然不合適沒有未來何不放手這是成全自己的幸福,你的離開對你們雙方都好,唯一要做的就是以後過得幸福,所以也是這樣的,只有自己努力才會看得到自己的未來的是 妻子 兒子和男方父母,即分成四份,每人一份。女方父母沒有承繼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