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私人恩怨把對方打了,拿了他的錢構成搶劫麼

2021-09-16 04:53:55 字數 2698 閱讀 2484

1樓:吾本漁樵

屬於搶劫行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人當場實施暴力、以當場實施暴力相脅迫或者採用其他當場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當場奪走其財物的行為。蕭名雖然事先沒有搶劫的念頭,但到現場後「因為生氣控制不住自己」,而想要強行取得對方的財產作為「補償」,這種臨時起意的行為仍然屬於搶劫的表現。

刑法第263條對搶劫罪的規定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還規定:「入戶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此,他會被判刑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吾本漁樵 - 榜眼 十**和bigcat1201 - 魔法師 四級的答覆都很清楚和正確.

蕭名定性搶劫毫無疑問.其他朋友要根據調查結果而定.不光是分沒分東西,還要看蕭名搶東西時間其他人是不是知道,當時什麼態度而定.另外這種情況一般不會定性入戶搶劫,因為假如他們是在對方家中打的人搶的物品,由於入戶的目的是報復而不是搶劫,搶劫是臨時起意而不會按入戶搶劫處理.

被打人的傷勢被打人願意給你看可以看,不願意讓你們看,你們是看不到的,但對傷情鑑定結果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重新鑑定.

3樓:匿名使用者

1、你的朋友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最終在量刑時數罪併罰;

2、理由:

你的朋友在計劃打人後和打完人但拿人家財物前,顯然具備故意傷害罪的所以犯罪構成要件,當時他並沒有拿人家財物的想法,不能構成搶劫罪;打完人後,他從有了拿人家財物的想法,在他拿人家財物的時候,由於其先前的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不能也不敢反抗,因此符合了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了搶劫罪。

這樣,你的朋友在兩個故意的支配下,完成了兩個行為,並且分別侵害了兩個刑法保護的客體,這兩個行為不存在牽連、吸收關係,因此構成兩個罪名。

3、至於民事賠償問題,可以根據受害人的診斷書、病歷、醫療票據計算具體賠償數額;

4、至於具體的計算,可以到律師事務所找律師進行諮詢,由律師給你算出來就行了;

5、你朋友的朋友至少應該受到治安處罰;打人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犯。

4樓:度心雨

你好!(1)你的這位朋友被警察抓了起來,關進了看守所,說他門犯了搶劫罪。警察說他門犯了搶劫罪有不妥之處。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警察只能說他們涉嫌搶劫。

(2)從你所說的案情來看,打了人又拿了人家東西,有很大的可以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從他拿了對方東西這一情節來看,有以下幾種情況,如果他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部下拿了對方的東西,如果這些東西價值較大,則可能構成盜竊罪,如果他是在對方身上搶了對方的東西,則可能構成搶奪罪,也有可能構成搶劫罪。

這與他當時的心理狀態和當時的情形有一定的關係。

(3)他拿的東西也沒有分給朋友,因此,他的朋友只構成故意傷害罪,他的罪則要重一些了,由於你的案情沒有說清楚不能妄加判斷.

我想可能還處於刑偵階段,法院的最終判決才是關鍵所在,因此,在這個關鍵的時刻建議委託律師**此案,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樓:獨行霸王俠

傷害在先侵財在後,應該構成了搶劫罪了.依照法律均要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哎,怎麼會搞成這樣的哪????

,如果要想減輕相應的罪責,建議你們在當地請個律師吧.必定國家還是一個法制比較建全的國家了.

6樓:匿名使用者

組織者,可能要被判吧,不過那要按年齡來算

就是搶了1毛錢,報警,抓到一樣是按照搶劫的罪名來算,如果歲數不大的話,**1年大概!

打人的話,主要也就是醫療費用,還不夠成集體鬥毆,廢話集會之類的如果可以私自解決最好快點解決,如果真的是**立案的話,那就麻煩很多了想辦法吧,不過調戲別人女朋友,砍個半殘最好,最看不上那種人!!!!!

7樓:匿名使用者

以搶劫罪定,判的會很重,並附帶民事責任賠錢但不會太多,趕快找人活動活動吧.

回答者:玩球子去吧 - 兵卒 一級 3-26 11:30

我暈```還要法律幹什麼?

8樓:跑之一馬

在未經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拿走當事人的財物屬盜竊.

在當事人受到人身攻擊下,強行拿走當事人的財物,應屬搶劫行為.

9樓:匿名使用者

哎,現在真是的,搶幾十塊錢判的比打傷一個人的刑還重

10樓:

構成搶劫!這屬於暴力共用!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律師事務所找律師進行諮詢.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以上的答案樓主都可以參考,因為基本都是正確的,只是理解的不同。為什麼理解不同呢?因為大家都沒有看到本案的證據。

本案一個關鍵的證據是蕭名在公安機關訊問是是如何回答的。蕭名的行為已經符合刑法規定的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只是還應當查明其主觀要件。如果蕭名毆打被害人的目的是教訓他並使其不能反抗取得財物補償,那麼屬於想象競合,擇一重處,當然是搶劫罪,如果打他時只想教訓他,沒想索取財物,當侵害的犯罪行為結束後又臨時起意拿走財物,那麼是兩個罪,一個是故意傷害,另一個如果沒有使用暴力威脅,使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如果數額巨大,可能構成搶奪或者盜竊罪。

總之,必須明確這是一個犯罪行為還是多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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