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有舍有得
如果有證據證明當時被打骨折可以到法院起訴。這已經涉嫌觸犯故意傷害罪,還在追訴時效之內。
輕傷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在自行協商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受害人自己到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講是可以的,不過你還有當時的證據嗎,還是現有後遺症,
3樓:楚人亂彈
一般不會受理,難以確認事實。
跟人發生糾紛被打傷,當時沒有報警,過了幾天還可以報警嗎
4樓:
如有相應證據,還可以報案的。
相關法律:
《治安處罰法》第四內十三條:“毆
容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樓:廉衛濤律師
現在還可以報警,直接去公安機關也可以。
6樓:匿名使用者
過了幾天還可以報警,只要把相關證據準備好,找好證人即可
被人打傷,當時沒報警,事後多久可以報警立案受理
7樓:鑄就輝煌
類似這種傷害的案件,是沒有報警時間限制,但是報警越早越好,有利於案件的調版
查,如果時間隔的權久了,會造**證、物證的缺失,甚至犯罪嫌疑人隱藏等現象,不利於案件偵破。
當然,如果構成了輕傷害以上,需要被害人去進行法醫鑑定,這是不可少的環節。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刑事案件超過追訴時效不再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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