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失蹤兩年了,我現在想離婚,向法院起訴了兩次,為什麼每次法院多讓我撤訴,說離不了呢,我該怎麼辦

2021-07-31 22:28:58 字數 3830 閱讀 9603

1樓:匿名使用者

1、你應當先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的訴訟,判決下來後你再依據判決提起離婚訴訟。

因為你已經提出了兩次訴訟,在兩次訴訟中可以已經說了你丈夫失蹤的情況,所以我不建議你虛構他出去打工了,有時偶爾回來,具體住址不清楚的理由。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2、如果下落不明已經四年了,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你還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訴訟,但應當提供其已死亡的證據,判決下來後你們的婚姻關係自然就不存在了。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3、根據《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2樓:上海律師

你不用說他失蹤了就說他出去打工了,有時偶爾回來,具體住址不清楚,但你有他戶口簿或者身份證資訊就可以起訴,法院應該公告送達,60天,如果他仍然不來**那麼法院應當缺席判決

3樓:法源厚德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做如下解答:

你要麼不要說他失蹤了,要麼你就先申請宣告他失蹤。

4樓:匿名使用者

像這種失蹤的案件要到三年的時間才能辦理離婚。要麼有死亡證明也可以!

5樓:三毛福州律師

你不要說是失蹤了,就說是不知道具體地址和****就好了。

你好律師..我和我丈夫分居快兩年了,起訴了兩次.第一次第二次他拒不到庭.法院讓我撤訴,我就撤了,我現在... 30

6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們分居兩年,你現在也起訴了,而你丈夫找不到人,你可以要求法院公告送達,然後缺席進行判決離 婚。

法院讓你自行撤訴,說明對方已經找了人,你現在千萬不要上當,繼續訴訟即可。

法院應判離。

7樓:火星上抽菸

要求法院公告送達,到期仍拒不到庭的,法院應該缺席判決離 婚。法院再叫你撤訴,你就不要撤,請個律師給你 操 作

8樓:交通事故律師

如果收到傳票拒不到庭,法院可拘傳到庭;如果兩年了都沒有音信,可申請宣告及失蹤。

9樓:

法院應該把你的離婚訴狀等訴訟文書的有關內容通過公告告知受你丈夫。

10樓:劉大來律師

你真夠...的,法院讓你撤訴你就撤訴。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分居兩年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已經達到離婚標準。你之前就不應該聽法官的話,如果找不到人咱可以公告送達的,建議你找個律師,可以聯絡我。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應該是法院得問題。分居三年法院應該可以判離婚了

為什麼我三次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都不給判????????????

13樓:法律實務研究

1、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仍判決不準離婚的,應當是法院認為夫妻二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

2、這就需要原告還要再收集證據,證明夫妻二人確實無法共同生活,也實際沒有共同生活。最關鍵的證據是,在起訴離婚後,夫妻之間不再聯絡,且完全分居生活,沒有和好的可能。

3、準備好上述證據,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後,再次到法院提出起訴。大多數情況下,法院會予以准許。

婚姻法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4樓:

通常情況下第三次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是會判決離婚的。至於法院沒有判決離婚的原因,在民事判決書中會有所說明。

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並無和好的可能。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5樓:別古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的規定。你的情況符合其中的第12種“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的情形。 如果如你所述,“女方一直不回家有四年了。”你還有“三四個證人,都寫了證明。

社群也給出了證明。沒有任何財產糾紛,有一男孩我帶著。”一般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到當地公安機關調查證人及社群所證是否屬實,或者直接由轄區派出所出具“女方離開居住地,一直不回家有四年了”證明。

法院是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12種情形,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判決准予離婚的。

16樓:

如果你三次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都不給你叛的話。就是因為你的證據不夠充分,不足以表明,你老公有任何過錯。

17樓:飛揚的雪

是一直不回家住,不是人失蹤的情況嗎?如果是失蹤的話,去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吧,公告期過後還不回來就失蹤了,那再起訴離婚判決也能下來…如果是不回家住,你還可以找證人證明,表示女方四年未盡婚姻關係中的同居義務,未能盡妻子之責之類的

18樓:a霸王提槍

你可以申訴兩人分居兩年無夫妻生活視為感情破裂法院應預離婚,抓住這點法院就給你判決離婚了。

19樓:

申請法院公告送達,依法缺席判決離婚

20樓:匿名使用者

有證據證明離家長期找不到,可以申請法院公告送達,依法缺席判決離婚。

21樓:匿名使用者

我一看到撤訴二字,就沒興趣往下看了。lz,你杯具了。你就撤訴吧,你一直撤訴,法院永遠不會給你判。

不判離也無所謂,你過半年繼續就是了。你一旦撤訴,嘿嘿。。。你就沒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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