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是要判刑了嗎??幾天之內完成

2021-10-07 09:21:54 字數 5723 閱讀 6539

1樓:百小度

還沒,審查起訴是檢察院公訴科的工作,下一步就起訴到法院,然後就**,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為六個半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起訴的時間為一個月,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個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案件送到 檢察機關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因此,審查起訴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另半月。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其主要內容是: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並依法做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糾正違法情況;複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對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而要求複議、提請複核的進行復議、複核。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審查起訴階段是要判刑了嗎?

3樓:米粒米粒星

還沒,審查起訴是檢察院公訴科的工作,下一步就起訴到法院,然後就**,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為六個半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起訴的時間為一個月,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個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案件送到 檢察機關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因此,審查起訴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另半月。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其主要內容是: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並依法做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糾正違法情況;複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對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而要求複議、提請複核的進行復議、複核。

審查起訴階段,請問會被判刑多久

4樓:空谷盤

你好!只有知道犯的是什麼罪以及犯罪情節,才能大概分析判斷一下。

對犯罪的判刑,有不同的罪名。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認定犯罪罪名。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量刑標準。

例如:盜竊罪、食品監管瀆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搶劫罪,等等。

逮捕通知書下來了,一般要多久才判刑呢

5樓:華律網

從逮捕到判刑的時間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那麼需要說明的是,批捕之後還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說,有可能案件是存在不起訴的情形,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後至判決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能夠超過三個月。

6樓:知道法也團隊

一般在4-5個月左右,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7樓:我是一陣風的

對於普通的刑事案件,從逮捕到**審判,大概個月左右,至於案情複雜的,審判時間會有延長。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8樓:法律快車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一般大約在5個月內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9樓:天澤華錦

如果是輕微的刑事案件,一般來講半年左右會判決.如果是較重的罪,有可能會要1年左右才會判決。

10樓:行辯律師網

一、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

如果少於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於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後按剩餘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11樓:風景佳苑王倉庫

逮捕通知書下來了。一般要需要多久才判刑?一般情況下半年

12樓:注塑老文哥

這個具體不一樣的,逮捕通知書下來,還需要審判,有的審判那塊的話,判刑也就快了

13樓:阿笨

還得需要一個過程:公安機關偵查,送檢察院,檢察院提起公訴再法院審判。

14樓:匿名使用者

逮捕通知書收到足雲是都查完了,

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三個階段以什麼來劃分?

15樓:柔情西瓜啊

只有刑事案件分這3個階段: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及法院審判階段。

由檢察人員認為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而延期審理的,檢察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這就是說,由檢察人員提出延期審理的案件,在延期審理前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審理歸於消滅。人民檢察院在法律規定的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恢復審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審判該案的期限應重新計算,即在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在157條還就檢察人員建議延期審理的情況作了兩項具體的規定,一是公訴人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二是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一個月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根據《解釋》第156條第2款的規定,由當事人和辯護人依據法律規定情形提出延期審理請求,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這裡「不計入審限」是指由於以上情況的出現,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時限中斷,待案件恢復審理後,將案件延期審理前與恢復審理後的審理時間合併計算審限。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和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後三日內移交。

第一百五十九條 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第一百六十條 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第一百六十一條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公訴人發言;

(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發言;

(三)被告人自行辯護;

(四)辯護人辯護;

(五)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第一百六十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結束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人答辯。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審判長對於控辯雙方與案件無關、重複或者互相指責的發言應當制止。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五條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在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作用大不大

可以非常肯定的說,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幫組是非常有必要的。偵查階段,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 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構成犯罪或可能面臨的後果 最大限度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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