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軍人投降的處罰?(懂軍事,懂法律的人回答,其他的閃)

2021-09-20 23:59:04 字數 5491 閱讀 1748

1樓:無知的人

根據《刑法》第十章之規定。

第四百二十三條 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七條 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條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條 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條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條 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

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法律已經規定了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投降敵人的,是要處罰的。

受傷,這要看其所受的傷程度了,被一顆子彈擦了一下,跟被炮彈把腿炸斷了顯然是不一樣的。所以正確理解這條法律。戰時,因為負傷而不能再繼續戰鬥或者因傷勢嚴重而被俘的就不是投降。

其實就我個人看,有另一種情況也不能按照主動投降,就是當軍人已經做完自己該做的事情以後,而陷入不可能挽回的狀況,為了避免遭遇敵方的以戰鬥人員對待,也可以投降(比如說,狼牙山五壯士投降的話,就不能按照投降論處)。我們應該對人性尊重。戰俘被人所不恥這是東方人的傳統,但是尊重生命卻是人類進步文明的必然。

我們沒有理由要求人們去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從而獻出自己的生命。這樣做是不人道的。

其實無辜害蟲說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不完全正確,因為俘虜與投降就是兩碼事。我們法律只規定對投降人員的處罰而沒有說被俘人員處罰。我之所以摘錄了第十章部分內容,就是想告訴樓主,被俘沒事,但是被俘之後為敵效命就不行了。

2樓:無辜害蟲

主動投降和受傷後投降在投降本質上沒有區別,但當事人在受傷後投降的可能性不大,完全可以採用被俘的方式終止自己的作戰行為。被俘和投降在本質上是兩個概念,投降是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而被俘是在客觀不具備作戰能力條件下產生的,在對待上有巨大的不同。

軍人的榮譽高於一切!

投降:定義為軍人在自願或長官的命令下,停止對敵人的戰鬥併成為戰俘的行為。我國刑法對此類行為的處罰是: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俘:指在戰鬥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受傷,昏迷,敵方以我方作戰人員生命相脅迫)導致失去作戰能力而被敵方俘獲。因被俘不存在主觀意義上的故意性,因而不同於投降,故一般不會受到處罰。

還有另一種情況:即被俘後叛變投敵,通常按叛國罪論處。較投降罪加一等。

不知樓主對這個解釋是否滿意?

3樓:玫琢璇

嚴厲駁斥「中**人投降論」

近些日來,在很多地方看到內容類似的文章,文章的內容只有一個基調:中**人為什麼不能投降,應該向西方軍隊那樣允許投降。

對於這個論調,起初沒有特別在意,但數日來屢屢撞見,心裡很不適,不得不一吐為快。

提倡投降論調,其依據就是美**隊允許士兵投降。那好,我也告訴你,想必你應該知道巴頓,巴頓最著名的一句話就是:軍人最好的歸宿就是死於戰場上的最後一顆子彈。

也就是說,美軍並不提倡所謂的投降論,至少崇尚勇敢無畏。作為軍人,戰死沙場是最理想的歸宿,不僅僅侷限於中**人。

作為軍人,在戰場上的唯一權利就是消滅對方,你連自殺的權利都沒有,更別說投降。作為中**人,為什麼不能投降?道理很簡單,說通俗直白一點就是,我軍的字典裡沒有「投降」二字。

如果還不懂,那就先唱一遍國歌--

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把我們的血肉,

築成我們新的長城!

中華民族到了

最危險的時候,

每個人被迫著

發出最後的吼聲!

起來!起來!

起來!我們萬眾一心,

冒著敵人的炮火

前進,冒著敵人的炮火

前進!前進!

前進!進!!

我們的民族曾經屈服過,可是屈服的代價是《辛丑條約》、《南京條約》、《馬關條約》等等一系列的不平等條約,除卻賠款割地,中國人淪落到連狗都不如的境地;我們的士兵曾經屈服過,可是屈服的結果卻是震驚中外的南京大**,其中就包括50000餘名放下**投降的士兵,最讓人忍無可忍的是,劊子手到現在都不承認這滔天的罪行。

自2023年以來,我們用了幾乎近一個世紀的時間去學習怎樣屈辱的做人,可即便如此,人家仍然沒有給我們最起碼的做人的權利和尊嚴。世界上還有哪個民族、哪個國家能夠花費如此多的時間去學會屈服和投降?美國人?

他們所倡導的允許軍隊在戰場上投降,那是因為他們對於投降的概念完全不懂,對投降的認識才是開始學習幼兒園的課程,距離「投降」的最高境界還差得遠。最理想的課程就是讓以美國為首的西方人也嚐嚐在中國面前屈辱生存100年是什麼滋味,到那時,美國人可能才會真正體會「投降」的「深刻內涵」。估計到那時,美國人也不會再說投降二字。

是敵人剝奪了我們的士兵投降的權利,是列強把我們的民族壓迫到了生死存亡的緊要關頭。既然如此,我們就只有優待俘虜的權利。

沒有決死的戰鬥意志,就沒有中華民族的今天,就沒有中華民族的未來。祖國統一尚未完成,民族復興大業道路漫長而在我們的身邊,虎狼正以貪婪的目光緊盯著我們。向虎狼投降,絕對死路一條。

正因為誓死不降,才鑄就了我軍英勇無畏的神聖軍魂。正因為寧死不屈,才挺直了中華民族的堅強脊樑,造就民族百折不撓的進取精神。

4樓:湯天斌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第七號公佈

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為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行為,教育軍人認真履行職責,鞏固部隊戰鬥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按軍紀處理。

第三條 違反**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條 違反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法規,洩露或者遺失國家重要軍事機密,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為敵人或者外國人竊取、刺探、提供軍事機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條 偷越國(邊)境外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八條 邊防海防線的值勤人員,徇私舞弊,私放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九條 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盜竊**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第十二條 破壞**裝備或者軍事設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壞重要**裝備或者重要軍事設施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條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第十五條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員,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六條 畏懼戰鬥,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條 在戰鬥中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八條 故意謊報軍情或者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九條 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條 在軍事行動地區,掠奪、殘害無辜居民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一條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條 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於危害重大的犯罪軍人,可以附加剝奪勳章、獎章和榮譽稱號。

對於軍戀是一種什麼樣的體驗,和軍人談戀愛是一種什麼樣的體驗

我覺得軍人很威武,也很偉大。有一定的信念,如果說,軍人很偉大,我覺得軍嫂更偉大,因為在日常生活中,他們的付出,他們的決心是常人無可比擬的,我很欽佩他們,他們互相扶持對方,這種基礎不是一般的婚姻家庭可以有的。怎麼說呢,結婚10多年了就前幾天陪我在大院裡轉了一圈,我說這是第一次,人家居然自己都不信!我們...

對於知道女方是非處後要求彩禮打折,這樣算渣男嗎

可以理解,既然是 賣 女,有瑕疵是應該掉價了!如果是真愛何必討價還價?既然你們當這是個交易,打折也就是理所當然的要求了!非處這個應該早點主動說明,以免婚後才發現,影響感情,我相信大部分人都喜歡完美!可能我的觀點不是你喜歡聽的,但這是事實!你買件衣服你都會喜歡包裝完好的,而不喜歡被人試穿過的樣品,不是...

軍人滯留部隊的規定,傷病軍人滯留部隊的規定

軍人只要有正當理由都可以滯留部隊,滯留部隊還是部隊人員,也就是說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戰士,還是享受未滯留部隊頭年的工資待遇,多發兵齡費。沒有正當理由而滯留部隊的,部隊有理由不發放工資等福利待遇,正當理由指身體原因沒有終止醫療,或者技術崗位原因超期服役,一般部隊不會無故停發工資的,一般都是滯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