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巡警執法要不要出示警官證,交警執法時要出示證件嗎?駕駛員有權察看嗎?

2021-07-28 13:15:13 字數 2980 閱讀 4627

1樓:黑白調子喵

不需要的,因為在著制式警服、佩戴警銜、警號情況下,無需再出示警官證。執法資格證是警察內部管理的一種證件,不對外公開。

警官證是現役警官身份的證明,由公安部或上級管理部門發放並管理。在我國,警官證分為兩種。一是武警警官證,二是人民警察證。

作用等同身份證,是武警警官表明身份的有效證明。一般都註明了姓名、出生年月、所在部隊、武警警銜等,上有**並加蓋所屬單位公章。

全國統一制式的警察證5大防偽標誌:

1、證件上長城群山為主的底紋,採用最先進的印刷工藝,防掃描、防影印;

2、手繪不規則藍紅相間線條;

3、紅色不規則條紋與皮套上的警徽相呼應

4、版面不同地方隱藏了很多"chinapolice"的微縮印刷線;

5、在證件背面的大寫"chinapolice"字樣,可在日光和紫光燈下變色。

2樓:

按照法律規定來說是需要的。

第一:《人民警察法》第23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因為它沒有指明是警察執法時還是何時需要著裝等,所以說這一條規定是沒有實質內容得,可以忽略。)

第二:公安部曾經自行釋出過解釋(2023年附近時間段吧),但從立法法上來說,越權解釋法律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站不住腳。

第三:人民警察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對警察群體來說,道路交通安全法屬於警察群體的特殊法,所以應該適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請注意,這裡面沒有或,所以是必須持有證件)

綜上,交警執法時是需要出示警官證的。但是即使不出示證件,大家也要配合執法,因為「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處警現場絕對服從警察」這個是共識性的,沒有爭議的。而違法執法那是執法後的問題,大家可以通過申訴,行政訴訟等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前提是要配合警察執法,這個是無條件的。

(不信你去國外體驗體驗不配合警察叔叔執法的趕腳,如果你能活著回來咱們在繼續討論)

3樓:開代玉

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正常情況下,執勤的交警身著**、佩帶袖標、警銜、警號,表明自己身份即可,不需要出示證件。

二、以下以一個發生在江蘇南通的實際案例,加以說明:

1、案情:2023年7月,江蘇南通交警陳警官身著**、佩帶袖標、警銜、警號執勤過程中,發現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行駛異常,遂攔下檢查。陳警官向王某敬禮並表明自己身份後,要求王某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

經檢查發現,王某駕駛證至2023年4月24日已到期。陳警官遂告知王某駕駛證過期,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罰款200元。

王某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陳警官將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給王某。王某於7月27日繳納了200元的罰款,補換了駕駛證,並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本案爭議焦點是民警執法時未出示執法證件,是否違法?

相關法律規定

(1)《行政處罰法》第34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人民警察法》第23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

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

3、原被告雙方的觀點:

(1)原告王某認為行政處罰法系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其效力高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人民警察法,所以應適用行政處罰法之規定。況且,人民警察法第9條和第13條同樣要求警察執法時應出示相應的證件,主張被告執法程式違法。

(2)被告認為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均為法律,且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所以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陳警官執勤時佩帶警察標誌,已表明警察的身份,故其處罰程式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不違法。

4、法院判決及依據

法院認為,出示證件的目的是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者的具體身份,涉及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均系法律,一般法是指在效力範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針對一般的人或事,在較長時期內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事項,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所以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

依照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本案就警察執行公務時是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應適用特別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由於人民警察法第9條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當場盤問、檢查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時適用的規定;第13條是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為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遇交通阻塞時,優先通行時適用的規定,與本案交警正常維持交通秩序的情形不一致,故原告要求適用此兩條規定,不予採信,本案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第23條之規定。

本案陳警官在執勤過程中身著警服、佩帶警銜、警號,警號對應著相應的警察,便於行政相對人的辯認與記憶,原告王某可以知悉處警人員系公安民警的身份,故陳警官已向原告王某表明了執法身份。被告的執法程式合法,原告王某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的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行政訴訟請求。

交警執法時要出示證件嗎?駕駛員有權察看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交警在執法時,如果身著警服,佩戴標誌可以不出示證件,駕駛員有權檢視。

《行政處罰回法》第三十四條

答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

如果車主遇交警執法時,懷疑交警的身份,可以通過行使公民的監督權,記下該民警的警號,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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